企圖爆竊罪是否可判社會服務令?

HKSAR v Po Yan-Chuen CACC232/2001

維持原判
上訴庭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法庭(刑事)Stuart-Moore VP, Mayo VP and Burrell J14/3/2002
報導引用[2006] 3 HKLRD 9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Po Yan-Chuen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Stuart-Moore 副庭長, Mayo 副庭長, Burrell 法官

案情摘要

申請人因企圖爆竊罪在區域法院被定罪,判處監禁三年。案情指,一名女士於2000年12月5日凌晨,在元朗錦綉花園寓所關窗時,發現屋外有一名男子。她隨即通知保安員,保安員到場後發現該男子企圖躲藏並逃跑。警方接報到場搜索,發現申請人藏匿於草叢中,並將其拘捕。申請人在警誡下承認因物業變成負資產,無力償還按揭而犯案。

核心法律爭議

申請人提出上訴的理由是原審法官未有考慮其他判刑選擇,特別是社會服務令 (community service order),儘管感化官報告 (probation officer's report) 認為社會服務令是合適的。上訴法庭需要判斷原審法官是否錯誤地未考慮社會服務令,以及三年監禁刑期是否明顯過重或原則上錯誤。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指出,只有在極為特殊的情況下,才適合對爆竊或企圖爆竊罪判處社會服務令。本案並無特殊情況。儘管申請人過往品格良好,但這是一宗典型的企圖爆竊案。法庭認為,若非受害人及時發現,申請人很可能會完成罪行。原審法官判處的三年監禁是此類案件經審訊後的正常刑罰,並非明顯過重或原則上錯誤。法庭強調,即使感化官報告建議社會服務令,法官亦不必然需要採納。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HKSAR v Chow Chak-man [1999] 2 HKC 659。該案例中,上訴法庭裁定對商業處所爆竊案判處社會服務令是合適的,但強調該案情況特殊,主要原因是原審法官主動要求社會服務令適宜性報告,且報告結果正面,被告因此產生合理期望。本案法庭指出,該案例的特殊性不適用於本案。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庭駁回申請人就刑期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原審法官判處的三年監禁維持不變。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對爆竊或企圖爆竊罪判處社會服務令僅限於極為特殊的情況。即使感化官報告建議社會服務令,法官亦有權根據案情決定是否採納。法庭亦指出,若法官無意考慮社會服務令,則不應要求相關報告,以免給予被告不切實際的期望。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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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企圖爆竊罪可以判社會服務令嗎?
A.

根據本案判決,只有在極為特殊的情況下,法庭才會考慮對企圖爆竊罪判處社會服務令。

Q.感化官建議社會服務令,法官一定要採納嗎?
A.

不一定。本案指出,即使感化官報告建議社會服務令,法官仍有權根據案情決定是否採納。

Q.企圖爆竊罪的正常刑期是多久?
A.

本案中,法庭認為三年監禁是此類企圖爆竊案件經審訊後的正常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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