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指標案例

精選 1001 宗 刑事法 範疇的香港指標案例。

按引用次數、法院級別與案例權威性排序,並非完整案例目錄。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浩然

CACC128/2013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5/9/2013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申請人李浩然於2013年1月6日試圖使用一張偽造的100港元紙幣購買蔬菜,被檔主識破。申請人試圖離開時丟棄了另外26張偽造的100港元紙幣。警方到場後拘捕申請人,並檢獲共27張偽造的100港元紙幣。申請人警誡下承認在深圳以500元購買了這些偽鈔。他被控一項行使偽製紙幣罪及一項管有偽製紙幣罪,並在區域法院承認控罪,被判處同期執行的3年及4年監禁。

HKSAR v. ISLAM S M MAJHARUL

CACC67/2019McWalters JA18/11/2019[2019] HKCA 1307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申請人於2019年2月18日在高等法院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及51.7克可卡因和479.26克「搖頭丸」(ecstasy),被判處9年6個月監禁。警方根據搜查令進入深水埗一單位,發現毒品及申請人移民局信件。申請人返回後承認是該單位佔用人,並持有可開啟單位、房間及抽屜的鑰匙。他其後在警誡下承認從「Ali」處取得毒品並代為保管,以換取報酬。申請人為尋求政治庇護者,在香港無犯罪紀錄,並在裁判法院交付程序中認罪。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余永勝

CACC33/2012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28/11/2012
Criminal LawTraffic OffencesSentencingAppeal

本案涉及一宗致命交通意外。2010年11月8日下午,申請人余永勝駕駛輕型貨車,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一處交通燈管制的行人過路處附近,撞倒一名82歲老翁(死者),導致其死亡。案發時行人過路處交通燈為紅色,死者以斜線方式橫過馬路,並未察看右方交通情況。申請人被控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區域法院裁定其罪名成立,判處入獄三年半及停牌四年。申請人不服定罪及判刑,向上訴法庭申請許可上訴。

HKSAR v. CHAU MAN YING

CACC439/2011Stock VP and Macrae J14/5/2012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上訴人於2011年5月24日被控爆竊(burglary),地點為深水埗南昌街19號一棟空置待重建的六層住宅大廈的四樓。警方發現上訴人攜帶膠袋進入該大廈,並在半小時後攜帶另一個白色膠袋離開,內有少量現金、一個首日封連郵票、一部相機和兩部手提電話。上訴人被捕時表示因次日需上庭且身無分文,故到該大廈尋找可偷竊之物變賣。他否認控罪,辯稱大廈內財物已被棄置,或他如此認為。原審法官裁定財物屬於發展商,並注意到上訴人鎖上門的行為顯示他知道不應在該處取走財物。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TSANG HON YIN, ANTHONY

CAAR5/2004Stuart-Moore VP, Lugar-Mawson and Lunn JJ15/12/2004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答辯人曾漢賢於2004年7月15日在區域法院承認一項爆竊罪,涉及竊取一個價值2,000港元的屈管機,被判監禁六個月。律政司司長(申請人)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香港法例第221章)第81A條申請覆核刑罰。答辯人於2003年12月30日因形跡可疑被捕,當時他正推著手推車,用鎖匙打開涉案處所的門並進入,五分鐘後攜帶屈管機離開。他曾是該屋苑維修公司的前僱員,持有涉案處所的鎖匙。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邱柏竣

CACC211/2006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22/11/2006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2005年10月1日凌晨,九龍樂富橫頭磡村發生一宗搶劫案。受害人郭詠絲女士被從後推倒並搶去手袋,內含現金、化妝品、身份證、八達通卡、手提電話及一個價值約500元的MP3機。約30分鐘後,申請人邱柏竣和余賢星因形跡可疑被捕。警方在申請人身上起回被劫的MP3機。申請人承認與余賢星在一起,但否認參與搶劫,只承認處理贓物罪。余賢星承認搶劫罪,申請人經審訊後被裁定搶劫罪不成立,但處理贓物罪成立。

HKSAR v. LEE CHUN MAN

CACC360/2014Lunn VP, Macrae JA and McWalters JA28/4/2015
Criminal LawDrug OffencesSentencingAppeal

上訴人於2014年6月3日被警方在荃灣一個停車場內截查,當時他正坐在一輛中型貨車的司機座位上。警方發現上訴人藏有79.01克粉末(含55.58克氯胺酮)及2.32克晶體(含2.28克甲基安非他命,俗稱「冰」)。車內還發現了電子磅和吸毒工具。上訴人被捕時身上有港幣$6,525.6,而檢獲的毒品市值約$10,646。上訴人承認吸毒,並稱毒品供自己吸食。他有2002年藏毒被罰款的案底,是家庭經濟支柱。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廖麗婷

CACC334/2015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潘兆初7/4/2016
Criminal LawMoney LaunderingSentencingAppeal

上訴人廖麗婷是「新專佳實業投資(香港)有限公司」的唯一股東和董事,並於2009年12月22日以公司名義在中國銀行開立美元及港元戶口,她是唯一授權簽署人。2012年8月,美國BankcorpSouth銀行一筆378,554.19美元的款項被轉入該美元戶口,隨即被匯走。香港警方調查發現,該港元戶口在2010年1月至2012年8月期間有約373萬港元存款,大部分被即時轉走,其中三筆巨額款項由上訴人親自提走。上訴人於2014年12月在羅湖管制站被捕,警誡下她聲稱一切按前夫指示行事,對公司業務毫不知情,也未從中獲利。她被控兩項串謀處理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俗稱「洗黑錢」),涉案總金額約667萬港元。

HKSAR v. HUANG RUIFANG

CACC106/2022Macrae Acting CJHC, Zervos and M Poon JJA4/3/2025[2025] HKCA 234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申請人黃瑞芳於2017年4月8日從巴西經南非抵港,被海關截獲,在其行李中發現6,960毫升液態可卡因,內含4,770克可卡因。她聲稱不知情,以為是巴西莓汁。她於2018年11月6日首次被定罪,判處監禁28年4個月。其後上訴獲准,法庭下令重審。2022年7月12日,她再次被定罪,判處監禁27年10個月。她再次就定罪提出上訴,但被駁回。本上訴是針對其刑期提出,旨在重新審視處理危險藥物販運案件的量刑指引。

HKSAR v. TAM LING YUEN

CACC159/2015McWalters JA8/9/2015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申請人於2013年7月13日在油麻地彌敦道2-8號外被警方截查。警方在其手袋中搜出三種危險藥物,包括18.75克冰毒、12.78克可卡因及5.28克氯胺酮,市值約25,000港元。申請人聲稱部分毒品供自己吸食,其餘則與朋友分享。她於2015年5月6日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並被判處監禁4年10個月。現申請上訴減刑。

HKSAR v. LEE MING HO

CACC130/2019Macrae Acting CJHC, Zervos and A Pang JJA29/11/2021[2024] HKCA 150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申請人李名豪因販運約34公斤冰毒(methamphetamine hydrochloride)被判罪成。案情指申請人招募兩名同夥協助運送毒品,並安排毒品由內地經海路運抵香港。申請人於審訊期間潛逃,後被捕並加控一項未有依期歸押罪。原審法官判處申請人販毒罪監禁37年,未有依期歸押罪監禁4個月,總刑期為37年4個月。申請人曾放棄上訴,後申請將放棄上訴視為無效並獲准,隨後提出刑期上訴。

HKSAR v. KONG TAT LUNG

CACC27/2016Yeung V-P, Cheung and Pang JJA10/8/2017
Criminal LawDrug OffencesSentencingCriminal ProcedureAppeal

申請人因販運30.25克冰毒被控,他否認控罪。警方於2015年3月18日在其身上搜出毒品、電子磅及多部手機。申請人警誡下聲稱毒品自用,並非販賣。他自稱是吸毒者,每日吸食1至1.8克冰毒,並兼職手機維修賺取額外收入。申請人母親亦作證指他有嚴重毒癮。陪審團裁定申請人販毒罪名成立,判處監禁8年。申請人就定罪及判刑申請上訴許可。

HKSAR v. KUNG PAK FU

CACC429/2007Tang VP, Yeung JA and Fung J11/9/2008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申請人龔伯富與其妻為一住宅單位業主,與三名子女同住。2006年12月12日晚上,單位內發生火警,申請人及其幼女燒傷。申請人被控縱火罪,經審訊後被定罪並判處監禁6年半。申請人原申請就定罪及判刑上訴,但其後放棄就定罪上訴,僅就判刑提出上訴。控方證據主要來自申請人的兩名子女,指申請人因家庭糾紛,將精油倒在地上,再點燃報紙引發火警。申請人否認蓄意犯案,聲稱火警是意外造成。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河周

CACC111/2009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湯寶臣15/3/2010
Criminal LawSentencingTraffic OffencesAppeal

上訴人鄭河周於2008年2月16日參加春茗後,醉酒駕駛小型貨車,在茶果嶺道撞向一輛停泊的中型貨車,導致同車的簡月明小姐傷重死亡,上訴人亦身受重傷。警方調查顯示上訴人撞車前沒有剎車,且有證人指其在晚宴期間飲用大量酒類,取車時步履不穩。上訴人因此被控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經區域法院審訊後罪名成立,被判入獄兩年及停牌四年。上訴人就判刑提出上訴,獲准保釋等候上訴。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炳光

CACC263/2015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潘兆初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杜麗冰28/1/2016
Criminal LawTraffic OffencesAppeal

上訴人林炳光駕駛客貨車沿啟田道南行線落斜行駛,時速約45-50公里。一名81歲的女士(死者)突然從北行線停下的兩部的士之間走出,橫過馬路。上訴人駕駛的客貨車右邊車頭撞倒死者,導致其死亡。事發路段兩旁行人路有欄杆分隔,最近的斑馬線約100米外。行車記錄儀顯示,從死者走出馬路到被撞倒僅2至3秒,當時她與客貨車距離約16呎。上訴人聲稱曾響號及踩煞車掣,但未能避免撞擊。原審法官裁定上訴人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成。

HKSAR v. LEUNG WAI MAN

CACC24/2007Stock VP, Yuen JA and McMahon J6/12/2009
Criminal LawDrug OffencesSentencingAppeal

申請人梁偉民承認兩項控罪:管有33.21克氯胺酮(第一項控罪)及販運167.3公斤氯胺酮(第二項控罪)。警方根據搜查令在申請人住所外埋伏,截獲他並在其褲袋中搜出第一項控罪所涉毒品。隨後,警方在其住所內發現了第二項控罪所涉的大量毒品,市值超過4,280萬港元。申請人向警方承認他是毒品的保管人,並知道這些毒品是氯胺酮。原審法官就第二項控罪判處申請人20年監禁,以30年為量刑起點。

HKSAR v. Y EUNG KWOK-SANG

CACC4/2006Woo VP and Cheung JA6/4/2006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申請人楊國生承認一項爆竊罪。案情指,受害人PW1和PW2及其工友在一個住宅單位進行裝修工程。午飯時間,他們離開單位,PW1將其背包連同工具留在單位內。半小時後返回時,他們看見申請人攜帶該背包。當PW1詢問時,申請人立即放下背包並離開。申請人最終被捕,背包內有兩把電鑽。申請人警誡下承認進入單位盜竊電鑽和背包。辯方求情稱,申請人當時是去單位找工作,發現無人後因一時貪念而盜竊。

HKSAR v. NG SHEK YU

CACC178/2000Stuart-Moore, V-P and Lugar-Mawson, J.28/2/2001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申請人於2000年1月在區域法院承認一項串謀販運海洛英罪,該罪行發生於1992年1月1日至1992年12月31日期間。他被判處監禁43個月。申請人的角色是從販毒集團頭目處收取少量海洛英,然後在元朗區販賣給吸毒者,每日可賺取數百港元。他因與集團頭目爭執而停止販毒。申請人被捕後,承認其罪行並協助廉政公署調查,包括準備就其同謀Yau Heung-tong作證。然而,Yau Heung-tong棄保潛逃,導致申請人未能出庭作證。在監禁期間,申請人拒絕了Cheng Ka-po以5萬港元賄賂他不要作證的提議,並向廉政公署舉報,最終Cheng Ka-po被判監18個月。

HKSAR v. CHEUNG TO MING

CACC406/2005Stuart-Moore VP, McMahon and Lunn JJ26/3/2006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上訴人於2005年6月15日承認兩項控罪:爆竊(涉及盜竊兩包即食麵)及非法入境後在香港逗留。原審法官判處上訴人爆竊罪監禁20個月,非法逗留罪監禁15個月,兩罪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35個月。上訴人其後申請逾期上訴,獲單一法官批准,理由是爆竊罪的20個月監禁是否合理值得考慮。爆竊案發生在米埔濕地教育中心暨自然保護區,上訴人聲稱他發現門半開,因飢餓而進入,煮食並食用了兩包即食麵後離開,並留下港幣2元以示悔意。警方在現場發現上訴人的指紋與麵包裝上的指紋吻合。

HKSAR v. NGUYEN THANG LOI

CACC145/2019Macrae VP, Zervos JA and A Pang JA19/1/2023[2023] HKCA 103
Criminal LawDrug OffencesSentencingAppeal

本案涉及兩宗上訴案件,均關於大麻販運及大規模商業種植的判刑方法。首宗案件(CACC 145/2019)中,上訴人Nguyen因販運7.84公斤大麻植物及種植67.154公斤大麻植物被判監7年半。他被捕時車上載有大麻,警方其後在其住所發現大麻種植場。第二宗案件(CACC 217/2019)中,上訴人Dang因種植總重181.65公斤大麻植物及28.84公斤已切割大麻植物被判監8年半。他被捕時身處一個大規模大麻種植場。兩宗案件的判刑均引起對大規模商業種植大麻判刑指引的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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