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武器搶劫量刑起點及認罪扣減?

HKSAR v Ting Chiu and Lau Cheung Ling CACC174/2003

減刑
上訴庭:量刑過高,減刑。
上訴法庭(刑事)Stuart-Moore Ag CJHC and Woo JA5/8/2003
報導引用[2003] 3 HKLRD 378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Ting Chiu and Lau Cheung Ling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Hon Stuart-Moore Ag CJHC and Woo JA

案情摘要

兩名申請人(Ting Chiu 及 Lau Cheung Ling)在區域法院被控搶劫及非法逗留香港。他們對兩項控罪均承認有罪。原審法官就搶劫罪判處五年監禁,非法逗留罪判處十五個月監禁,兩罪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60個月。兩名申請人於判刑約11個月後,以不了解法律為由,申請逾期上訴,質疑搶劫罪的判刑過重。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法律爭議有二:一、原審法官就搶劫罪採用的五年監禁量刑起點是否過高,特別是考慮到本案屬無武器搶劫;二、原審法官未有給予申請人因認罪而應得的三分之一刑期扣減,僅給予25%扣減,是否犯錯。申請人認為其認罪並非不合時宜,且成功證明搶劫時未有使用武器。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裁定,原審法官就無武器搶劫罪採用的五年監禁量刑起點過高,應為四年。法庭參考了 Mo Kwong-sang 一案的指引,該指引主要適用於「持械搶劫」,並指出本案並非持械搶劫。儘管本案涉及多於一名劫匪,構成加重情節,但法庭認為對行山人士的搶劫不應比其他公眾地方的搶劫更為嚴重。此外,法庭重申認罪應獲三分之一刑期扣減的既定常規,並指出除非有充分理由,否則不應偏離此常規。申請人雖非在最早機會認罪,但其認罪並未導致證人白跑一趟,且其對武器使用的質疑最終獲法庭接納,故不應因此減少扣減。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主要引用了以下案例:

  • Mo Kwong-sang v The Queen [1981] HKLR 610:確立了持械搶劫的量刑指引,本案用以區分無武器搶劫的量刑起點應較低。
  • The Queen v Yau Kwok-tung [1987] HKLR 782:提及無武器搶劫的量刑範圍。
  • HKSAR v Wong Yuk-cheung, CACC 156/1999:涉及以指甲鉗進行的搶劫,被視為無武器搶劫,量刑起點為四年。
  • HKSAR v Lo Chi-yip & Another [2000] 3 HKLRD 270:重申認罪應獲三分之一刑期扣減的常規,並討論了「適時認罪」的原則。
  • HKSAR v Li Tak-yin, CACC 395/2002:進一步闡明了認罪扣減的原則,強調即使在審訊首日認罪,若無其他充分理由,仍應給予三分之一扣減。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庭批准兩名申請人的逾期上訴申請,並將其視為正式上訴。法庭撤銷原審法官就搶劫罪判處的刑罰,改判每名申請人32個月監禁。非法逗留罪的15個月監禁維持不變,並與搶劫罪的刑期同期執行。因此,每名申請人的總刑期為3年11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了在香港法律中,無武器搶劫的量刑起點應低於持械搶劫,並強調了認罪應獲三分之一刑期扣減的既定原則。即使認罪並非在最早機會提出,只要沒有導致證人白跑或延長調查,且被告對某些事實的質疑最終獲接納,法庭仍應給予充分的認罪扣減。這對確保量刑的公平性和一致性至關重要。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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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無武器搶劫的量刑起點是多少?
A.

根據本案判決,無武器搶劫的量刑起點應為四年監禁,低於持械搶劫的五年起點。

Q.認罪可以獲得多少刑期扣減?
A.

本案重申,認罪通常應獲得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除非有充分理由偏離此常規。

Q.如果不是在最早機會認罪,還能獲得三分之一扣減嗎?
A.

本案指出,即使認罪並非在最早機會提出,只要沒有導致證人白跑或延長調查,仍應給予三分之一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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