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罪判刑時還款是否減刑因素?

HKSAR v Lee Lai Kit Kitty CACC379/2008

其他
上訴法庭駁回定罪上訴,但批准判刑上訴並減輕刑期。
上訴法庭(刑事)Tang VP, Cheung and Yuen JJA21/9/2009
報導引用[2008] 5 HKLRD 185[2010] 3 HKLRD 339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Lee Lai Kit Kitty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唐兆傑副庭長、張澤平上訴法官、袁家寧上訴法官

案情摘要

申請人李麗潔受僱於一間名為Eastern International Silk Company Limited(「Eastern」)的公司擔任會計文員。2007年6月28日,申請人未經Eastern及其東主(PW1)同意或授權,將256,819.29美元從Eastern的銀行帳戶轉移至一名為Michael Chan的人士的帳戶。Michael Chan其後向PW1表示申請人盜取了約25萬美元,並承諾歸還款項。Michael Chan最終歸還了1,850,620港元。申請人曾承諾歸還餘下的152,570港元,但其支票被退票,此後未再付款。警方調查時,申請人承認未經授權轉帳,但聲稱是應Michael Chan指示為幫助他而轉帳,並使用了PW1預簽的空白表格。申請人被裁定盜竊罪成,判處三年半監禁。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法律爭議點在於原審法官對事實裁斷的正確性,特別是申請人關於轉帳是經PW1授權的辯護是否應被接納。申請人質疑其警誡供詞的自願性,並聲稱其法律代表未有傳召關鍵證人。在判刑方面,爭議點在於原審法官所判處的刑期是否過重,以及Michael Chan的還款是否應被視為減刑因素。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維持原審法官的裁斷,認為原審法官有充分理由接納PW1和PW2的證供,並拒絕申請人關於轉帳獲授權的說法。法庭認為申請人對警誡供詞自願性的質疑不成立,且其法律代表已稱職履行職責。在判刑方面,法庭參考了HKSAR v. Cheung Mee Kiu及HKSAR v. Ng Kwok Wing的判刑指引,並考慮到Michael Chan的還款減少了受害人的實際損失,以及本案只涉及單一交易。儘管還款並非由申請人作出,但其對受害人的影響及單一交易的性質應獲適當比重,因此決定減輕刑期。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以下判例作為判刑指引:

  • HKSAR v. Cheung Mee Kiu CACC 99/2006:提供了盜竊罪量刑的金額分級指引。
  • HKSAR v. Ng Kwok Wing CACC 398/2007:調整了Cheung Mee Kiu案中第二及第三級別的量刑範圍,以確保各級別間的連貫性。
  • R v. Barrick (1995) 81 Cr. App. R. 78:列出了在判斷盜竊罪刑期時應考慮的多方面因素,例如信任程度、犯罪期間、款項用途、對受害人及公眾的影響等。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庭駁回申請人就定罪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就判刑方面,法庭批准上訴許可申請,並將其視為正式上訴,最終裁定上訴得直,將原審判處的三年半監禁改為三年零兩個月監禁。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了上訴法庭在處理事實裁斷時,除非原審法官的裁斷明顯錯誤,否則不會輕易干預。在判刑方面,即使還款並非由被告人直接作出,但若能減輕受害人的實際損失,仍可作為減刑的考慮因素。此外,盜竊罪的量刑應綜合考慮涉案金額、信任程度、犯罪性質及對受害人的影響等多方面因素,而非僅僅依賴涉案金額。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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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盜竊罪的刑期如何決定?
A.

盜竊罪的刑期會根據涉案金額、信任程度、犯罪期間、款項用途、對受害人及公眾的影響等多方面因素綜合決定。

Q.如果盜竊的錢被第三方歸還了,刑期會減少嗎?
A.

即使還款並非由被告人直接作出,但若能減輕受害人的實際損失,法庭在判刑時仍會將此視為一個減刑因素。

Q.上訴法庭會推翻原審法官的事實裁斷嗎?
A.

上訴法庭不會輕易干預原審法官的事實裁斷,除非該裁斷明顯錯誤或沒有充分證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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