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竊罪刑期是否過重?

HKSAR v Yeung Kwok-sang CACC4/2006

其他
上訴法庭駁回申請人就刑期上訴的許可申請,維持原判。
上訴法庭(刑事)Woo VP and Cheung JA6/4/2006
報導引用[2006] 2 HKLRD 259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YEUNG Kwok-sang 楊 國 生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Hon Woo VP and Cheung JA

案情摘要

申請人楊國生承認一項爆竊罪。案情指,受害人PW1和PW2及其工友在一個住宅單位進行裝修工程。午飯時間,他們離開單位,PW1將其背包連同工具留在單位內。半小時後返回時,他們看見申請人攜帶該背包。當PW1詢問時,申請人立即放下背包並離開。申請人最終被捕,背包內有兩把電鑽。申請人警誡下承認進入單位盜竊電鑽和背包。辯方求情稱,申請人當時是去單位找工作,發現無人後因一時貪念而盜竊。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法律爭議在於原審法庭對爆竊罪判處的18個月監禁刑期是否明顯過重。申請人認為刑期過重,而控方則認為即使考慮到申請人過往的犯罪記錄,該刑期亦不應被干預。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認為,雖然原審法官未有採用較低的非住宅爆竊罪(non-domestic burglary)量刑起點(通常為2年半),但已在認罪三分一扣減後,額外給予申請人兩個月扣減。從另一角度看,18個月監禁刑期(認罪後)相當於以27個月為量刑起點。法庭指出,本案屬機會主義式爆竊(opportunistic burglary),且所有失物均已尋回。考慮到這些因素,法庭不認為18個月監禁刑期明顯過重,不足以支持進一步減刑。此外,法庭亦指出,申請人雖有不良記錄,但自1987年後已16年未再犯事。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HKSAR v. Sim Ka Wing CACC 450/2000,指出在機會主義式爆竊案件中,量刑起點可向下調整。同時也提及HKSAR v. Cheung To Ming,該案中申請人進入廚房盜竊麵條,量刑起點為18個月。此外,亦提及HKSAR v. Chan Pui Chi (1999) 2 HKLRD 830,但法庭未有依此案例因申請人過往記錄而加重刑罰。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庭駁回申請人就刑期上訴的許可申請。原審法庭判處的18個月監禁刑期維持不變。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在判斷刑期是否過重時,上訴法庭會考慮原審法官是否已充分考慮所有相關減刑因素,包括認罪扣減及案件的特殊情況(如機會主義式犯案、失物尋回等)。即使原審法官未有直接調整量刑起點,但若已在其他階段給予額外扣減,上訴法庭亦可能認為刑期並非明顯過重。此外,過往犯罪記錄雖是考慮因素,但若犯案時間久遠且被告長期未再犯,其影響力會減弱。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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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爆竊罪的刑期通常是多久?
A.

本案指出,非住宅爆竊罪(non-domestic burglary)的量刑起點通常為2年半,但會根據案件情況調整。

Q.如果爆竊是臨時起意,刑期會比較輕嗎?
A.

是的,本案指出,機會主義式爆竊(opportunistic burglary)的量刑起點可以向下調整,例如本案中法庭給予額外扣減。

Q.過往的犯罪記錄會如何影響刑期?
A.

過往犯罪記錄是考慮因素,但若犯案時間久遠且被告長期未再犯,其影響力會減弱,如本案中被告16年未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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