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駕駛與不小心駕駛的界定?
HKSAR v Yeung Yiu Kin CACC198/201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曜鍵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楊振權副庭長、袁家寧法官、彭偉昌法官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一宗交通意外。上訴人楊曜鍵駕駛中型貨車RC739,在交通擠塞時,因前方車輛啟動而隨後駛前,撞倒一名86歲老婦,並輾過其右臂。意外發生在九龍牛池灣游龍徑,該路段為雙程直路,車速限制為每小時50公里。控方指受害人手持拐杖,從非正式行人過路處走出馬路,橫越RC739車頭時被撞。控方證人李先生目睹受害人緩慢橫過車頭,並在RC739駛前時被撞。RC739裝有魚眼鏡,駕駛者可透過魚眼鏡或直接看到車頭附近的人。上訴人否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但承認其他與車輛保養不妥有關的控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的核心法律爭議 (key legal issues) 在於上訴人的駕駛行為是否構成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 (causing grievous bodily harm by dangerous driving),抑或僅構成不小心駕駛 (careless driving)。控方認為上訴人開車前未有充分觀察車頭情況及魚眼鏡,導致未能發現受害人,構成危險駕駛。上訴人則辯稱自己一時大意,沒有看到受害人,且已查看魚眼鏡但未發現,其行為僅屬不小心駕駛。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分析了危險駕駛的法律定義,即駕駛方式遠遜於合格而謹慎的駕駛者應達到的水平,且該危險對合格而謹慎的駕駛者而言是顯然易見的。法庭考慮到案發時交通擠塞,上訴人是在前方車輛啟動後正常尾隨開車,車速不高。儘管上訴人未有充分觀察魚眼鏡導致未能發現受害人,但法庭認為,在塞車情況下,要求駕駛者每次開車前都透過魚眼鏡仔細檢查盲點,否則即構成危險駕駛,對駕駛者而言過於嚴苛。法庭指出,透過魚眼鏡觀察比直接察看困難,且駕駛者需同時注意路面四周情況。綜合全案情節,法庭認為上訴人的駕駛行為不一定構成遠遜於合理謹慎駕駛者的水平,亦不一定會被視為顯然易見的危險。然而,上訴人承認自己一時大意,故推論其有不小心駕駛是合理且不可抗拒的。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庭裁定上訴人上訴得直,撤銷原審法院對其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的定罪,改判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上訴人原被判監禁16個月,已服刑近8個月。上訴法庭改判監禁6個月,使其無須再服額外刑期並即時獲釋。原判的停牌令及自費參加駕駛改進課程令亦被撤銷。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了在判斷危險駕駛罪時,需全面考慮案件的整體情況,包括交通狀況、駕駛者的觀察能力限制以及合理駕駛者的預期行為。法庭認為,在特定情況下,未能充分利用車輛輔助設備(如魚眼鏡)可能不足以構成危險駕駛,而可能僅為不小心駕駛。這對駕駛者在繁忙交通中操作車輛的責任界定提供了更細緻的指引。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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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在塞車時撞到人,會被判危險駕駛嗎?
不一定。本案中,上訴法庭認為在塞車時未能完全察覺車頭盲點,不必然構成危險駕駛,可能僅為不小心駕駛。
Q.車輛有魚眼鏡,但還是撞到人,責任如何判斷?
本案指出,即使有魚眼鏡,透過其觀察比直接察看困難。法庭會綜合考慮所有情況,判斷駕駛行為是否遠遜於合理標準。
Q.危險駕駛和不小心駕駛有什麼區別?
危險駕駛指駕駛方式遠遜於合格駕駛者水平,且該危險顯然易見。不小心駕駛則指未達合理謹慎標準,但未達危險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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