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運危險藥物部分自用如何量刑?

HKSAR v Cheuk Kin-man CACC294/2009

減刑
上訴庭減刑,因毒品自用。
上訴法庭(刑事)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29/6/201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卓健文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鄧國楨副庭長、關淑馨法官、張慧玲法官

案情摘要

申請人卓健文被控販運危險藥物罪。警方在公廁內發現申請人與另一男子形跡可疑,並在申請人褲袋內搜出60小包海洛英。申請人被捕後聲稱毒品是剛向陳惠強購買,用於自食,並支付了13,200元。政府化驗師證實毒品內含15.77克海洛英鹽酸鹽。申請人認罪,但聲稱部分毒品供自用。原審法官進行紐頓聆訊 (Newton Hearing) 後,裁定申請人為賣家而非買家,並判處3年7個月監禁。申請人就判刑提出上訴。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法律爭議在於,當被告承認販運危險藥物但聲稱部分毒品供自用時,應如何處理其求情理由。控方在原審時接納申請人為買家,但原審法官在紐頓聆訊中裁定申請人為賣家。上訴法庭需審視原審法官的裁定是否恰當,以及在部分毒品自用的情況下,量刑應如何調整。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指出,原審法官在紐頓聆訊中裁定申請人為賣家,但未有清楚表明不接納控辯雙方對申請人買家身份的立場。儘管申請人就資金來源撒謊,這不必然推翻其買家身份。考慮到控方在原審時接納申請人為買家,上訴法庭決定以申請人為買家作基礎處理。法庭重申,即使部分毒品自用,量刑扣減幅度不會很大,因為自用毒品仍有被販運的潛在風險。本案中,考慮到申請人為癮君子且有管有危險藥物前科,部分毒品會自用,故給予適當扣減。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HKSAR v Wong Suet Hau and Anor [2002] 1 HKLRD 69 和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文波 [2008] 4 HKLRD 841 兩宗案件,以處理被告承認販運危險藥物但以部分毒品自用為求情理由的問題。這些案例確立了即使部分毒品自用,量刑時應給予恰當扣減,但幅度不會很大的原則。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庭批准申請人的上訴許可申請,並將其視為正式上訴。上訴得直,法庭將申請人的刑期由原審的3年7個月減至3年。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了在販運危險藥物案件中,被告聲稱部分毒品自用時的量刑原則。即使有自用因素,量刑扣減幅度有限,因為自用毒品仍存在販運風險。此外,法庭強調在紐頓聆訊中,法官應清晰表明對控辯雙方立場的態度,並避免僅因被告在某些細節上撒謊而推翻其主要陳述,尤其當控方已接納該陳述時。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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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販運毒品但聲稱部分自用,法庭會如何判刑?
A.

法庭會考慮自用因素,但量刑扣減幅度不會很大,因為自用毒品仍有被販運的潛在風險。本案中,刑期由3年7個月減至3年。

Q.紐頓聆訊 (Newton Hearing) 是什麼?
A.

紐頓聆訊是法庭在被告認罪後,就控辯雙方對案情事實有爭議時,為確定事實而進行的聆訊。本案中,原審法官進行聆訊以確定申請人是買家還是賣家。

Q.如果控方已接受被告的說法,法官還能推翻嗎?
A.

法官在紐頓聆訊中可以推翻控方接受的說法,但應清楚表明立場。本案中,上訴法庭認為原審法官未有清楚表明,且不應僅因被告在某些細節上撒謊而推翻其主要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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