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運多種危險藥物的量刑方式?

HKSAR v Ko Ka Hing CACC355/2008

維持原判
上訴庭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法庭(刑事)張澤祐3/6/2009
報導引用[2009] 4 HKLRD 85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高家興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張澤祐法官、湯寶臣法官

案情摘要

申請人高家興於2008年10月6日在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郭啟安席前承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第一項控罪涉及7.77克可卡因及1.81克氯胺酮;第二項控罪涉及11.36克可卡因及37.71克氯胺酮。警方於2008年3月14日在申請人住所搜出這些危險藥物。郭法官判處申請人58個月監禁,申請人現就刑期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法律爭議在於原審法官在處理販運多種危險藥物時,採用「個別方式 (individual approach)」計算量刑基準是否恰當。申請人一方認為,將兩種危險藥物的刑期基準簡單相加,導致總刑期與假設全部為較嚴重藥物的刑期相若,對申請人構成不公。上訴法庭需審視原審法官的量刑方式是否符合整體性原則 (totality principle)。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指出,處理販運多於一種危險藥物時,法庭可採用「個別方式」或「綜合方式 (global approach)」量刑,兩者均屬酌情權 (discretion) 的行使,需視乎案件獨特情況。本案中,兩種危險藥物是個別包裝而非混合,原審法官採用「個別方式」並無不妥。法官在考慮陳浩維案的原則及危險藥物的毒性與分量後,將可卡因的量刑基準由68個月上調至87個月,並無出現Yip Wai Yin案的荒謬情況。上訴法庭認為87個月的量刑基準並非明顯過高,符合刑期整體性原則。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多宗案例闡述處理販運多於一種危險藥物時的量刑方法,包括:HKSAR v. Chan Ho Wai (CACC 129/2008)、HKSAR v. Yip Wai Yin and another [2004] 3 HKC 367、HKSAR v. Cheung Kwok Leung [2003] 3 HKLRD 542、HKSAR v. Yip Pik Kwai [1999] 3 HKLRD 42。此外,亦引用AG v. Pedro Neil Rojas [1994] 2 HKLRD確立販運海洛英的量刑指引適用於可卡因,以及李德軍 [1998] 2 HKLRD 46及HKSAR v. Leung Chun Fung [2003] 2 HKLRD 282確立氯胺酮的量刑基準。

裁決與命令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駁回申請人就刑期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原審法官判處的58個月監禁維持不變。

判決啟示

本判決重申了處理販運多種危險藥物時,法庭在「個別方式」和「綜合方式」之間選擇的酌情權。判決強調,無論採用何種方式,最終量刑基準必須符合整體性原則,並避免出現不合理結果。對於個別包裝的危險藥物,採用「個別方式」並非錯誤,但需確保最終刑期不會過高。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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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販運多種危險藥物時,法庭如何計算刑期?
A.

法庭可採用「個別方式」將每種藥物的量刑基準相加,或採用「綜合方式」以較嚴重藥物為基準再調整。本案中,法庭認為兩種方式均屬酌情權行使。

Q.如果不同種類的危險藥物是分開包裝的,量刑方式會有何不同?
A.

本案指出,若危險藥物是個別包裝而非混合,原審法官採用「個別方式」計算量刑基準是恰當的,並無不妥。

Q.販運危險藥物的刑期是否可以上訴?
A.

可以。本案中,申請人就販運危險藥物的刑期提出上訴許可申請,但上訴法庭最終駁回了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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