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提供協助是否可獲額外減刑?

HKSAR v Ng Shek Yu CACC178/2000

減刑
上訴庭因協助減刑四月。
上訴法庭(刑事)Stuart-Moore, V-P and Lugar-Mawson, J.28/2/2001
報導引用[2007] 1 HKLRD 977[2013] 1 HKC 119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NG SHEK YU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Stuart-Moore, V-P and Lugar-Mawson, J.

案情摘要

申請人於2000年1月在區域法院承認一項串謀販運海洛英罪,該罪行發生於1992年1月1日至1992年12月31日期間。他被判處監禁43個月。申請人的角色是從販毒集團頭目處收取少量海洛英,然後在元朗區販賣給吸毒者,每日可賺取數百港元。他因與集團頭目爭執而停止販毒。申請人被捕後,承認其罪行並協助廉政公署調查,包括準備就其同謀Yau Heung-tong作證。然而,Yau Heung-tong棄保潛逃,導致申請人未能出庭作證。在監禁期間,申請人拒絕了Cheng Ka-po以5萬港元賄賂他不要作證的提議,並向廉政公署舉報,最終Cheng Ka-po被判監18個月。

核心法律爭議

申請人就其判刑申請上訴許可,主要爭議點有三。首先,原審法官在提及「污點證人」(supergrass) 可獲減刑幅度時,是否錯誤地將最高減刑幅度定為50%,而非實際可達三分之二。其次,法官給予申請人的40%減刑是否不足。第三,申請人因拒絕賄賂並舉報企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是否應獲得額外減刑。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認為,原審法官在提及「污點證人」減刑幅度時可能口誤,但這並不影響本案的減刑決定。法庭重申,在類似本案的情況下,即被告人非「污點證人」但向當局提供協助而未出庭作證,40%至45%的減刑幅度是恰當的。對於申請人拒絕賄賂並舉報企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法庭認為這屬於向當局提供進一步協助,原則上應獲得額外減刑。法庭考慮到申請人所提供的協助,決定給予額外減刑。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庭批准上訴許可,並將本聆訊視為正式上訴。法庭裁定上訴得直,將原判監禁刑期減少四個月,即最終刑期為三年零三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了被告人即使未能出庭作證,但因向當局提供實質協助(例如舉報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仍可獲得額外減刑的原則。這表明法庭在量刑時會考慮被告人對司法公正的積極貢獻,即使這些貢獻並非直接與其原罪行相關的作證行為。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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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如果被告人協助調查但未能出庭作證,是否仍可獲得減刑?
A.

根據本案判決,即使被告人未能出庭作證,但若向當局提供實質協助,例如舉報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仍可獲得額外減刑。

Q.污點證人最高可獲得多少減刑?
A.

本案提及「污點證人」(supergrass) 可獲高達三分之二的減刑,而非原審法官錯誤提及的50%。

Q.被告人因拒絕賄賂並舉報,對判刑有何影響?
A.

本案中,被告人因拒絕賄賂並舉報企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被視為向當局提供進一步協助,因此獲得額外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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