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圖傷人罪的判刑是否過輕?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ung Kar Chun CAAR9/2010

加刑
刑期過輕,上訴庭增至2年半。
上訴法庭(覆核申請)Cheung JA, Hon Yuen JA and Hon Au J5/10/2010
報導引用[2013] 2 HKLRD 19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律政司司長 訴 熊家駿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張澤平上訴法官、袁家寧上訴法官、區慶祥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人熊家駿與受害人(其女友的胞兄)因女友關係產生糾紛。受害人阻止被告人與其妹交往,並在電話中與被告人爭執。被告人其後離開商場,步行10分鐘購買一把約20厘米長的水果刀,並在返回途中致電受害人,威脅要刺死他。被告人回到商場後,持刀衝向受害人,受害人妹妹試圖阻止但未成功。糾纏中,受害人腹部被刺傷,脾臟嚴重受損,最終需切除脾臟。被告人被控「意圖傷人」(Wounding with Intent)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原審法官判處監禁9個月。律政司司長申請覆核刑期。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的核心法律爭議在於原審法官對「意圖傷人」罪判處的9個月監禁刑期是否原則性犯錯及明顯不足。律政司司長認為,被告人使用致命武器、行為具有預謀性、受害人傷勢嚴重,以及公眾對暴力事件的關注,均顯示原審判刑過輕。被告人則強調其情緒失控、無犯罪紀錄及受害人已原諒他等因素。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認為,原審法官在判刑時原則性犯錯,且判處的9個月監禁刑期明顯不足。法庭分析指出,「意圖傷人」屬嚴重罪行,最高可判處終身監禁。法庭強調,使用致命武器襲擊他人是不能容忍的行為,應處以更嚴厲的懲罰以起阻嚇作用。被告人的行為並非完全沒有預謀,他特意購買武器並發出威脅。受害人脾臟被切除,導致免疫功能受損,傷勢嚴重。儘管受害人表示原諒,但法庭在判刑時必須考慮公眾對暴力事件的關注及案件的嚴重性。綜合考慮後,上訴法庭認為適當的刑期應為2年半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以下案例:

  • Attorney General v Low Wing Wah CAAR8/1995:強調法院不會容忍使用致命武器襲擊他人,應處以更嚴厲的懲罰以起阻嚇作用。
  • HKSAR v Yuen Wai Kui CACC 280/2004:指出「意圖傷人」罪的判刑範圍應在3至12年之間。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庭批准律政司司長的刑期覆核申請,撤銷原審法官判處的9個月監禁刑期,改判被告人監禁2年半。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了香港法院對涉及使用致命武器的暴力罪行採取嚴厲的判刑政策,即使被告人有良好品格或受害人表示原諒,亦不能過度輕判。法庭強調了阻嚇性刑罰的重要性,並指出「意圖傷人」罪的判刑應在3至12年的範圍內。本案亦提醒原審法官在考慮減刑因素時,必須充分權衡案件的嚴重性及公眾利益。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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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使用刀具傷人會判多久?
A.

根據本案,香港法院對「意圖傷人」罪的判刑範圍通常在3至12年之間,具體視乎案情嚴重性。

Q.受害人原諒被告,會影響判刑嗎?
A.

本案指出,雖然受害人原諒是被告人的求情因素之一,但法庭在判刑時仍需充分考慮案件的嚴重性及公眾利益,不能過度側重受害人的個人感受。

Q.情緒失控下傷人,刑期會較輕嗎?
A.

本案中,被告人聲稱情緒失控,但因其行為涉及預謀(特意購買武器),法庭認為這並非完全沒有預謀,因此不能過度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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