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遣返聲請人犯毒是否加重刑罰?
HKSAR v Mahabul Alam Khan CACC116/201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Mahabul Alam Khan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倫明高副庭長、麥禮士上訴法官、翟兆德法官
案情摘要
申請人於2014年8月14日因販運危險藥物(238.57克可卡因)被捕,並被控違反《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警方在其住所(彌敦道202號2樓A室)搜出涉案毒品,並發現印有申請人姓名的處方藥物包裝。申請人的DNA和指紋亦在該單位內的物品上被發現。申請人否認控罪,聲稱自己只是訪客,並對警方搜查、證物處理及律師的辯護策略提出質疑。原審法庭裁定申請人罪名成立,判處監禁13年。申請人就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
核心法律爭議
申請人就定罪提出的主要法律爭議包括:法官未能就DNA及指紋證據、單位鑰匙、搜查令及證人身份識別等事宜向陪審團作出適當指示。他亦質疑其法律代表未有按其指示呈交某些證據。就判刑而言,申請人認為原審判刑過重。控方則認為原審法官的指示全面且公正,判刑亦在指引範圍內。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認為,原審法官已就DNA和指紋證據的相關性及證人身份識別的危險性向陪審團作出了充分且公正的指示。對於申請人作為免遣返聲請人 (non-refoulement claimant) 的身份,原審法官未將此視為加重刑罰的因素,上訴法庭認為這是錯誤的。上訴法庭引用了HKSAR v Sandagdorj Altankhuyag & Another及HKSAR v Shah Syed Arif等案例,確立免遣返聲請人若在港犯下嚴重罪行,其身份應構成加重刑罰的因素。因此,上訴法庭認為原審判刑原則上出錯,並行使權力增加刑期。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多個案例來支持其判決:
- R v Lau Tak Ming & Others [1990] 2 HKLR 370:關於危險藥物販運的量刑指引。
- Attorney General v Pedro Nel Rojas [1994] 2 HKCLR 69:將Lau Tak Ming指引應用於可卡因販運。
- HKSAR v Sandagdorj Altankhuyag & Another [2014] 1 HKC 206:確立免遣返聲請人犯嚴重罪行可構成加重刑罰因素。
- HKSAR v Shah Syed Arif [2016] 4 HKLRD 664:重申並應用上述原則,特別針對販運可卡因的免遣返聲請人。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庭駁回申請人就定罪的上訴申請。就判刑上訴,法庭雖然駁回申請,但行使《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3I(3)條賦予的權力,將申請人的監禁刑期由原審的13年增加至13年10個月,理由是原審法官未將申請人作為免遣返聲請人的身份視為加重刑罰因素。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了免遣返聲請人 (non-refoulement claimant) 在香港犯下嚴重罪行時,其身份應被視為加重刑罰的因素,特別是涉及販運危險藥物。法庭亦對免遣返聲請處理程序中的延誤及其對香港社會造成的影響表達了深切關注,並呼籲加快處理這些申請,以避免申請人在社區中長期逗留並可能再次犯案。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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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免遣返聲請人在香港販毒會被判更重嗎?
是的,上訴法庭在本案中裁定,免遣返聲請人在香港販運危險藥物,其身份應被視為加重刑罰的因素,導致刑期增加。
Q.法庭如何處理免遣返聲請人犯案的延誤問題?
法庭對免遣返聲請處理程序中的延誤表示深切關注,認為這導致申請人長期逗留社區並可能再犯,呼籲加快處理以達致最終解決。
Q.如果法官判刑時忽略了加重情節,上訴法庭會怎麼做?
如果原審法官在判刑時忽略了重要的加重情節,上訴法庭會認為判刑原則上出錯,並可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增加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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