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礙司法公正罪的陪審團指引?

HKSAR v Wu Wing Tung CACC132/2015

上訴駁回
定罪上訴駁回,判刑上訴得直,刑期獲減。
上訴法庭(刑事)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潘兆初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彭偉昌22/3/2016
報導引用[2023] 3 HKLRD 667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WU WING TUNG (胡詠東)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楊振權副庭長、潘兆初法官、彭偉昌法官

案情摘要

上訴人與X女士曾為情侶,後X提出分手。2013年12月6日,上訴人前往X住所外,兩人發生爭執,上訴人襲擊X。其後,上訴人被控「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控罪1)、「強姦」罪(控罪2)及「妨礙司法公正」罪(控罪3)。控罪3指上訴人在2013年12月6日至12日期間,誘使和指示X不要向警方陳述或作虛假陳述。原審法庭裁定上訴人控罪1及3罪名成立,控罪2無罪。上訴人獲單一法官許可,就控罪3的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法律爭議在於原審法官對陪審團就「妨礙司法公正」(perverting the course of justice)罪的指引是否充分和正確。上訴方認為,根據終審法院在HKSAR v Wong Chi Wai案的判決,若被告認為自己被誣告,其要求證人停止或收回指控,只要方法正當且不違法,則不構成妨礙司法公正。上訴人否認襲擊及強姦X,並聲稱X誣告他,因此原審法官應就此向陪審團作出指引。答辯方則認為上訴人施加不當壓力,且其行為與Wong Chi Wai案情況不同。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認為,原審法官在指引陪審團時,未有充分解釋在某些情況下,接觸證人以制止誣告可能不構成妨礙司法公正罪,特別是當被告聲稱自己被誣告時。雖然原審法官曾提及陪審團須分開處理各罪,但未有將Wong Chi Wai案的原則應用於本案上訴人聲稱被誣告的情況。上訴法庭指出,判斷被告行為是否構成妨礙司法公正,涉及「事實與程度」(questions of fact and degree)的問題,應由經正確指引的陪審團決定。然而,上訴法庭最終認為,陪審團裁定襲擊罪成立,必然意味著他們不認為X誣告,因此妨礙司法公正罪的定罪仍可維持。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主要引用了終審法院在HKSAR v Wong Chi Wai (2013) 16 HKCFAR 539的判決,該判決確立了只要方法正當且不違法,據稱被誣告者要求證人停止或收回指控不會構成妨礙司法公正。此外,亦提及The Queen v Rogerson (1992) 174 CLR 268,關於警方介入後干擾調查仍屬妨礙司法公正。R v Reynolds Thomas Tunney [2007] Cr App R (S) 91則被引用以說明妨礙司法公正罪的量刑因素。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庭駁回上訴人就控罪(3)「妨礙司法公正」罪的定罪上訴。上訴人就控罪(3)的判刑上訴得直,刑期由原審的2年減至15個月。由於控罪(1)「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罪的刑期為9個月,兩罪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改判為2年。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了「妨礙司法公正」罪的構成元素,並強調在被告聲稱被誣告的情況下,原審法官應根據HKSAR v Wong Chi Wai案的原則,向陪審團作出充分指引。儘管原審指引有不足,但上訴法庭基於陪審團對襲擊罪的裁決,推斷其已認定X並非誣告,故維持妨礙司法公正罪的定罪。判刑方面,上訴法庭強調妨礙司法公正罪的量刑應考慮相關實質罪行的嚴重性,並據此調整刑期。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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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如果我認為自己被誣告,可以要求對方撤回指控嗎?
A.

根據本案引用的判例,若被告認為自己被誣告,其要求證人停止或收回指控,只要方法正當且不違法,則不構成妨礙司法公正。本案中,上訴人聲稱被誣告,但其定罪仍獲維持。

Q.妨礙司法公正罪的判刑會考慮哪些因素?
A.

本案指出,妨礙司法公正罪的判刑會考慮所針對的實質罪行嚴重性、干犯者的堅持程度,以及有關行為對妨礙司法公正本身的實質影響。本案中,上訴法庭考慮到襲擊罪比強姦罪輕微,故減輕了刑期。

Q.陪審團在審理多項控罪時應如何考慮?
A.

本案中,原審法官指引陪審團必須就每一項控罪分別考慮,並獨立評估對被告有利和不利的證據。因此,對不同控罪的裁決可以是不同或相同的。本案中,陪審團對強姦罪判無罪,但對襲擊罪和妨礙司法公正罪判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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