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褻侵犯兒童罪的量刑原則?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Wong Lung Wai CAAR5/2008

加刑
上訴法庭認為感化令明顯過輕,改判更新中心羈留令。
上訴法庭(覆核申請)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19/12/2008
報導引用[2009] 3 HKLRD 13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律政司司長 訴 黃龍威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張澤祐法官、楊振權法官、袁家寧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人黃龍威承認四項猥褻侵犯罪,涉及兩名七歲及九歲的男童。被告人曾於社區中心擔任義工,並在不同時間和地點對兩名男童進行猥褻侵犯,包括觸摸其陽具及臀部。事件被社工揭發後,被告人被捕並在錄影會面中承認控罪。被告人案發時18歲,有複雜的家庭背景,並曾因來自內地而受同學排斥,導致他傾向與年幼兒童玩耍。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的核心法律爭議在於原審法官判處被告人感化令是否明顯過輕,未能充分反映猥褻侵犯兒童罪行的嚴重性。律政司司長申請覆核刑期,認為原審法官過於側重被告人的個人因素,而忽略了相關的量刑原則,包括阻嚇作用、社會對罪行的不齒以及對受害人的伸冤。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認為原審法官在判處感化令時,過於側重被告人的個人因素(如年輕、初犯、認罪),而忽略了成年人猥褻侵犯年幼兒童罪行的嚴重性及相關量刑原則。法庭強調此類罪行應具阻嚇性,並需反映社會對罪行的譴責及為受害人伸冤。鑑於被告人並非偶一為之,且有重犯傾向,感化令明顯過低。然而,考慮到被告人年輕、初犯,且其行為並非同類案件中最嚴重,法庭決定判處非監禁式羈留刑罰,即更新中心令,以提供更新機會。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多宗案例確立量刑原則:

  • HKSAR v. Yau Kin Wai CACC 398/2003:說明成年人猥褻侵犯年幼兒童是嚴重罪行。
  • HKSAR v. Chan Ching Ho [2000] 3 HKLRD 476:確立了量刑應反映阻嚇、社會譴責及為受害人伸冤三個重要因素。
  • HKSAR v. See Tak Man [1998] 1 HKLRD 794 及 HKSAR v. Kong Yun Chiu [2007] 4 HKC 391:指出不能忽視受害人可能蒙受心理創傷。
  •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Wong Tsz Kin [1998] 4 HKC 32:提及偵查此類案件的困難。
  • HKSAR v. Kam Wing Yin CACC 515/2005:強調保護幼童為最重要考慮因素。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庭批准律政司司長的刑期覆核申請,撤銷原審法官判處的感化令。法庭改判被告人進入「更新中心」接受不少於三個月但不超過九個月的羈留。此判決旨在阻嚇青少年犯、改變其不良行為、教導其尊重法律,並協助其重新融入社會。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了成年人猥褻侵犯年幼兒童罪行的嚴重性,並強調量刑時需平衡被告人的個人因素與罪行的阻嚇性、社會譴責及對受害人的伸冤。即使被告人年輕且初犯,若其行為並非偶一為之且有重犯傾向,感化令可能不足以反映罪行嚴重性。更新中心令作為非監禁式羈留刑罰,為年輕犯人提供更新機會,同時達到懲罰和改造的目的。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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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猥褻侵犯兒童的刑罰會很輕嗎?
A.

不會。法庭認為猥褻侵犯兒童是嚴重罪行,量刑時需考慮阻嚇作用、社會譴責及為受害人伸冤,即使被告年輕,感化令也可能被視為過輕。

Q.年輕犯人猥褻侵犯兒童會被判入獄嗎?
A.

不一定。本案中,上訴法庭考慮被告年輕且初犯,改判更新中心羈留令,而非直接監禁,以提供更新機會。

Q.更新中心羈留令的目的是什麼?
A.

更新中心羈留令旨在阻嚇青少年犯重犯、改變不良行為、教導尊重法律、培育人際關係及協助他們重新融入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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