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駕致重傷判刑原則?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u Wing Yin Christine CAAR5/2018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u Wing Yin Christine (朱詠妍)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Hon Macrae VP, Pang JA and Zervos JA
案情摘要
答辯人朱詠妍於2017年11月3日駕駛私家車,在油麻地加士居道一個行人過路處衝紅燈,撞倒三名正在過路的行人,導致其中一人(PW1)受重傷,包括創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硬膜下血腫、骨折,並留下失語症及計算障礙等後遺症。另外兩名行人(PW2及PW3)亦受傷。答辯人承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原審區域法院法官判處答辯人200小時社會服務令,並取消駕駛資格4年。
核心法律爭議
律政司申請覆核原審法官判處社會服務令的刑罰,認為其原則上錯誤及明顯不足。律政司主張,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應判處即時監禁,尤其是在行人過路處犯案屬嚴重加重情節。答辯人則認為原審法官已充分考慮所有相關因素,並認為本案屬「罕見及特殊」情況,可採取不同於慣常做法的判刑。答辯人亦指出,她已完成社會服務令,不應再判處監禁。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裁定,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的判刑,應以被告人的罪責為主要考慮因素,包括駕駛行為的客觀危險性及被告人的道德罪責。其次是受害人所受的傷害程度。法庭強調,此類罪行的正常判刑應為即時監禁,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才可考慮其他判刑選項。本案中,答辯人衝紅燈的行為屬極度危險駕駛,導致嚴重傷害,原審法官對行人過路處危險性的評估有誤,且對答辯人注意力不集中的說法未能充分反映其危險駕駛行為。儘管答辯人已完成社會服務令,但法庭仍認為原判刑罰明顯不足及原則上錯誤。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多個案例,包括Secretary for Justice v Poon Wing Kay [2007] 1 HKLRD 660,確立了危險駕駛判刑的考慮因素;HKSAR v Lee Yau Wing [2013] 1 HKC 572,將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與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的判刑原則聯繫起來;以及Secretary for Justice v Lam Siu Tong [2009] 5 HKLRD 601,強調在行人過路處發生事故是嚴重的加重情節。這些案例共同確立了此類罪行應以即時監禁為常規判刑的原則。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庭裁定律政司的覆核申請得直,並宣告原審法官應判處答辯人12個月即時監禁。然而,考慮到答辯人已完成社會服務令,且案件審理時間過長非其過失,為求公義,法庭決定不干擾原審判處的社會服務令。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了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的判刑原則,即以即時監禁為常規判刑,並強調在行人過路處衝紅燈屬嚴重加重情節。判決亦指出,即使被告人有良好品格且無意犯下嚴重交通罪行,立法機關亦規定在駕駛行為危險性及道德罪責達到一定程度時,應判處監禁。本案亦提醒控方,覆核申請應盡快處理,避免因延誤而影響判決的執行。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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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危險駕駛導致他人重傷,通常會判什麼刑罰?
根據本案判決,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的正常判刑是即時監禁,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才可考慮其他判刑選項。
Q.在行人過路處危險駕駛撞傷人,會被視為更嚴重嗎?
是的,本案強調在行人過路處發生事故構成嚴重的加重情節,駕駛者在接近行人過路處時必須格外小心。
Q.如果我已經完成了社會服務令,法庭還會改判我監禁嗎?
本案中,儘管法庭認為原判社會服務令原則上錯誤,但考慮到答辯人已完成服務且案件延誤非其過失,最終決定不干擾原判。這是一個特殊情況,並非必然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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