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行普遍性對加刑的影響?

HKSAR v Lee Yuek-Sing CACC515/2001

減刑
誤導致錯判,上訴庭減刑。
上訴法庭(刑事)Stuart-Moore VP and Yeung JA14/7/2003
報導引用[2012] 4 HKLRD 13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Lee Yuek-Sing and Others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Stuart-Moore VP and Yeung JA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多名申請人(D2至D8、D10及D12),他們因一宗名為「倫敦金」的詐騙案被控串謀詐騙 (conspiracy to defraud)。部分被告認罪,部分經審訊後被定罪。原審法官在判刑時,因控方提供的證據(後來被澄清為誤導)顯示該罪行「普遍」(prevalent),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s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 Cap 455) 第27條,對被告的刑期增加了25%。此前,D9和D11已就相同理由上訴得直,本案申請人亦因此提出上訴或要求撤銷放棄上訴的決定。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原審法官是否因被誤導而錯誤地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對申請人的刑期施加了25%的加刑。控方最初聲稱該罪行普遍,但後來承認其統計數據有誤,該罪行自1999年起已呈下降趨勢,不再普遍。因此,爭議點是加刑是否合理。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裁定,由於原審法官在判刑時被誤導,錯誤地認為「倫敦金」詐騙案屬「普遍」罪行,因此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施加的25%加刑是不恰當的。法庭強調,該條例賦予的加刑權力屬「非常規權力」(extraordinary power),應審慎使用,尤其當罪行普遍性已顯著下降時,不應再以此為由施加額外懲罰。法庭亦處理了D12的判刑,指出原審法官在量刑起點和折扣方面存在錯誤,並應遵循 HKSAR v Tam Wai-pio [1998] 4 HKC 291 的指引。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Tam Wai-pio [1998] 4 HKC 291, [1998] 2 HKLRD 949:上訴法庭在處理D12的判刑時,引用此案例作為量刑指引,指出原審法官未能遵循該指引。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庭批准所有申請人的上訴,並撤銷了原審法官施加的25%加刑。D2、D4、D5、D7和D10的刑期從40個月減至32個月。D6的刑期減至四年。D3的刑期從部分連續執行的28個月減至22個月。D8的刑期從部分連續執行的30個月減至24個月。D12的刑期從三年四個月減至三年。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了《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賦予的加刑權力應審慎使用的原則,特別是當罪行的「普遍性」基礎已不存在時。判決強調,即使控方無意中提供誤導性資料,法庭仍有責任確保判刑的公正性,並在必要時糾正錯誤。此外,判決也提醒下級法院在量刑時應嚴格遵循上級法院的指引。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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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如果法官判刑時被誤導,可以上訴嗎?
A.

可以。本案中,原審法官因控方提供的誤導性資料而錯誤加刑,上訴法庭裁定加刑不當,並減輕了刑期。

Q.《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下的加刑權力應如何使用?
A.

根據本案判決,該條例賦予的加刑權力屬「非常規權力」,應審慎使用,尤其當罪行普遍性已顯著下降時,不應再以此為由施加額外懲罰。

Q.罪行是否「普遍」如何影響判刑?
A.

如果罪行被認定為「普遍」,法官可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施加加刑。但本案指出,若普遍性已下降,則不應以此為由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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