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話騙案的量刑指引?
HKSAR v Hung Yung Chun CACC453/2009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HUNG Yung Chun and KO Tien Ping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唐兆傑副庭長及關淑馨上訴法庭法官
案情摘要
兩名申請人HUNG Yung Chun(第一申請人)及KO Tien Ping(第二申請人)因涉及電話騙案,在區域法院承認串謀詐騙 (conspiracy to defraud) 罪名。第一申請人承認第6及第8項控罪,第二申請人承認第3、第5及第8項控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林嘉欣以3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減免三分之一,再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加刑50%。第一申請人總刑期為3年9個月,第二申請人總刑期為4年6個月。兩名申請人均就判刑申請上訴許可。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法律爭議在於區域法院對電話騙案的判刑是否過輕,以及上訴法庭應否為此類案件訂立量刑指引。申請人爭辯判刑較洗黑錢案件嚴苛、對電話騙案不知情,且有良好紀錄。控方則認為電話騙案比街頭騙案更嚴重,且有組織性,應提高量刑起點。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認為,電話騙案比一般街頭騙案更為嚴重,因為受害人所承受的恐懼和壓力更大,且通常涉及巨額損失。法庭指出,此類騙案有組織性,且犯案者專程來港犯案,增加警方偵查難度。因此,法庭決定將此類電話騙案的量刑起點由3年提高至4年監禁,並將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的加刑幅度定為三分之一。法庭亦強調,判刑的目的是阻嚇潛在罪犯,與犯案者的身份或國籍無關。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HKSAR v Tan Meiyuan & Ors, CACC360/2008,指出專程來港犯案是加重刑罰的因素。此外,亦引用了HKSAR v Yang Cheng Lin, DCCC494/2009,該案指出電話騙案受害人承受的恐懼和壓力比街頭騙案更大,判刑應更高。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庭將兩名申請人的量刑起點調整為4年監禁。第一申請人總刑期增至4年3個月,第二申請人總刑期增至5年監禁。法庭亦為此類電話騙案訂立了量刑指引,即一般量刑起點為4年監禁,並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加刑三分之一。
判決啟示
本判決為電話騙案確立了新的量刑指引,將量刑起點提高至4年監禁,並將《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下的加刑幅度定為三分之一。這反映了法庭對此類有組織、針對長者且造成嚴重心理和財政損失的騙案採取更嚴厲的態度,對未來同類案件具有指導意義。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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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電話騙案的刑罰通常有多重?
根據本案確立的量刑指引,電話騙案的量刑起點一般為4年監禁,並會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加刑三分之一。
Q.電話騙案和街頭騙案在判刑上有何不同?
法庭認為電話騙案比街頭騙案更嚴重,因為受害人承受的恐懼和壓力更大,因此電話騙案的量刑起點應高於街頭騙案。
Q.《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如何影響電話騙案的判刑?
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電話騙案的刑期會被加刑,本案將加刑幅度定為三分之一,以達致阻嚇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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