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項控罪判刑原則及刑期總和?

HKSAR v Wong Chor Wo CACC314/2006

維持原判
上訴法庭維持原審法官判處的6年總刑期。
上訴法庭(刑事)Ma CJHC, Beeson and Saunders JJ5/5/2009
報導引用[2017] 2 HKLRD 266[2022] 1 HKLRD 97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Wong Chor Wo 黃楚和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馬道立首席法官、Beeson 法官、Saunders 法官

案情摘要

申請人黃楚和先生在區域法院被裁定17項罪名成立,包括盜竊、提供虛假資料、使用虛假文書、向核數師作虛假陳述及發布虛假陳述。他被判處總刑期6年監禁。黃先生曾就其中15項控罪的定罪申請上訴許可,但被駁回。本案中,黃先生向上訴法庭申請就其刑期提出上訴許可,主要理由是原審法官錯誤地判處「整體刑罰」(global sentence),而非針對每項控罪分別判刑,以及總刑期過重。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法律爭議在於原審法官判處整體刑罰是否原則上錯誤,以及所判處的總刑期(6年監禁)是否明顯過重。申請人認為,法官應對每項控罪分別判刑,再考慮刑期總和原則。控方承認判處整體刑罰屬原則性錯誤,但認為上訴法庭有權重新判刑,甚至可能增加刑期。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裁定,原審法官判處整體刑罰屬原則性錯誤,因為正確的判刑原則是應對每項個別控罪判處適當刑罰,然後再考慮刑期總和原則。法庭引用《刑事訴訟程序條例》(Criminal Procedure Ordinance) 第83I(3)條,指出上訴法庭有權在糾正判刑原則錯誤時,維持、減少或增加總刑期。法庭根據盜竊金額指引,對每項盜竊罪重新評估刑期,並對其他掩飾罪行判處相應刑期,最終維持6年總刑期。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HKSAR v Chan Nai Keung & Ors, CACC 284/2006 (未經匯報,2008年2月19日) 確立了對多項控罪判刑時應先對每項罪行判刑再考慮刑期總和的原則。此外,法庭在評估盜竊罪刑期時,參考了 R v Clark [1982] 2 Cr App R 137 的指引,並根據 HKSAR v Cheung Mee-kiu [2006] 4 HKLRD 776 將其轉化為香港適用情況。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庭駁回黃楚和先生的刑期上訴許可申請。法庭裁定原審法官判處整體刑罰屬原則性錯誤,但經重新評估各項控罪的刑期並考慮刑期總和原則後,維持總刑期為6年監禁。法庭命令所有刑期同期執行。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了香港刑事司法中關於多項控罪判刑的「先個別後總和」原則,即法官必須對每項罪名分別判刑,然後再考慮刑期總和原則。同時,本案強調上訴法庭在糾正判刑錯誤時,有權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3I(3)條增加原審刑期,這對上訴人構成潛在風險。此外,判決亦強調了上市公司年報的誠信對投資者和市場的重要性。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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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法官判刑時,可以只給一個總刑期嗎?
A.

不可以。根據本案,法官必須對每項個別控罪判處適當刑罰,然後再考慮刑期總和原則,以反映整體罪行的嚴重性。

Q.上訴法庭可以增加我的刑期嗎?
A.

可以。本案指出,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Criminal Procedure Ordinance) 第83I(3)條,上訴法庭有權在糾正判刑原則錯誤時,維持、減少或增加刑期。

Q.上市公司年報作假會有什麼後果?
A.

本案強調,在上市公司年報中發布虛假陳述是嚴重罪行,可判處最高10年監禁,因其嚴重損害市場誠信和投資者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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