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法官在判刑時會考慮毒品可能落入他人手中的「潛在風險」(latent risk) 作為加重情節,但本案質疑此類上調是否過高。
原審法官將此視為加重情節並提高了刑期。但上訴法庭對此做法表示關注,認為可能不應在應用整體性原則後再次加重。
「整體性原則」是指當被告有多項罪行時,法庭會確保總刑期是公正和適度的,避免刑期過長。本案中,法官關注在應用此原則後是否再次加重刑期。
HKSAR v Narena Gutierrez Cristhian Andres CACC319/2014
申請人因販運12.39克可卡因(含5.41克純可卡因)及管有42.36克可卡因(含18.59克純可卡因)和1.08克可卡因(含0.43克純可卡因)而被判刑。在販運控罪上,申請人沒有爭議部分毒品是用作自用。在管有控罪上,原審法官將起點刑期提高,以反映毒品可能落入他人手中的潛在風險,並額外增加3個月刑期,因為申請人是酷刑聲請人,並在等候處理其聲請期間犯下罪行。最終,原審法官在考慮認罪折扣後,判處總刑期為3年6個月監禁。
本案主要法律爭議在於原審法官在判刑時,對管有毒品控罪的刑期起點因「潛在風險」而作出的上調是否過高,以及在應用「整體性原則」(totality principle) 後,是否應再次因申請人為酷刑聲請人而進一步提高刑期起點。申請人質疑這些刑期上調是否合理。
法官認為,考慮到申請人有毒癮且控方接受部分毒品為自用,因「潛在風險」而對管有控罪作出的刑期上調可能過高。此外,法官對原審法官在確定總刑期後,又因申請人是酷刑聲請人而進一步提高刑期起點的做法表示關注。這些因素導致法官認為應批准上訴許可申請,以重新審視判刑的合理性。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
上訴法庭批准了申請人就其判刑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這意味著申請人將有機會就其判刑向上訴法庭提出正式上訴,以審視原審法官判刑的合理性。
本案突顯了在判刑時,法庭應仔細審視是否重複考慮加重情節,特別是在應用整體性原則後。對於酷刑聲請人在等候期間犯案,其身份是否應作為獨立的加重因素,以及如何量化「潛在風險」對刑期的影響,都是值得關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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