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本案判決,若被告人協助拘捕同案犯人,即使最終未能出庭作證,仍可獲得較高的刑期折扣,通常在40%至50%之間,具體視乎協助的價值和程度。
本案指出,若被告人真誠願意作證,但因同案犯人認罪等超然事件而未能作證,其減刑權利不應受損,仍可獲得較高的刑期折扣。
可以。本案確認,即使受控交收未能成功,若被告人有真誠協助,仍可獲得刑期折扣,但折扣幅度可能較低,通常在33.3%至40%之間。
HKSAR v Lo Sze Tung Stephanie CACC190/2017
申請人盧思彤(D1)因販運危險藥物(約979.11克冰毒)被捕。她於2016年9月2日在落馬洲管制站被截查,並在警誡下承認管有冰毒,聲稱協助D2運送毒品。D2隨後亦被截獲,並在其背包中發現約1.94公斤冰毒。申請人與海關合作進行了受控交收,但未成功。她承認販運,並在原審法庭被判處14年2個月監禁。申請人就判刑提出上訴,認為原審法官未充分考慮她協助拘捕D2的因素,且給予的40%刑期扣減不足。
本案主要法律爭議在於原審法官在判刑時,是否錯誤地未充分考慮申請人協助拘捕D2的因素,以及給予的40%刑期扣減是否足夠。申請人認為,她應獲得更高的刑期扣減,因為她不僅協助了受控交收,還提供了導致D2被捕的關鍵信息,並且如果被要求,她願意作為控方證人作證。
上訴法庭認為,原審法官在判刑時確實未考慮申請人協助拘捕D2的因素,這是一個錯誤。法庭強調,即使被告人因超然事件(例如共同被告認罪)而未能作為控方證人出庭作證,但若其有真誠意願並已提供實質協助,仍應獲得更高的刑期扣減。法庭分析了協助執法機關的量刑折扣政策,並指出40%至50%的折扣範圍適用於此類情況。考慮到申請人對拘捕D2的關鍵協助及其合作態度,法庭認為應給予約43.5%的折扣。
本案引用了多個案例來闡述協助執法機關的量刑折扣原則:
上訴法庭批准申請人的上訴,撤銷原審法官的判刑。法庭重新判處申請人13年4個月監禁。這反映了法庭對申請人協助拘捕D2的價值給予了更高的認可,並將刑期折扣從原審的40%提高到約43.5%。
本案重申了協助執法機關在量刑中的重要性,特別是當被告人願意作為控方證人但因共同被告認罪等超然事件而未能作證時。法庭強調,此類情況應獲得比僅僅協助受控交收更高的刑期折扣,通常在40%至50%之間。判決還提醒控方和法律援助律師應在早期階段探討被告人作為控方證人的可能性,以確保被告人的權益得到充分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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