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運大量氯胺酮的量刑基準?
HKSAR v Sin Chung Kin CACC458/201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單松健 及 韓志安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高等法院署理首席法官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案情摘要
兩名申請人,單松健(「單」)和韓志安(「韓」),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承認非法販運危險藥物罪及管有危險藥物罪。控罪涉及氯胺酮和可卡因。案情指「韓」駕駛私家車載「單」和玉女士到元朗大棠谷一建築物外。「韓」和「單」進入該建築物後,關員上前搜查私家車,並在車內「單」的座位旁發現氯胺酮。關員其後在該建築物內搜獲更多氯胺酮和可卡因,並在「韓」的另一居所搜獲可卡因。兩名申請人均承認販運和管有毒品。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法律爭議是原審法官對兩名申請人判處的刑期是否過重。申請人一方的大律師潘展平指出,有案例顯示涉及大量氯胺酮的販毒案件判刑較輕,並要求法庭為販運大量氯胺酮的案件提供量刑指引。答辯方則認為原審法官的判刑並無明顯過重。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重申氯胺酮毒性嚴重,對人體危害極大,並引用 S for J v Hii Siew Cheng [2009] 1 HKLRD 1 案中重訂的非法販運氯胺酮量刑基準。法庭指出,雖然量刑基準不可能按比例遞增,但毒品份量越大,判刑越重是合理且合邏輯的。法庭參考了販運海洛英和「冰」毒的量刑指引,認為當販運氯胺酮份量超過3,000克時,量刑基準可提升至20年以上。本案涉及5.12公斤氯胺酮和18.8克可卡因,原審法官採納22年總量刑基準,並因認罪扣減三分一至14年8個月,上訴法庭認為此判刑並非明顯過重。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主要引用了以下案例:
- S for J v Hii Siew Cheng [2009] 1 HKLRD 1:此案重訂了非法販運氯胺酮的量刑基準,並確認氯胺酮對人體危害嚴重,為21歲以下青年最普遍濫用毒品。
- R v Lau Tak-ming & Others [1990] 2 HKLR 370:此案提供了販運海洛英的量刑指引,法庭參考其刑期增幅比例。
- A G v Ching Kwok-hung [1991] 2 HKLR 125:此案提供了販運「冰」毒的量刑指引,法庭參考其刑期增幅比例。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庭駁回兩名申請人就判刑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法庭認為原審法官採納的總量刑基準22年,並在認罪後扣減三分之一至14年8個月的總刑期,並非明顯過重,沒有扣減餘地。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了香港法院對非法販運氯胺酮的嚴厲態度,並進一步闡明了當販運毒品份量遠超現有量刑指引上限時,刑期應如何調整。法庭明確指出,即使量刑基準不能完全按比例遞增,但毒品份量越大,判刑越重是必然的處理方法,且刑期可顯著超過20年,甚至達到30年或以上,特別是對於數以公斤計的毒品販運。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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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販運大量氯胺酮會被判多重?
根據本案,販運超過1,000克氯胺酮的量刑基準為14年監禁起,若份量遠超3,000克,刑期可達20年或以上。
Q.販運毒品時,毒品份量對判刑有何影響?
法庭指出,雖然量刑基準不會完全按比例遞增,但毒品份量越大,判刑必然越重,這是合理且合邏輯的處理方法。
Q.認罪是否能大幅減輕販毒刑期?
在本案中,兩名申請人因認罪獲得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將總刑期從22年減至14年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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