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出銀行戶口洗黑錢判囚多久?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家琪 CACC148/2007

減刑
原審判刑過重,上訴庭將總刑期由5年減至3年。
上訴法庭(刑事)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28/9/2007
報導引用[2008] 5 HKLRD 384[2012] 1 HKLRD 197[2012] 1 HKLRD 20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LEE KA KI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鄧國楨副庭長、楊振權法官

案情摘要

上訴人李家琪是一名保安員,沒有刑事犯罪記錄。他於2003年至2005年間,利用其開設的兩個銀行戶口,協助一名稱為「貴哥」的人士清洗非法賭博得益,涉及金額合共約1,700萬港元。上訴人每月收取8,000元報酬。原審法院裁定其兩項洗黑錢罪名成立,分別判處監禁4年及5年,同期執行,總刑期為5年。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原審法官判處的總刑期是否過重。上訴人辯稱其僅為前線人員,並無活躍參與非法賭博活動,且參考過往案例,認為總刑期應減至3年半。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指出,洗黑錢罪 (money laundering) 屬嚴重罪行,旨在協助罪犯將犯罪得益合法化。法庭不宜就此類罪行訂立量刑指引 (sentencing guidelines),因案件嚴重程度各異。雖然上訴人處理金額達1,700萬元,但無證據顯示其直接參與非法賭博,僅是被利用。考慮到上訴人無犯罪記錄,原審判處5年監禁明顯過重,故將刑期減至3年。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參考了 HKSAR v Xu Xia Li & others (CACC 395/2003) 及 HKSAR v Oei Hengky Wiryo (CACC 109/2005) 等案例,以評估洗黑錢罪的量刑基準。

裁決與命令

上訴人減刑上訴得直。法庭將兩項控罪的刑期分別減至3年,並下令同期執行,總刑期由5年減至3年。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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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戶口給人洗黑錢,會被判監禁嗎?
A.

會。洗黑錢屬嚴重罪行,法庭會判處阻嚇性刑期。本案上訴人因處理1,700萬元黑錢,最終被判監禁3年。

Q.洗黑錢罪的判刑有沒有統一標準?
A.

沒有。法庭認為不適宜就洗黑錢罪訂立量刑指引 (sentencing guidelines),因為每宗案件涉及的犯罪嚴重性及被告的角色均不同。

Q.如果沒有參與非法賭博,只是借出戶口,判刑會否較輕?
A.

法庭會考慮被告的角色。本案上訴人雖無直接參與賭博,但因處理金額龐大,仍被判監禁3年,反映其角色仍需負上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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