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的定罪與量刑?

HKSAR v Yu Wing Shing CACC33/2012

其他
上訴庭維持定罪,但減刑。
上訴法庭(刑事)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28/11/2012
報導引用[2014] 3 HKLRD 70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余永勝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楊振權副庭長、關淑馨法官、張慧玲法官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一宗致命交通意外。2010年11月8日下午,申請人余永勝駕駛輕型貨車,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一處交通燈管制的行人過路處附近,撞倒一名82歲老翁(死者),導致其死亡。案發時行人過路處交通燈為紅色,死者以斜線方式橫過馬路,並未察看右方交通情況。申請人被控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區域法院裁定其罪名成立,判處入獄三年半及停牌四年。申請人不服定罪及判刑,向上訴法庭申請許可上訴。

核心法律爭議

申請人就定罪上訴許可提出三項主要理據:(1) 原審法官未充分考慮案中12項重要因素,包括交通燈號、車速、死者過馬路的方式及視線受阻的可能性;(2) 原審法官在考慮證供時過於粗疏,導致定罪不穩妥;(3) 原審法官錯誤降低「危險駕駛」罪的門檻和規定。控方則認為原審法官的事實裁斷有充分證據支持,申請人的駕駛方式已達到危險駕駛的標準。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駁回申請人就定罪上訴的許可,認為原審法官的裁決並無不妥。法庭指出,即使行車燈號為綠燈,一名合理謹慎的駕駛者仍應注意行人過路處的情況。申請人完全忽略了在行人過路處違規橫過馬路的數名行人,包括死者,其駕駛方式遠遜於一名合格而謹慎的駕駛者應有的水平。法庭強調,申請人漠視前方交通及行人情況是持續性且非常魯莽的行為,從客觀標準看已達危險駕駛的程度。對於判刑,法庭參考了英國案例R v Cooksley的量刑指引,認為本案刑責屬中等程度,原審判刑三年半明顯過重,應減為兩年九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多宗案例,包括:Attorney General’s Reference (No 4 of 2000) (R v GC) [2001] RTR 415、律政司司長 對 謝永鏗 (CACC 354/2010)、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志發 [2012] 1 HKLRD 961,以確立「危險駕駛」罪的客觀論證準則。在判刑方面,主要參考了英國上訴法庭的R v Cooksley [2004] 1 Cr App R (S) 1,該案將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的量刑分為四個級別,為本案提供了量刑指引。另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天生 [2011] 1 HKLRD 337、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歐志明 (CACC 225/2009)、Secretary for Justice v Lam Siu Tong [2009] 5 HKLRD 601、Secretary for Justice v Wong Wai Hung [2011] 2 HKC 224及HKSAR v Chan Kwok Fai [2012] 2 HKLRD 25等案例。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庭拒絕准許申請人就定罪上訴,但批准其就判刑上訴。原審法庭判處的入獄三年半刑期減為兩年九個月,其他刑罰(停牌四年及自費修習駕駛改進課程)則維持不變。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了即使駕駛者沒有超速或衝燈,若其駕駛方式持續性地漠視前方交通及行人情況,仍可構成危險駕駛。判刑方面,法庭參考了英國案例R v Cooksley的量刑指引,並強調了在行人過路處發生事故的嚴重性,但同時考慮到本案中駕駛者沒有醉駕、藥駕、超速等加重情節,將刑期調整至中等程度的級別。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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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行人違規過馬路,駕駛者撞到人是否仍屬危險駕駛?
A.

即使行人違規過馬路,駕駛者仍有責任注意路面情況。本案中,法庭裁定駕駛者完全忽略行人過路處的違規行人,其駕駛方式已達危險駕駛標準。

Q.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的刑期通常是多久?
A.

本案參考英國案例R v Cooksley的量刑指引,將刑責分為不同級別。本案被認定為中等程度,刑期由兩年至三年,最終判處兩年九個月監禁。

Q.駕駛者沒有超速或衝紅燈,為何仍會被判危險駕駛?
A.

危險駕駛罪的判斷是客觀的,不單看車速或燈號。本案中,駕駛者因持續漠視前方交通及行人情況,被裁定其駕駛方式遠遜於合理謹慎的標準,構成危險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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