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黑錢量刑時考慮罪行普遍性及被告品格?
HKSAR v Mak Shing CACC322/200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MAK SHING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Mayo VP and Stock JA
案情摘要
申請人Mak Shing被控三項處理已知或相信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俗稱「洗黑錢」),違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香港法例第455章)第25(1)及(3)條。他被一名相識者Tsang Wai告知,對方及其朋友從中國走私香煙獲得巨額金錢,並要求申請人將款項存入其銀行戶口,然後提取現金交還。申請人同意並提供了自己妻子及朋友的戶口。雖然Tsang Wai聲稱款項來自走私,但實際上是來自中國的盜竊所得。約150萬港元存入申請人提供的戶口。
核心法律爭議
申請人就原審法庭判處的刑罰申請上訴許可。上訴的主要理據是原審法官採用的量刑起點過高,並錯誤地考慮了此類罪行的「普遍性」(prevalence),且未充分考慮申請人良好的個人品格及無犯罪紀錄。控方則認為原審判決合理。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認為,原審法官在沒有證據支持的情況下,不應依賴此類罪行「普遍性」作為加重刑罰的理由,除非法官能提供其結論的依據,或該普遍性屬於法庭的特殊經驗。法庭亦指出,原審法官未有充分考慮申請人良好的個人品格。儘管洗黑錢屬嚴重罪行且涉及國際元素,但量刑時仍需考慮被告的個人特徵。法庭裁定原審法官的量刑起點明顯過高。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庭批准申請人的上訴許可申請,並將原審法庭對每項控罪判處的四年監禁,改為同期執行三年監禁。總刑期由四年減至三年。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了在量刑時,法官若依賴某類罪行的「普遍性」作為加重刑罰的理由,必須有充分的證據支持或解釋其依據,並給予辯方陳詞的機會。此外,即使是嚴重罪行,被告的良好品格和無犯罪紀錄仍應在量刑時獲得適當考慮,除非案件性質極其嚴重以致個人特徵完全不影響量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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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法官在判刑時可以僅憑「普遍性」來加重刑罰嗎?
不可以。上訴法庭指出,法官若依賴罪行「普遍性」加重刑罰,必須有證據支持或解釋其依據,並給予辯方陳詞機會。
Q.被告的良好品格和無犯罪紀錄在洗黑錢案件中會影響判刑嗎?
會。上訴法庭在本案中裁定,即使是洗黑錢這類嚴重罪行,被告的良好品格和無犯罪紀錄仍應在量刑時獲得適當考慮。
Q.洗黑錢案件的量刑起點通常如何確定?
本案指出,洗黑錢案件的具體情況差異極大,因此沒有固定的量刑指引。法庭會根據案件的嚴重性、國際元素及被告個人特徵等因素綜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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