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余荣华及另一人
兩名被告人承認兩項控罪:企圖輸出未列艙單貨物,以及為走私物品離開香港而利用經更改的車輛結構。2018年5月31日,第一被告人駕駛私家車抵達文錦渡管制站,第二被告人坐在後排。兩人均表示沒有物品需要申報。關員其後在後排座位下的兩個經改裝隱藏空間內,發現31塊共重91.48公斤、價值約港幣2,284萬元的鈀磚。兩人均無刑事紀錄,並在警誡下承認沒有準備艙單;第二被告人稱以為運送的是模具,並會收取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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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被告人承認兩項控罪:企圖輸出未列艙單貨物,以及為走私物品離開香港而利用經更改的車輛結構。2018年5月31日,第一被告人駕駛私家車抵達文錦渡管制站,第二被告人坐在後排。兩人均表示沒有物品需要申報。關員其後在後排座位下的兩個經改裝隱藏空間內,發現31塊共重91.48公斤、價值約港幣2,284萬元的鈀磚。兩人均無刑事紀錄,並在警誡下承認沒有準備艙單;第二被告人稱以為運送的是模具,並會收取報酬。
被告李永健於2016年8月17日駕駛私家車TX1112經深圳灣管制站入境,向海關表示沒有貨物需要報關,亦沒有出示艙單。海關人員其後在元朗停車場發現他在車頭右側沙板內取出黃金。機電工程署檢驗證實,車輛兩側前沙板後方被改裝並加設暗格及鐵盒,可用工具開啟。車內藏有30塊金磚,市值港幣11,055,858元。被告最終被裁定輸入未列艙單貨物,以及為走私物品進入香港而利用經更改的車輛結構兩罪成立。
被告李永健於2016年8月17日駕駛私家車TX1112,經深圳灣口岸進入香港,並表示沒有貨物需要申報。海關人員尾隨車輛至元朗形點停車場,發現被告在車頭右側沙板位置以工具開啟改裝暗格,內藏以包裝包裹的30塊金磚,市值約1,105萬港元。車輛兩側前沙板後方被改裝,設有可收藏金磚的鐵盒。被告否認控罪,聲稱只是受朋友朱志偉所託暫時保管黃金,並因懷疑車輛底盤異常而檢查車輛。
六名被告人面對兩項控罪:第一項為串謀輸出未列艙單貨物,涉及十個貨櫃及電子產品、銅板等貨物;第二項為串謀處理已知或合理相信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涉及多個公司銀行帳戶內的大額港元、美元及英鎊款項。被告人先前提出永久擱置刑事法律程序申請並被拒,現再次申請。第一、二、四至六被告人提出七項理由,第三被告人另提出三項理由,包括法律代表、內地取證、證人傳票、搜查令及缺席證人的問題。
三名被告均為中國內地漁民。警方於2017年7月10日在香港水域附近截查兩艘可疑船隻,發現D1及D2在載有37,374公斤冷凍牛雜的貨船上,貨值約747,480港元,未能出示出口艙單。兩人其後承認企圖輸出未列艙單貨物罪。D3則駕駛快艇接載D1及D2前往香港,並在警方追截時協助兩人逃離;他承認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前來香港的旅程。
本案涉及九名被告人參與走私電子產品的勾當。走私者改裝貨櫃車暗格,將二手流動電話、平板電腦及配件藏於其中,向海關訛稱空車後運往內地。2016年9月1日,第一被告人駕車運載872部二手手機,第二及第三被告人涉及包裝搬運。2016年10月18日至11月1日,第二至第九被告人再參與較大規模的走私活動,涉及多部貨櫃車、私家車及村屋包裝中心,貨物總值約港幣13,593,100元。除第九被告人經審訊後定罪外,其餘被告人均承認控罪;第二、第三、第七及第八被告人另承認違反逗留條件。
本案涉及一個利用改裝貨櫃車暗格,把二手流動電話及其他電子產品偷運往內地的走私勾當。八名被告人承認串謀輸出未列艙單貨物罪,只有第九被告人黃振傑否認控罪。海關監察到村屋包裝中心、寶運路停車場及錦田大江埔車場之間的貨物轉運活動,並發現多部貨櫃車以相同方式改裝。黃振傑駕駛的RR 3042曾多次拖載空貨櫃出入境,亦曾在涉案地點出現;與他有關的另一部貨櫃車及私家車亦被用於運送走私貨物。
被告梁家明於2016年4月駕駛一輛七人車經深圳灣口岸入境時,被海關人員截查。關員在車輛引擎蓋內兩側的輪拱內襯位置,發現經改裝的隱蔽儲存格,內藏30塊總值約945萬港元的金條,另在車內發現少量私煙。被告承認控罪,辯稱車輛由公司租賃,他負責保養,但否認知道車內藏有金條。經機電工程署檢驗,確認該車輛結構曾被改裝以作走私用途。
被告人連英雄於2015年12月14日駕駛貨車經文錦渡管制站進入香港,載貨艙單所列貨物與實際貨物不符。海關發現未有報關的化粧品3,922件及手提流動電話14,327部,當中45項貨物帶有偽造商標。貨物總值約港幣848萬2,300元,涉及偽造商標貨物價值約566萬6,200元。被告人稱其按照公司提供的資料填寫艙單,沒有親自檢查貨物;他承認兩項控罪並被裁定罪名成立。
本案涉及多名被告人企圖或串謀把未列艙單的電子貨物輸往中國內地。D1承認駕駛旅遊巴士,將457部iPad、1,700部流動電話及15萬件集成電路運往深圳灣,貨值約290萬元。D5至D7承認多次搬運及協助運送電子貨物,並違反訪客逗留條件;有關貨物總值甚高。D10則承認駕駛貨車運送價值約490萬元的電子零件出境。控方申請按照《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加重刑罰,但法庭認為未能確定各被告知悉或參與整體組織及策劃。
六名被告於2015年9月被控兩項串謀罪:串謀輸出未列艙單貨物,以及串謀處理明知或合理相信為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控方指稱案件涉及跨境走私及洗黑錢活動,包括十個貨櫃的未列艙單貨物及多個銀行戶口內合共約港幣33億元的款項。辯方申請永久擱置刑事法律程序,理由包括搜查及檢取物品違法、涉嫌藐視法庭、濫用請求書程序、延誤、管轄權問題,以及內地相關法律程序的結果。
被告是貨車司機,於2015年12月1日在文錦渡管制站駕駛貨車 TM 4096 接受海關檢查。他提交的艙單申報車輛為空車,但海關在貨車後軸改裝形成的空腔內,發現藏有3,190枚 Intel 中央處理器,分裝於58個金屬箱,估值港幣3,573,040元。被告承認知悉處理器藏於後軸內,並承認控罪一。控罪二獲准存檔,不予進一步處理。被告沒有刑事紀錄,已婚並須供養兩名年幼子女及年長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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