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YANG Yinchun DCCC1061/2017
運送未獲授權者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D1) YANG Yinchun, (D2) YANG Xiaoying, (D3) ZHANG Yunhan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E. Yip
案情摘要
三名被告均為中國內地漁民。警方於2017年7月10日在香港水域附近截查兩艘可疑船隻,發現D1及D2在載有37,374公斤冷凍牛雜的貨船上,貨值約747,480港元,未能出示出口艙單。兩人其後承認企圖輸出未列艙單貨物罪。D3則駕駛快艇接載D1及D2前往香港,並在警方追截時協助兩人逃離;他承認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前來香港的旅程。
核心法律爭議
量刑爭議在於D1及D2企圖輸出未列艙單貨物的起點刑期,以及D3協助兩名未獲授權進境者的適當起點。各被告以認罪、初犯、家庭負擔及角色有限求情;控方依賴貨物數量、價值及偷渡罪的慣常刑幅。
判決理由
法庭以同類案件作量刑指引,並按貨物數量及價值評估罪責。相比Lum Shui Kwai所涉15噸、價值300,000港元貨物,本案貨物明顯更多且價值更高,故將D1及D2的起點由18個月提高至21個月,再因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折扣,判各14個月。D3方面,法庭認為沒有證據顯示他確切知道兩人從事走私,故不以走私共犯標準量刑;以協助旅程通常五年為參考,因只涉及兩名未獲授權進境者而定起點四年九個月,折扣後為三年兩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採用Lum Shui Kwai作為未列艙單貨物案件的比較基準,並考慮通脹及本案較大貨量。關於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法庭參考R v Ng Kit Yuen、R v Wong Yin Lung、R v Pang Wing、HKSAR v Wong Chi Kin及HKSAR v Yeung Wui所確立的慣常五年起點。
裁決與命令
D1及D2各被判監禁14個月,罪名為企圖輸出未列艙單貨物。D3因協助兩名未獲授權進境者,被判監禁3年2個月。三人均因認罪獲三分之一刑期折扣。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量刑法院會以貨物數量及價值調整同類案件的起點刑期。對協助進境者,即使未證明其知悉走私活動,仍可按協助未獲授權進境的獨立罪責量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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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未列艙單貨物出口會判刑多久?
法院以貨物數量及價值評估罪責,並因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折扣。本案D1及D2各因企圖輸出37,374公斤未列艙單冷凍牛雜而被判監禁14個月。
Q.接載未獲授權進境者會被判多久?
法庭參考協助旅程通常五年的起點,並因本案只有兩名未獲授權進境者而下調起點,再扣除認罪折扣。本案D3最終被判監禁3年2個月。
Q.不知道對方走私仍會因接載而判刑嗎?
法院認為沒有證據證明D3確切知道D1及D2從事走私,因此沒有按走私共犯量刑;但他仍承認協助未獲授權進境,故被判監禁3年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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