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英雄案 DCCC255/2017

運送未報關冒牌貨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16個月
兩罪判囚十六個月,刑期同期執行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練錦鴻24/7/2017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連英雄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練錦鴻

案情摘要

被告人連英雄於2015年12月14日駕駛貨車經文錦渡管制站進入香港,載貨艙單所列貨物與實際貨物不符。海關發現未有報關的化粧品3,922件及手提流動電話14,327部,當中45項貨物帶有偽造商標。貨物總值約港幣848萬2,300元,涉及偽造商標貨物價值約566萬6,200元。被告人稱其按照公司提供的資料填寫艙單,沒有親自檢查貨物;他承認兩項控罪並被裁定罪名成立。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兩項控罪的量刑:包括輸入未列艙單貨物,以及將應用偽造商標的貨品進口。控方強調走私及冒牌貨活動猖獗,應以阻嚇為主;辯方則指出被告人依照公司指示辦事、並非蓄意走私,且年長、家庭負擔有限刑責。

判決理由

量刑理由 (sentencing rationale)須兼顧罪行嚴重性、貨物價值、阻嚇需要及被告人的個人情況。法庭依據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建新,認為對貨物性質有所懷疑卻不作查察,不能藉聲稱不知情而獲得較低刑責;被告人具三十多年中港駕駛經驗,不能以無知作特別減刑理由。貨物價值可調整量刑起點,但不是唯一或最重要因素。兩項罪行源於同一事件及相同疏忽,故刑期同期執行;即時認罪則按指引減刑三分之一。

引用案例與條文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建新(CACC 109/2009)確立:對貨物有合理懷疑而不作檢查,責任可接近明知故犯,不能因此獲較輕量刑。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超堅(CACC 228/2012)說明貨物價值可影響量刑基準,並支持按案情調高刑期。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兩項控罪均判處監禁16個月,兩項刑期同期執行。法庭以24個月為量刑起點,再因被告人即時認罪減刑三分之一。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具經驗的跨境貨車司機不能以沒有親自檢查貨物或聲稱不知情逃避較重責任。走私及冒牌貨罪行須重視一般阻嚇;同一事件衍生的罪行則可命令刑期同期執行。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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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運送未報關及冒牌貨會判刑多久?
A.

法庭認為走私及冒牌貨罪行須重視阻嚇,並以24個月為量刑起點。被告人即時認罪後獲減刑三分之一,兩項控罪最終均判監禁16個月,同期執行。

Q.司機不知道貨物內容可以獲輕判嗎?
A.

不能單靠聲稱不知情而獲特別減刑。被告人有三十多年中港駕駛經驗,明知有風險卻沒有檢查貨物;法庭因此拒絕以此作為減刑理由。

Q.同一批貨物涉及兩項罪行,刑期會否分開執行?
A.

是否同期執行取決於罪行的關聯及案情。本案兩罪源於同一事件及未有親自查察貨物的相同行為,因此法庭命令兩項16個月刑期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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