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Chiu Shung-chi DCCC575/2016

駕車運送走私貨物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16個月
被告因走私未列艙貨物判監16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Deputy District Judge Bina Chainrai7/12/201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Chiu Shung-chi
  • 法院: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副區域法院法官 Bina Chainrai

案情摘要

被告是貨車司機,於2015年12月1日在文錦渡管制站駕駛貨車 TM 4096 接受海關檢查。他提交的艙單申報車輛為空車,但海關在貨車後軸改裝形成的空腔內,發現藏有3,190枚 Intel 中央處理器,分裝於58個金屬箱,估值港幣3,573,040元。被告承認知悉處理器藏於後軸內,並承認控罪一。控罪二獲准存檔,不予進一步處理。被告沒有刑事紀錄,已婚並須供養兩名年幼子女及年長父母。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未列艙貨物出口未遂罪 (attempting to export unmanifested cargo) 的量刑。法院須考慮貨物數量及價值、車輛經改裝以逃避偵查的方式、被告在走私中的實際角色,以及認罪、無案底和家庭經濟壓力等求情因素,並決定是否必須即時監禁及刑期長短。

判決理由

法院依據《進出口條例》第18(1)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條處理控罪一。《進出口條例》第18(1)條規定,循公訴程序定罪者可被判罰款200萬元及監禁七年。法院認為此類走私罪須以即時監禁作阻嚇,量刑須考慮貨物性質及價值、犯罪規模、犯案方式和個人情況。本案貨值高、貨車經改裝並藏有大量處理器,被告明知貨物仍駕車運送,故以兩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獲三分之一折扣,沒有其他具分量的減刑因素,最終判監16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參考 R. v. Ng Wai-hong [1993] 1 HKCLR 307,該案確認涉及大量電子貨物的走私罪,即使被告認罪,仍可判即時監禁。法院亦參考 HKSAR v. Wong Ah Cheung & Anr.、HKSAR v. Yip Shuk Tat、HKSAR v. Fan Yau Mo、HKSAR v. Cheung Tam-sing、HKSAR v. You Keshuan 及 HKSAR v. Fan Kam-wing & Others,以協助評估同類罪行的刑罰。

裁決與命令

被告就控罪一認罪並被定罪,判處即時監禁16個月。控罪二存檔,不予進一步處理。刑期起點為兩年,因認罪扣減三分之一。

判決啟示

判決重申走私罪的阻嚇性及即時監禁要求。高貨值、改裝車輛及被告明知並實際運送貨物,均屬加重因素;經濟壓力只能解釋犯案原因,不能構成有分量的減刑理由。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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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貨車司機明知車內藏有走私貨物會判刑多久?
A.

法院認為高貨值、改裝車輛及被告明知並實際運送貨物,均需要即時監禁。被告認罪獲三分之一折扣,最終被判監16個月。

Q.走私電子貨物但第一次犯案可以避免入獄嗎?
A.

被告沒有刑事紀錄並已認罪,但法院指出走私罪須具阻嚇性,經濟壓力亦不是減刑理由,因此仍判處即時監禁16個月。

Q.把貨車改裝藏貨會否加重走私刑罰?
A.

會。法院把改裝後軸製造藏貨空間、貨物價值及走私規模視為重要量刑因素,並以兩年為起點,認罪扣減後判監1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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