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改裝車輛走私金條如何量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LEUNG KA MING DCCC444/2017

判處監禁 · 監禁24個月並罰款2,000元
被告承認走私金條及私煙,判囚兩年及罰款。
區域法院(刑事)Deputy District Judge M Chow30/10/2017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LEUNG KA MING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周燕珠 (Deputy District Judge M Chow)

案情摘要

被告梁家明於2016年4月駕駛一輛七人車經深圳灣口岸入境時,被海關人員截查。關員在車輛引擎蓋內兩側的輪拱內襯位置,發現經改裝的隱蔽儲存格,內藏30塊總值約945萬港元的金條,另在車內發現少量私煙。被告承認控罪,辯稱車輛由公司租賃,他負責保養,但否認知道車內藏有金條。經機電工程署檢驗,確認該車輛結構曾被改裝以作走私用途。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走私高價值貨物(金條)的量刑起點。辯方援引過往案例,主張應以18個月監禁為起點;控方則引用涉及高價值貨物走私的案例,主張應參考更嚴厲的量刑標準。

判決理由

法官認為,被告利用經改裝的車輛結構走私高價值金條,涉及精密策劃。法官拒絕採納辯方提出的18個月量刑起點,轉而參考「HKSAR v Tsang Chiu Kin」一案,該案涉及價值相近的走私貨物。法官以3年監禁作為首兩項控罪的量刑起點,考慮到被告認罪,給予三分之一刑期扣減,最終判處2年監禁。至於私煙控罪,法官認為罰款2,000港元為合適。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主要參考了 HKSAR v Tsang Chiu Kin (CACC 228/2012) 作為量刑基準,並考慮了 HKSAR v Li Shaojun (DCCC 459/2015) 及 HKSAR v Fan Kam Wing & Ors (DCCC 96/2016) 的判決。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三項控罪,包括輸入未列艙單貨物、為走私而利用經改裝車輛及處理應課稅品。法官判處被告監禁2年,並就私煙控罪判處罰款2,000港元,罰款從保釋金中扣除。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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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利用改裝車輛走私金條會判監多久?
A.

量刑取決於貨物價值及走私手段。本案中,被告走私價值約945萬港元的金條,法庭以3年監禁為量刑起點,經認罪扣減後判處2年監禁。

Q.法庭如何處理走私案件中的認罪扣減?
A.

法庭通常會根據被告認罪的時間及情況給予刑期扣減。在本案中,法官將3年的量刑起點減至2年,即給予了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

Q.車輛被改裝用於走私,司機是否一定知情?
A.

法庭會根據證據判斷。本案中,被告雖辯稱不知情,但法庭考慮到車輛結構經精密改裝,且被告負責車輛保養,最終判處其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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