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健案 DCCC60/2018
利用改裝暗格運送黃金判刑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永健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葉佐文
案情摘要
被告李永健於2016年8月17日駕駛私家車TX1112經深圳灣管制站入境,向海關表示沒有貨物需要報關,亦沒有出示艙單。海關人員其後在元朗停車場發現他在車頭右側沙板內取出黃金。機電工程署檢驗證實,車輛兩側前沙板後方被改裝並加設暗格及鐵盒,可用工具開啟。車內藏有30塊金磚,市值港幣11,055,858元。被告最終被裁定輸入未列艙單貨物,以及為走私物品進入香港而利用經更改的車輛結構兩罪成立。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兩項控罪的量刑基準,包括貨物價值、使用改裝暗格及被告過往定罪紀錄的影響。控方以相關案例主張具阻嚇性的刑期;辯方則提出被告個人背景及沒有證據證明其收取多少酬勞,供法庭考慮。
判決理由
案件裁決理由 (ratio decidendi) 以同類走私案件的量刑水平作比較。法庭認為本案罪責不低於姚永成案,且貨物價值高達港幣11,055,858元,並利用專門改裝的車輛暗格運送黃金。雖然沒有證據證明被告所得酬勞,該因素不足以降低罪責。法庭遂就每項控罪以3年3個月為量刑基準;被告過往三宗案件共有六項相關定罪,且本案沒有減刑因素,故基準刑即為最終刑期,兩項刑期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參考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超堅,認為涉及未申報貴重貨物的案件可採用約三年量刑基準;亦參考姚永成案的三年六個月、Leung Ka Ming案的三年,以及Fan Kam-wing案的十二個月,以比較貨物價值、暗格及主觀責任。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控罪均被判監禁3年3個月,兩項刑期同期執行,因此實際總刑期為3年3個月。法庭指出被告沒有可接納的減刑因素。
判決啟示
判決顯示,利用改裝車輛暗格運送高價值貨物會顯著提高走私罪責。過往同類定罪可影響量刑,而不同案件的貨物價值、改裝程度及被告知情程度均會影響量刑基準。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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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利用改裝車輛暗格走私黃金會判刑多久?
法庭會考慮黃金價值、暗格的專門改裝、被告知情程度及過往紀錄。本案黃金價值逾一千一百萬元,被告兩罪各囚三年三個月,刑期同期執行。
Q.未申報入境貨物及使用改裝車輛會否分別判刑?
兩項控罪可以各自判刑,再決定刑期是否同期執行。本案每項控罪均判監禁三年三個月,但法庭命令同期執行,實際刑期為三年三個月。
Q.過往有走私及未申報貨物定罪會影響判刑嗎?
過往同類定罪可構成加重量刑因素。本案被告在三宗案件中共有六項相關定罪,法庭並無接納減刑因素,故採用的量刑基準成為最終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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