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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兆川及另十四人

DCCC475/2021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嚴舜儀9/12/2023[2023] HKDC 1865
Criminal LawCriminal ProcedureSentencing

本案涉及2019年11月18日尖沙咀科學館廣場一帶的非法集結。當日上午,大批人士聚集並組成防線,與警方機動部隊對峙,部分人張開雨傘及叫喊要求警方釋放理工大學內人士。人群其後一度向警方防線推進,警方發出警告後仍未即時散去,最終在華懋廣場外拘捕135人。席前十五名被告人及另外四人經審訊後被裁定違反《公安條例》第18(1)及(2)條的非法集結罪。各被告人的參與程度、衣著、是否攜有保護裝備、年齡、背景及悔意各有不同。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兆川及另十四人

DCCC609/2021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嚴舜儀9/12/2023[2023] HKDC 1865
Criminal LawCriminal ProcedureSentencing

本案涉及2019年11月18日尖沙咀科學館廣場一帶的非法集結。當日上午,大批人士聚集並組成防線,與警方機動部隊對峙,部分人張開雨傘及叫喊要求警方釋放理工大學內人士。人群其後一度向警方防線推進,警方發出警告後仍未即時散去,最終在華懋廣場外拘捕135人。席前十五名被告人及另外四人經審訊後被裁定違反《公安條例》第18(1)及(2)條的非法集結罪。各被告人的參與程度、衣著、是否攜有保護裝備、年齡、背景及悔意各有不同。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彭國豪及另八人

DCCC757/2020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紀航8/12/2023[2023] HKDC 1786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彭國豪及另八人

DCCC746/2020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紀航8/12/2023[2023] HKDC 1786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肇韜及另三人

DCCC609/2021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嚴舜儀8/12/2023[2023] HKDC 1864
Criminal LawSentencingCriminal Procedure

四名被告人與另外16人共同被控一項非法集結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及(2)條,經審訊後全部被裁定罪名成立。案件源於2019年11月18日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集結。逾百人組成防線,手持雨傘及防護裝備,叫喊口號並逼近警方防線,警方其後拘捕135人。案情與理工大學事件及聲援校內人士有關。四名被告人均無刑事紀錄,且沒有證據顯示他們是策劃者或領導者。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肇韜及另三人

DCCC475/2021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嚴舜儀8/12/2023[2023] HKDC 1864
Criminal LawSentencingCriminal Procedure

四名被告人與另外16人共同被控一項非法集結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及(2)條,經審訊後全部被裁定罪名成立。案件源於2019年11月18日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集結。逾百人組成防線,手持雨傘及防護裝備,叫喊口號並逼近警方防線,警方其後拘捕135人。案情與理工大學事件及聲援校內人士有關。四名被告人均無刑事紀錄,且沒有證據顯示他們是策劃者或領導者。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肇韜及另三人

DCCC855/2020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嚴舜儀8/12/2023[2023] HKDC 1864
Criminal LawSentencingCriminal Procedure

四名被告人與另外16人共同被控一項非法集結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及(2)條,經審訊後全部被裁定罪名成立。案件源於2019年11月18日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集結。逾百人組成防線,手持雨傘及防護裝備,叫喊口號並逼近警方防線,警方其後拘捕135人。案情與理工大學事件及聲援校內人士有關。四名被告人均無刑事紀錄,且沒有證據顯示他們是策劃者或領導者。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謝信誠及另六人

DCCC118/2022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王興偉21/11/2023[2023] HKDC 1657
Criminal LawSentencingCriminal Procedure

本案涉及2019年8月25日荃灣及葵涌一帶的示威活動。警方在七名被告加入非法集結前,於三輛私家車附近截停各人,並搜出行山杖、戰術背心、護具、鐳射筆、彈射器、金屬棒及無線電通訊器具等物品。各被告承認串謀參與非法集結;D2、D3、D4及D5另承認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2、D4及D5亦承認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控方指各人已作出周詳部署,準備加入可能演變成暴力衝突的集會。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謝信誠及另六人

DCCC117/2022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王興偉21/11/2023[2023] HKDC 1657
Criminal LawSentencingCriminal Procedure

本案涉及2019年8月25日荃灣及葵涌一帶的示威活動。警方在七名被告加入非法集結前,於三輛私家車附近截停各人,並搜出行山杖、戰術背心、護具、鐳射筆、彈射器、金屬棒及無線電通訊器具等物品。各被告承認串謀參與非法集結;D2、D3、D4及D5另承認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2、D4及D5亦承認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控方指各人已作出周詳部署,準備加入可能演變成暴力衝突的集會。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范仕文

DCCC435/2022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崔美霞16/10/2023[2023] HKDC 1474
Criminal LawSentencingCriminal Procedure

被告於2019年11月及2020年5月,使用連登帳號在公開討論區發布留言,煽惑他人襲擊電視廣播有限公司新聞及資訊部職員,以及打斷前線記者的手腳。相關帖文可供公眾瀏覽,發布時香港正值因反對《逃犯條例》修訂草案而出現社會事件及暴力。被告否認兩項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煽惑他人犯普通襲擊罪,以及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成立。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范仕文

DCCC435/2022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崔美霞22/9/2023[2023] HKDC 1357
Criminal LawCriminal Procedure

被告范仕文使用連登帳號「『屎』路比」在兩個公開討論串留言。2019年11月8日,他在批評TVB新聞報道的帖文下留言,表示無須區分新聞部員工,見一個打一個;2020年5月8日,他又留言主張打斷TVB新聞人員的手腳,使其不敢再報道。被告承認帳號及留言屬於自己,但辯稱只是憤怒時衝口而出、說笑及發洩情緒,沒有煽惑意圖。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曉琳

DCCC855/2020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嚴舜儀11/8/2023[2023] HKDC 1184
Criminal LawSentencingCriminal Procedure

第五被告人曾曉琳承認一項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及(2)條的非法集結罪,並同意案情。2019年11月18日,逾100人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附近集結,架起防線,手持雨傘並高叫口號,與警方防線對峙及一度逼近。警方其後驅散人群並拘捕135人,包括被告人。被告人當時剛滿19歲,攜有護目鏡、縮骨雨傘及雨衣,並非策劃或帶領者。她沒有刑事紀錄,後來確診焦慮症並表示深切悔悟。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曉琳

DCCC609/2021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嚴舜儀11/8/2023[2023] HKDC 1184
Criminal LawSentencingCriminal Procedure

第五被告人曾曉琳承認一項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及(2)條的非法集結罪,並同意案情。2019年11月18日,逾100人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附近集結,架起防線,手持雨傘並高叫口號,與警方防線對峙及一度逼近。警方其後驅散人群並拘捕135人,包括被告人。被告人當時剛滿19歲,攜有護目鏡、縮骨雨傘及雨衣,並非策劃或帶領者。她沒有刑事紀錄,後來確診焦慮症並表示深切悔悟。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曉琳

DCCC475/2021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嚴舜儀11/8/2023[2023] HKDC 1184
Criminal LawSentencingCriminal Procedure

第五被告人曾曉琳承認一項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及(2)條的非法集結罪,並同意案情。2019年11月18日,逾100人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附近集結,架起防線,手持雨傘並高叫口號,與警方防線對峙及一度逼近。警方其後驅散人群並拘捕135人,包括被告人。被告人當時剛滿19歲,攜有護目鏡、縮骨雨傘及雨衣,並非策劃或帶領者。她沒有刑事紀錄,後來確診焦慮症並表示深切悔悟。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沈嘉瀚

DCCC353/2022區域法院法官王詩麗20/4/2023[2023] HKDC 521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簡梓濱及另二人

DCCC737/2020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徐綺薇15/4/2023[2023] HKDC 490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智榮

DCCC891/2021區域法院法官郭啟安20/2/2023[2023] HKDC 269
Criminal LawSentencing

第一被告黃智榮承認一項管有爆炸品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5條。2021年2月8日,他攜帶一個紅白藍尼龍袋及一個行李箱前往粉嶺,並將尼龍袋鎖在街邊欄杆上。警方其後截停及搜查他,在兩個容器內發現大量硝酸鉀、鎂粉、鋁粉、硫粉及氧化鐵(III)等化學原料、煙花棒、爆竹、無線電遙控器、電子磅及防護裝備。專家確認有關物料可用於製造簡易爆炸裝置。被告供稱受「阿遠」聘用運送物品,預期收取一萬至兩萬元報酬;通訊紀錄則顯示他知悉物品與製造爆炸品有關。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唐綽謙

DCCC353/2022區域法院法官王詩麗23/11/2022[2022] HKDC 1379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建熹及另十人

DCCC747/2020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徐綺薇19/11/2022[2023] HKDC 183
Criminal LawCriminal ProcedureOrganized CrimeEvidence

2019年11月18日晚上,油麻地彌敦道、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一帶發生大規模暴動。示威者投擲汽油彈、磚塊及其他物品,築起路障,並破壞或阻塞道路及港鐵站出入口。警方於約2326時展開圍捕,在封鎖範圍內拘捕213人,包括本案11名被告人。全部被告被控參與暴動;第八及第十六被告另被控管有索帶,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智傑

DCCC1105/2020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劉綺雲26/9/2022[2022] HKDC 1076
Criminal LawSentencingOrganized CrimeCriminal Procedure

被告人於2019年7月建立公開 Telegram 頻道,並擔任擁有人及管理員。頻道至2020年5月有22,934名訂閱者,期間發布2,064則訊息,其中22則煽惑他人以武器、毒性或腐蝕性物品及陷阱襲擊警務人員或他人,另有26則提供製造炸彈、爆炸品及爆炸性裝置的材料、配方和步驟。被告人承認曾管理頻道、使用多個賬戶及與其他管理員協議煽惑犯罪,並於2020年5月28日被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