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仕文案 DCCC435/2022
網上鼓勵襲擊記者是否有罪?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范仕文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崔美霞
案情摘要
被告范仕文使用連登帳號「『屎』路比」在兩個公開討論串留言。2019年11月8日,他在批評TVB新聞報道的帖文下留言,表示無須區分新聞部員工,見一個打一個;2020年5月8日,他又留言主張打斷TVB新聞人員的手腳,使其不敢再報道。被告承認帳號及留言屬於自己,但辯稱只是憤怒時衝口而出、說笑及發洩情緒,沒有煽惑意圖。
核心法律爭議
控方須證明兩項煽惑罪的全部元素,包括被告作出鼓勵、提議或促使他人犯罪的訊息,以及在相關行為發生時所需的主觀意圖。爭議在於涉案留言是否只是粗俗的情緒宣洩,抑或已清楚鼓勵公眾襲擊TVB新聞人員,並在第二項中造成嚴重身體傷害。
判決理由
法庭依照普通法煽惑罪原則,認為即使目標犯罪沒有實際完成,煽惑仍可成立;煽惑者與被煽惑者亦不必具有相同的犯罪意圖。法庭從留言的字句、前後文、公開受眾、社會動盪背景,以及被告持續討論如何辨認記者和車輛等客觀情況,推斷留言並非即興說笑,而是有意提議及鼓勵襲擊。雖然沒有列明時間、地點或具體計劃,內容仍足夠清晰。控方已排除合理疑點。
引用案例與條文
律政司司長 訴 潘榕偉 [2022] 4 HKLRD 990 說明煽惑屬預備性罪行,即使目標罪行未完成仍可成立。HKSAR v Jariabka Juraj [2017] 2 HKLRD 266 引述DPP v Armstong對煽惑元素的分析。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文遠及另二人 [2021] 2 HKLRD 1065 說明煽惑可包括鼓勵、說服、提議、威嚇或施壓。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控罪均被裁定罪名成立:第一項為煽惑他人犯普通襲擊罪;第二項為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判決書未載刑罰命令。
判決啟示
公開網上留言的可閱性及預期受眾,會影響煽惑意圖的判斷。留言沒有具體時間、地點或行動計劃,並不必然使內容含糊;法庭會整體考慮留言串的脈絡及後續討論。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在網上叫人襲擊記者會否構成煽惑罪?
法庭認為,公開討論區內的留言如按其字句及上下文清楚鼓勵讀者襲擊新聞人員,即使沒有實際襲擊發生,仍可構成煽惑罪。本案兩項控罪均判罪名成立。
Q.留言沒有時間地點仍可構成煽惑嗎?
可以。法庭認為,留言雖未列明時間、地點或具體計劃,但如內容清晰,並結合留言串中辨認記者及車輛的討論,仍足以構成煽惑。本案兩項罪名均成立。
Q.說自己只是發洩情緒可以免除網上煽惑罪嗎?
不一定。法庭會考慮公開程度、受眾、留言前後文、持續討論及客觀行為,而非只看被告的自我描述。本案法庭不接納發洩或說笑的辯解,裁定兩項煽惑罪成立。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 HKSAR v. CHAN YUK LEONGCACC318/2013 · CACC · 2014
- HKSAR v. SIM KA WINGCACC450/2000 · CACC · 2001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9/2007 · CACC · 2008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8/2007 · CACC · 2008
-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CACC126/2007 · CACC ·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