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仕文案 DCCC435/2022

網上煽惑襲擊記者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十個月
兩項煽惑罪同期執行,監禁十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崔美霞16/10/2023[2023] HKDC 147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范仕文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崔美霞

案情摘要

被告於2019年11月及2020年5月,使用連登帳號在公開討論區發布留言,煽惑他人襲擊電視廣播有限公司新聞及資訊部職員,以及打斷前線記者的手腳。相關帖文可供公眾瀏覽,發布時香港正值因反對《逃犯條例》修訂草案而出現社會事件及暴力。被告否認兩項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煽惑他人犯普通襲擊罪,以及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成立。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煽惑他人犯罪的法律構成及量刑。控方主張公開帖文針對新聞工作者,具有鼓勵暴力及造成嚴重傷害的效果。辯方則指出帖文沒有具體計劃、反應及正評數量有限、沒有造成實際襲擊,並以初犯、悔意及良好背景求情。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煽惑罪 (incitement) 的普通法原則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2)(c)條,認為煽惑罪旨在及早阻止他人犯罪,即使最終沒有犯罪發生亦可成立。量刑須考慮煽惑方式、覆蓋人數、是否有預謀、預期暴力及後果、實際影響和案發地點。兩則帖文公開、可迅速廣泛傳播,且在社會情緒緊張及暴力事件頻仍時,鼓勵對記者「見一個打一個」及打斷手腳,對新聞自由及前線記者造成嚴重威脅。帖文沒有具體計劃及未導致實際襲擊,只限制而非消除罪責。

引用案例與條文

主要依據律政司司長 訴 潘榕偉 [2021] HKCA 510,確立煽惑罪的目的、法定最高刑罰與量刑因素。法庭亦參考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戩烽、趙浩楠、鍾志超及黎哲的區域法院判決,以比較連登煽惑暴力案件的量刑起點。《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2)(c)條規定,煽惑罪的最高刑罰可等同標的罪行的最高刑罰。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控罪均被定罪。控罪一量刑基準為七個月監禁,控罪二為十個月監禁。考慮總體量刑原則,兩項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十個月監禁。

判決啟示

公開網上帖文即使沒有具體行動計劃、反應有限或未造成實際傷害,仍可因其鼓勵暴力及潛在傳播範圍而受到即時監禁。新聞工作者並非執法人員,不會因此降低保護新聞自由及防止暴力煽惑的重要性。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在網上叫人襲擊記者會否犯法?
A.

會。煽惑他人犯罪屬普通法罪行,即使沒有人實際施襲也可成立。本案被告因公開煽惑襲擊電視台記者而兩罪定罪。

Q.沒有寫明時間地點的煽惑帖文也會判監嗎?
A.

可以。沒有具體時間、地點或行動計劃只會影響罪責程度,並不排除監禁。法院認為本案帖文公開且鼓勵對記者使用暴力,判處十個月監禁。

Q.網上反應很少是否可以避免監禁?
A.

不一定。正評、負評及回應數量只是量刑因素之一,仍須考慮帖文內容、傳播範圍及潛在傷害。本案即使反應有限,仍判處同期監禁十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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