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B B
DCCC 435/2022
C [2023] HKDC 1474 C
D D
香港特別行政區
E 區域法院 E
刑事案件 2022 年第 435 號
F F
G G
------------------------
H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訴
I I
范仕文
J J
------------------------
K K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崔美霞
L L
日期: 2023 年 10 月 16 日
M 出席人士: 李穎賢先生,為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 M
N
行政區 N
潘定邦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鄭國洪律師事務所延
O O
聘,代表被告人
P 控罪: [1] 煽 惑 他 人 犯 普 通 襲 擊 罪 ( Incitement to commit P
Q common assault) Q
[2]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Incitement
R R
to cause grievous bodily harm with intent)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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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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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判刑理由書 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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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1. 被告人被控兩項控罪,分別為:— E
F F
(i) 一項「煽惑他人犯普通襲擊罪」,違反普通法並可
G G
根據香港法例第 212 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 40 條
H 及第 221 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101I(2)條予以 H
懲處1。(控罪一)
I I
J J
(ii) 一項「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
K 違反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 212 章《侵害人身罪條例》 K
第 17(a)條並可根據第 221 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L L
第 101I(2)條予以懲處 。(控罪二) 2
M M
N 2. 被告人否認兩項控罪。法庭就兩項控罪進行審訊。經審訊 N
後,被告人被裁定控罪一及控罪二罪名成立。
O O
P 事實裁定撮要 P
Q Q
R R
S S
1
控罪詳情指,於 2019 年 11 月 8 日在香港,被告人非法煽惑其他身分不詳的人襲擊電視廣播
有限公司新聞及資訊部職員。
T 2 T
控罪詳情指,於 2020 年 5 月 8 日在香港,被告人意圖使電視廣播有限公司新聞及資訊部職員
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該等電視廣播有限公司新聞
及資訊部職員的身體受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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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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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於 2019 年 6 月份香港發生了由「反對《逃犯條例》修訂
C 草案」引起的社會事件。互聯網論壇或社交媒體平台(包括連登討論 C
區、Telegram 及 Facebook 等)被用作上述社會事件的主要討論及溝
D D
通平台。
E E
F 4. 連登討論區是香港的網上討論區,公眾可瀏覽或取覽。互 F
聯網用戶可註冊連登帳號,在連登討論區上發佈不同帖文及留言。帖
G G
文發佈後,其他用戶可在帖文下留言。用戶可對帖文及留言給予正評
H H
或負評,正評或負評會以拇指或箭頭圖案顯示。公眾無須額外註冊也
I 可經流動電話、平板電腦或桌上電腦瀏覽帖文。 I
J J
5. 電視廣播有限公司(下稱“TVB”)是香港的一間電視廣
K K
播公司,其中設有新聞及資訊部(“無綫新聞”)。無綫新聞自「反
L 對《逃犯條例》修訂草案」引起的社會事件爆發後一直有就社會事件 L
作採訪及新聞報道。
M M
N N
6. 被告人在 2019 年 11 月 8 日 20:48 時,於兩則留言「袁志
O 偉幾時捉去打打靶」及「話咗一百次依家做執行最仆街果個叫黃淑明 O
黃淑明黃淑明黃淑明 唔該同我記住」,使用連登帳號「『屎』路比」
P P
發佈留言回覆:「唔洗分咁細 成個 tvb 新聞部見一個打一個」。該
Q Q
帖文及帖文下的留言,至少直至 2021 年 7 月 28 日為止,公眾可瀏覽
R 和取覽。 R
S S
7. 被告人於 2020 年 5 月 8 日 18:08 時,在一則題為「cctvb
T T
屌你老母 明明係郭偉強襲擊陳志全 竟然寫係陳主動糾纏」的帖文在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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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A A
B B
連登討論區發佈,帖文留言批評無綫電視新聞對立法會發生事件所作
C 的報道。 C
D D
8. 被告人使用連登帳號「『屎』路比」發佈以下留言回覆: —
E E
F
「舊年一早已經講緊要打柒班仆街 不過有大愛臭閪即刻 F
出嚟吠 仲要講到班作家係臥薪嘗膽咁」這則留言連同其
G G
他內容一併發佈,包括一張“Isabelle Lam”的 Facebook
H H
留言截圖、一名女子的兩張照片及一條 Facebook 連結。
I I
9. 被告使用連登帳號「『屎』路比」回應留言「想問幾時清
J J
算直播見到嘅 TVB 記者 又繼續覺得前線係黃?」
,發佈以下內容: —
K K
(i) 「之前已經試過 班 TVB 狗一知被人報即刻
L L
轉 cam;」
M M
N (ii) 「佢哋車冇 logo 支咪冇咪牌 除非認到佢地個 N
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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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P
(iii) 「就係之前試過 現場記者一齊企 你認得方向
Q 未必夠快認到邊個就轉左」; Q
R R
(iv) 「睇 TVB 係原罪」。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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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2020 年 5 月 8 日 20:20 時,「『屎』路比」回應發布以下
C 內容:「我不嬲都認為要打斷班仆街手手腳腳 包保佢哋即刻笠水唔敢 C
再報假新聞 叔一燒個次班藍絲廢老靜左一排」。
D D
E E
11. 該帖文及帖文下的留言,至少直至 2021 年 7 月 28 日為
F 止,公眾可瀏覽和取覽。 F
G G
12. 連登討論區有一個標題為「TVB:有人藉周梓樂死亡事件
H H
進行堵路」
。同日,被告人在 20:48 時,在連登討論區以用戶名稱「『屎』
I 路比」發表以下公開回應帖文:「唔洗分咁細 成個 tvb 新聞部見一個 I
打一個」(#136),煽惑他人襲擊電視廣播有限公司新聞及資訊部職
J J
員。
K K
L 13. 18:08 時,連登討論區有一名為「cctvb 屌你老母 明明係郭 L
偉強襲擊陳志全竟然係陳主動糾纏」的主題帖文,被告人在 20:20 時,
M M
以連登討論區以用戶名稱「『屎』路比」發表以下公開回應帖文:「我
N N
不嬲都認為要打斷班仆街手手腳腳 包保佢地即刻笠水唔敢再報假新
O 聞叔一燒個次班藍絲廢老靜左一排」(#182),煽惑他人襲擊電視廣 O
播有限公司新聞及資訊部職員。
P P
Q Q
14. 警方於 2021 年 7 月 28 日拘捕被告人。被告人在警誡下承
R 認在連登討論區發佈涉案留言。 R
S S
背景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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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本席在判刑前索取了一份背景報告。
C C
16. 背景報告內容指被告人現年 29 歲,與父母親及妹妹同住。
D D
他的父親是一名廚師,母親是一名家庭主婦。被告人跟家人相處融洽。
E E
F
17. 被告人於 2012 年在保良局胡忠中學完成中六課程。在學 F
期間他曾積極參與課外及義工活動。他於 2012 及 2013 年兩度參加香
G G
港中學文憑試,並在 2013 年被香港理工大學取錄修讀會計工商管理
H H
學士課程。
I I
18. 被告人於 2018 年大學畢業後在 Philip Poon & Partners
J J
CPA Limited 從事審計工作。他於 2020 年辭退工作休息。在疫情期間
K 他未能找到合適的工作,直至 2021 年 9 月他被大華馬施雲會計師事 K
L 務所有限公司雇用,從事審計工作。他於 2023 年 6 月為本審訊辭退 L
工作。
M M
N 19. 報告內指被告人稱案發時受到無綫電視新聞部分別於 N
O 2019 年 11 月及 2020 年 5 月的兩則新聞報導手法激怒。他帖文的目的 O
是發洩情緒,並沒有使用暴力的意圖或挑釁讀者使用暴力的意圖。被
P P
告人指若案發時知悉事件會導致嚴重後果,他便不會干犯相關罪行。
Q Q
R
20. 被告人指稱他明白須要承擔法律責任,但希望可被輕判。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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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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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辯方求情指被告人在案發時約 25 歲。他過往沒有刑事定
C 罪紀錄,一直奉公守法。案發時他是一時受到社會氣氛影響,才愚蠢 C
地作出違法行為。他對事件已有反思,並感到後悔,從犯機會極低。
D D
案件為被告人的生活帶來重大改變,但他沒有自暴自棄,反而努力工
E E
作、盡心照顧家人,是家庭經濟支柱。
F F
22. 他的學業成績理想,在理工大學獲得會計學位後有意成為
G G
一名會計師。就本案被定罪,其專業資格有可能受到影響,對被告已
H H
是最大的懲罰。辯方指雖然被告將面臨監禁,但他有志於拘禁期間繼
I 續進修,充實自己。 I
J J
23. 辯方呈上九封分別由被告人、被告人的母親、妹妹及一眾
K K
好友為被告人撰寫的求情信。
L L
24. 被告人撰寫的求情信內表示他在理工大學就讀期間,為回
M M
饋社會曾參與義工活動,幫助獨居老人及流浪者。被告人指他意識到
N N
其行為導致的嚴重後果,並指若可重新選擇,他不會犯同樣罪行。
O O
25. 被告人的母親及妹妹形容被告人為勤奮好學,辛勤工作及
P P
照顧家庭的人。她們指被告人已深切反省,並為過錯深感悔疚。被告
Q Q
人的同學及朋友在求情信內形容被告人的品格良好,是一名善良、富
R 有愛心及有責任心的人。 R
S S
26. 辯方指本案的被告人缺乏知名度,他不是名人或政治人
T 物,因此影響力有限。涉案的兩則帖文並沒有提及具體計劃,包括如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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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何行事,行事的時間或地點等。帖文亦非針對紀律部隊或警方等執法
C 人員。兩項控罪涉及的帖文均是回應他人帖文,屬「眾說紛紜」的情 C
況,被告人並非建立主題帖文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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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E
27. 就控罪一涉及的帖文,主題帖文有 38 個正評、1,288 個負
F 評。而被告人的回應帖文只有一個正評。就控罪二涉及的帖文辯方指 F
主題帖文只有 904 個正評及 22 負評。被告人有關的回應有一個負評,
G G
其他與控罪有關的帖文沒有任何正評或負評。
H H
I 量刑考慮 I
J J
28. 煽惑他人犯罪是普通法罪行。上訴庭於 律政司司長 訴 潘
K 榕偉 [2021] HKCA 510 的判案書第 34 段指出, K
L L
「34. 煽惑罪的要旨是:
M M
(一) 阻止人慫恿或鼓勵別人犯罪,即使沒有人因
被慫恿或鼓勵而犯罪;和
N N
(二) 讓法律在最早可能的時候介入,阻止被煽惑
O 犯罪的人干犯有關的罪行。」 O
P P
29.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101I(2)(c)條訂明:—
Q Q
「任何人被裁定煽惑他人犯某罪項,而條例雖訂定該罪項的
R 最高刑罰,但除此處外,並無任何條例訂定串謀或煽惑他人 R
犯該罪項的刑罰,則可判處該罪項的最高刑罰。」
S S
30. 上訴庭在潘榕偉案的判案書第 36 段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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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A A
B 「第 101I(2)(c)條把煽惑罪的最高懲罰訂為其標的罪行的最 B
高刑罰,原因是煽惑罪必須針對某特定的罪行而作出,雖然
C 煽惑者沒有犯該罪行,但因為他煽惑他人犯該罪行,其煽惑 C
的罪責和該罪行的罪責有必然的關係。故此,法庭為干犯煽
D 惑罪者量刑時,需要考慮其煽惑的標的罪行,以及後者的刑 D
責和刑期;至於如何考慮,則應以按案件的實際情況而
定。……」
E E
F 31. 法庭需考慮的量刑因素包括:— F
G G
(一) 煽惑的方式和覆蓋的人數;
H H
I
(二) 是否單一的煽惑、或是透過方法增加煽惑的效果; I
J J
(三) 是否突發或有預謀;
K K
(四) 就可能產生的非法集結、預期參與的人數、預期暴
L L
力的陳程度、預期暴力的規模、可能引致的後果、
M M
可能造成的威脅之嚴重性及迫近程度;
N N
(五) 有關煽惑的行為是否實際上導致了非法集結或其
O O
他相關的違法行為(即使情況可能未達至非法集
P P
結、或出現更嚴重的情況例如暴動等);
Q Q
(六) 涉及的地點。
R R
S 32. 辯方大律師指控罪沒有量刑指引,並援引一系列涉及「連 S
T 登討論區」及煽惑控罪的判案書,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戩烽 T
[2023] HKDC 102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趙浩楠 [2023] HKDC 8;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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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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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港特別行政區 訴 鍾志超 [2023] HKDC 629;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黎哲
C [2023] HKDC 1185。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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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黃戩烽案件涉及該案的被告人在連登討論區發佈帖文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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惑他人帶備刀等攻擊性武器襲擊警方,帖文獲 254 個「讚好」。區域
F 法院法官以 12 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 F
G G
34. 在趙浩楠 一案中的被告人在連登討論區開啟一則「7 月 1
H H
以後定為斬黑警日」為標題的帖文,煽惑他人使用利器傷害警務人員。
I 該帖文有 4 個回覆和 34 個「正評」。區域法院法官以 10 個月監禁為 I
量刑起點。
J J
K 35. 在鍾志超一案中的被告人承認 3 項控罪。被告人在其中一 K
L 項控罪發佈合共 25 項帖文內容,煽惑他人以弓及箭殺警務人員,並 L
重複發佈評論及回應帖文。區域法院法官以 10 個月作該項控罪的量
M M
刑起點。
N N
O 36. 在黎哲一案中,被告人承認 1 項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O
罪。該案的被告人在連登討論區發佈有關如何使用刀進行攻擊警務人
P P
員的討論帖文。暫委區域法官考慮到該案的被告人沒有使用方法把帖
Q Q
文置於平台頂部,而該些帖文亦獲得比趙浩楠案涉及的帖文較少的反
R 應,及包含比鍾志超案的帖文較少的內容,最終以 9 個月監禁為起點。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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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37. 法庭在衡量案件的嚴重性時,除了須要考慮被告人的行為
C 外,亦須需要考慮犯案時的環境情況,包括案發的時間、時段、地點 C
及案發時社會的環境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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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E
38. 本案件涉及的兩則帖文被發佈時,香港正值發生由「反對
F 《逃犯條例》修訂草案」引起的社會事件。香港社區爆發各種非法集 F
結、 破壞社會安寧及暴力事件。一眾傳媒,包括無綫電視新聞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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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須在集結及/或暴力事件現場進行採訪及新聞報道。
H H
I 39. 被告人兩度使用互聯網絡的連登討論區發佈煽惑他人針 I
對無綫電視新聞台的記者及採訪車,對採訪團隊使用暴力、進行襲擊
J J
的帖文。被告人在互聯網絡的連登討論區發佈涉案帖文,其帳戶沒有
K K
設定私隱限制,即公眾可自由瀏覽及閱讀帖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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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一
M M
N 40. 就控罪一,被告人在悼念周梓樂死亡事件為主題的留言串 N
O 帖文「唔使分咁細 成個 TVB 新聞部見一個打一個」。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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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41. 被告人在帖文中提議及鼓勵「唔使分咁細 成個 TVB 新聞 Q
部見一個打一個」,提議不需要狹窄地指定 TVB 高層為襲擊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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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提議見一個新聞部員工便打一個。本席同意被告人在留言中沒有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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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具體計劃包括時間、地點及如何行事,但被告人清晰指出不須細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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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到便可施襲。被告人帖文明顯是針對及批評 TVB。可預期的是瀏覽
C 該留言及帖文的公眾人士當中不乏對 TVB 新聞部不滿的人仕。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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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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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42. 就控罪二,被告人在主題討論 TVB 報道有關兩名議員發 F
生爭執的議題發佈帖文「我不嬲都認為要打斷班仆街手手腳腳 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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佢地即刻笠水唔敢再報道假新聞 叔一燒個次班藍絲廢老靜左一排」
。
H H
被告人亦參與有關在報導現場辨別 TVB 記者及採訪車輛的方法的討
I 論。 I
J J
43. 被告人使用其沒有設定瀏覽限制的連登帳號發佈煽惑他
K 人攻擊 TVB 採訪記者的訊息,導致所有公眾人士均可閱讀帖文。被 K
L 告人在互聯網絡發佈帖文,可在極快的速度傳播,同時覆蓋廣泛。考 L
慮到被告人發佈帖文的主題,當中不乏對 TVB 不滿的人仕。本席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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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考慮被告人的帖文對前線記者造成身體嚴重傷害的潛在可能性。
N N
O 44. 被告人發佈兩則帖文的時段涉及暴力的社會事件不斷發 O
生。被告人提議及鼓勵他人對前線 TVB 記者見一個打一個,甚至打
P P
斷他們的手腳,案情屬嚴重。尤其案發時的社會環境是一個情緒升溫、
Q Q
失控、一觸即發,及有機會涉及使用暴力的情況。
R R
45. 辯方指出控罪一涉及主題帖文有 38 個正評,1,288 個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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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就被告人的帖文回應只有一個正評。而就控罪二的主題帖文有 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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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正評,22 個負評。被告人相關回應有一個負評。其他與控罪有關帖
C 文則沒有任何正評或負評。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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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辯方只考慮涉案兩則帖文的正評,負評及回應便作出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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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文的關注度不高,相比辯方依賴判案書的關注度小的結論。本席同
F 意兩則涉案帖文的正評,負評及回應數量比列舉的判案書帖文的數量 F
少。本席認為作判刑時須要考慮相關的數值,但數值並不是唯一的考
G G
慮因素。
H H
I 47. 辯方指控罪一及二不涉及傷害紀律部隊或警方等執法人 I
員。本席認為相關控罪不涉及警務人員並不屬減刑責的因素。涉案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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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帖文涉及煽惑他人攻擊 TVB 記者,「見一個打一個」及「打斷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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仆街手手腳腳」。被告人不但煽惑他人襲擊 TVB 記者,還參與辨認
L TVB 記者及採訪車的討論。 L
M M
48. 被告人不滿 TVB 前線記者的報道內容。他以個人的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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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量 TVB 的新聞報道,對跟其己見不相同的報道作出批評,並提議
O 及鼓勵對 TVB 採訪隊伍作出襲擊。 O
P P
49. 雖然襲擊對象不是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但新聞自由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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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重要的一環,不容許個別人士基於不滿意新聞報道方向而煽惑他人
R 向前線傳媒工作者任意施襲,導致嚴重身體傷害。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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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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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被告人煽惑他人打斷記者的手手腳腳意圖令記者「笠水」
,
C 即藉以襲擊 TVB 記者向 TVB 新聞部施壓,令新聞部員工不敢作出報 C
道或影響新聞報道方向。本席認案情屬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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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考慮了上述判刑元素,被告人的罪責屬嚴重,必須處以足
F 夠的懲處及阻嚇性的刑罰。即使被告人是初犯者,監禁式的刑罰屬合 F
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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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被告人在 2019 年 11 月及 2020 年 5 月兩度發佈帖文煽惑
I 他人襲擊 TVB 採訪隊伍,並不屬單一事件。被告人的兩則帖文內容 I
比較概括,沒有具體計劃如何行事,發表煽惑言論後沒有實際產生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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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襲擊記者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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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53. 本席把控罪一的量刑基準定在 7 個月監禁。控罪二的量刑 L
基準定在 10 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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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54. 辯方作進一步求情陳詞時,向法庭澄清被告人撤回在背景 N
O 報告第四段內指他發佈帖文時是發洩情緒,無意煽惑他人的宣言。被 O
告人確認他在發佈兩則帖文時,他是有意圖煽惑他人進行普通襲擊及
P P
造成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Q Q
R
55. 被告人經審訊後被定罪。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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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本席已考慮了辯方的書面求情文件,包括求情信件,判案
C 書內容及辯方大律師進一步的求情陳詞。本席認為沒有進一步的減刑 C
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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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本席考慮了兩項控罪的性質相類同,犯案時間相近,本席
F 考慮了總體量刑原則後,命令兩項控罪的刑期同期執行,即判處 10 F
個月監禁的總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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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美霞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K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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