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智傑案 DCCC1105/2020
網上煽惑襲警及製炸彈判刑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智傑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劉綺雲
案情摘要
被告人於2019年7月建立公開 Telegram 頻道,並擔任擁有人及管理員。頻道至2020年5月有22,934名訂閱者,期間發布2,064則訊息,其中22則煽惑他人以武器、毒性或腐蝕性物品及陷阱襲擊警務人員或他人,另有26則提供製造炸彈、爆炸品及爆炸性裝置的材料、配方和步驟。被告人承認曾管理頻道、使用多個賬戶及與其他管理員協議煽惑犯罪,並於2020年5月28日被捕。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須決定兩項串謀煽惑罪的嚴重程度及適當刑罰,包括網上公開頻道的傳播範圍、訊息數量、持續時間、內容的致命風險,以及被告人所稱大部分只是轉載、沒有針對特定事件和其認罪、合作及初犯情況應獲多少減刑。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煽惑罪 (incitement) 的普通法原則,認為法律可在被煽惑者實施目標罪行前介入;量刑須考慮目標罪行的性質及刑責。《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2)(c)條訂明煽惑罪最高刑罰與目標罪行最高刑罰相關。法庭認為,公開網上訊息可迅速及廣泛傳播,並在當時暴力示威及社會動盪背景下加劇風險。被告不只是被動轉載,還回應使用者、提供意見、整理資料及邀請投稿,故責任較重。兩項控罪各以五年為量刑起點,認罪折扣後各為45個月;因主旨及時間大部分重疊而同期執行,再因初犯、合作及悔意扣減三個月,總刑期為42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律政司司長 訴 潘榕偉 [2021] CAAR 16/2020 說明煽惑罪的目的、早期介入原則及量刑須考慮目標罪行。法庭亦依據《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55(1)條的最高刑罰。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就兩項串謀煽惑罪各被判監禁42個月;兩項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42個月。控罪三至五留在法庭存檔,未經批准不得起訴。
判決啟示
網上公開頻道的潛在受眾及快速傳播能力,是煽惑罪量刑的重要加重因素。即使訊息沒有針對特定事件,只要持續鼓吹高危暴力或製造爆炸品,嚴重程度仍可極高。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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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在Telegram煽惑他人襲擊會判刑多久?
法庭認為公開頻道可迅速接觸大量人士,且訊息涉及多種可能致命的襲擊方法。本案控罪一量刑起點為五年,折扣及求情後判處42個月監禁。
Q.轉載製造炸彈方法是否也可能構成煽惑罪?
單純轉載的說法不獲完全接納,因被告亦回應使用者、提供意見、整理資料及邀請投稿。法庭因此認定其積極參與串謀煽惑製造爆炸品,並判處42個月監禁。
Q.沒有針對特定事件的煽惑訊息是否仍屬嚴重?
是。法庭認為訊息持續發布,針對警務人員並鼓吹暴力及爆炸品,在社會動盪期間對公眾安全構成重大潛在威脅。本案兩項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4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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