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B B
DCCC 1105/2020
C [2022] HKDC 1076 C
D D
香港特別行政區
E 區域法院 E
刑事案件 2020 年第 1105 號
F F
G G
-----------------------
H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訴
I I
許智傑
J J
-----------------------
K K
L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劉綺雲 L
日期: 2022 年 9 月 26 日
M M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鄭頴愉女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N N
鄧灝程先生及郭憬憲先生,由鄭瑞泰律師事務所延
O 聘,代表被告人 O
P 控罪: [1] 串謀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P
(Conspiracy to incite other persons to commit causing
Q Q
grievous bodily harm with intent)
R R
[2] 串謀煽惑他人製造炸藥(Conspiracy to incite other
S persons to commit making explosives) S
T T
U U
V V
-2-
A A
B B
---------------------
C 判刑理由書 C
---------------------
D D
E 1. 被告人被控五項經修訂的控罪,分別為串謀煽惑他人有 E
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控罪一);串謀煽惑他人製造炸藥
F F
(控罪二);串謀煽惑他人犯刑事損壞罪(控罪三);串謀煽惑他
G G
人犯縱火罪(控罪四);串謀煽惑他人犯公眾防擾罪(控罪五)。
H H
2. 被告人承認控罪一及二,不承認控罪三至五。控方申請
I I
將控罪三至五留在法庭存檔,在無法庭批准之下,不得予以起訴。
J J
辯方對此無異議。本席批准此申請,所以此判刑只涉及控罪一及
K 二。 K
L L
案情(有關修訂控罪一及二)
M M
N
背景 N
O O
3. 自 2019 年 6 月,香港出現了一連串的違法和暴力示威事
P 件。 P
Q Q
4. 於 2019 年 7 月 2 日,被告人於網上 Telegram 即時通訊
R R
軟 件 建 立 一 個 稱 為 「 實 用 工 程 知 識 分 享 頻 道 」
S ( @engineernoextradition ) 的 Telegram 頻 道 , 以 下 簡 稱 「 TG 頻 S
道」。
T T
U U
V V
-3-
A A
B B
5. TG 頻道訊息頁顯示,「本頻道旨在分享各類有趣嘅工
C 程知識俾所有人,希望能夠令各位可以發個好夢」(參考文件夾 C
[Tab A1])。
D D
E E
6. 根據反修例運動示威者常用的術語,「發夢」的涵意是
F 指參與示威活動(尤其可能涉及違法行為),稱之為「發夢」,即 F
用來逃避責任或被起訴的證據,意指有關行為僅在夢中發生(參考
G G
文件冊附件 B(2)中的術語說明[Tab B (25)])。
H H
I 7. TG 頻道是由擁有者(即被告人)所創立,擁有者被賦 I
予最大權限,包括轉讓 TG 頻道的擁有權、增減管理員、刪除貼
J J
文、刪除 TG 頻道等。
K K
L 8. TG 頻道只容許頻道擁有者(即被告人)及管理員(包 L
括被告人)發布或刪除 TG 頻道上的訊息,TG 頻道每個訊息旁只顯
M M
示頻道的名稱和照片,而非發布人用戶。
N N
O 9. TG 頻道作為公開網上頻道,容許網上任何用家瀏覽頻 O
道內容,包括無訂閱 TG 頻道的 Telegram 使用者,或者無 Telegram
P P
賬戶的公眾。
Q Q
R 10. 截至 2020 年 5 月 28 日(被告人被捕當日),TG 頻道共 R
有 22,934 名訂閱者(參考文件冊[Tab A1])及六個管理員賬戶。
S S
T T
11. 該六個管理員賬戶全獲被告人的賬戶(名為「無言 支
U U
V V
-4-
A A
B B
持警察」)設置為管理員。該六個管理員賬戶當中,三個為被告人
C 操作的賬戶(名為「無言 支持警察」、「阿姆斯特朗回旋船加速 C
噴氣式阿姆斯特朗炮」及「田園 封你路」)(參考文件冊[Tab
D D
A2])。
E E
F 被告人的拘捕 F
G G
12. 有人在 TG 頻道上發布一些煽惑犯罪的訊息。經調查,
H H
警方於 2020 年 5 月 28 日拘捕 TG 頻道擁有者,即被告人。
I I
TG 頻道發布煽惑他人犯罪的訊息
J J
K 13. 警方從 TG 頻道,下載所有內容,妥善保存作調查用 K
途。
L L
M M
14. 2019 年 7 月 2 日至 2020 年 5 月 28 日期間,TG 頻道發布
N 共 2,064 條訊息,當中包括(有關經修訂控罪一及控罪二的訊息, N
被準確列印並載於一個文件冊,作為案情的一部分)。
O O
P P
15. (有關控罪一)22 條煽惑他人犯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
Q 重傷害的訊息:這些訊息煽惑他人利用各種襲擊方法,按照製造及/ Q
或使用武器和設陷阱的指引,包括圖片、錄影及/或逐步詳列的指
R R
引,襲擊警務人員或其他人。有關訊息內容,煽惑他人利用以下各
S S
種襲擊方法,包括: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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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V
-5-
A A
B B
文件冊附件 有關內容
C C1 「打狗棍」,示威者以「狗」來形容香港警察,改裝 C
爬山杖,把螺絲帽安裝在爬山杖前端
D D
C2 自製彈弓,如使用單車呔、橡皮管止血帶,彈藥包括
E E
水、油等使人跌倒,釘等物件造成傷害
F C3 「絆狗索」,設置原先在地上作陷阱,待警察經過時 F
G
被絆倒 G
C4 以玻璃樽盛載飲品或波子掉出,使警察跌倒
H H
C5 低頻聲波武器引起共振,加設喇叭在盾牌上指向警
I I
察,使警察不適
J C6 「火魔法」(各種「魔法」,意指在與示威/在暴動有 J
關的事件中,為造成財產損失、人身傷害,和/或對警
K K
察行動造成不利影響而採取的不同策略):即向警察
L L
身上掉汽油彈
M C7 以沙塞住水炮車出入風位的過濾層,造成車內警員感 M
到非常侷促
N N
C8 「地魔法」,挪移馬路上坑渠蓋,在上面鋪紙皮設陷
O O
阱讓警察跌下坑渠
P C9 以防風火機燒警員下巴 P
Q C10 分析人體最脆弱位置,例如頸等重要血管,以瞄準頸 Q
襲擊警察
R R
C11 同樣以沙塞著水炮車出入風位,以造成車內警員感到
S S
非常侷促
T C12 格鬥攻略,例如攻擊關節、手指、膝蓋、「十字固」 T
U U
V V
-6-
A A
B B
C13 分析警察水炮車構造,水炮車被示威者稱之為「狗
C 嫂」,以進行以沙塞水炮車的抽風位置的計劃 C
C14 「獅鳥」(諧音「私了」),指以行私刑對付他
D D
人),格鬥技術,例如反方向屈關節
E E
C15 以高毒性氯酸鉀融入大廈食水
F C16 「毒魔法」,使用毒草馬錢子 F
G C17 列出毒草馬錢子份量、藥方和效果 G
C18 從高空投擲腐蝕性液體
H H
C19 「飛行魔法」,報假案,然後向到場警察高空擲物,
I I
例如通渠水
J C20 「飛行魔法」,同樣報假案,然後向到場警察高空擲 J
物,例如通渠水
K K
C21 在商場地下放置油,使防暴警察跌倒
L L
C22 以泥土塞水炮車柏葉
M M
[參考文件冊[Tab C1-C22]訊息截圖[Tab G1-G3]、影片截圖— [DVD
N N
載於 Tab H],作為案情的一部分。]
O O
P P
16. (有關控罪二)26 條煽惑他人犯製造炸藥罪的訊息,這
Q Q
些訊息煽惑他人製造炸彈、爆炸品及爆炸性裝置,包括圖片、錄影
R R
及/或逐步詳列的指引。有關訊息內容,提及製作炸藥的成份、組
S 合,包括: S
文件冊附件 有關內容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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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A A
B B
D1 「爆炸魔法」,火柴配壓縮氣瓶
C D2 「火魔法」,火柴配壓縮氣瓶 C
D3 鋅加硫,粉狀或塵狀的鋅在香港法例第 295A 章《危險
D D
品(適用及豁免)規例》第 74 條第 6 類下,被歸類為
E E
一種與水相互影響會變為危險的物質;根據美國國家
F 科學院,鋅粉和硫被歸類為用作製造土製爆炸品的化 F
G
學品原料,兩者均是爆炸性混合物中的原料 G
D4 製作火柴頭引線
H H
D5 三碘化氮,三碘化氮是一種接觸性爆炸品,它在乾燥
I I
狀態下具爆炸性,如被震動、磨擦或加熱,可能會造
J 成爆炸 J
D6 地雷製作,易燃物如大量木屑或紙皮、汽油加壓縮氣
K K
瓶
L L
D7 製作硝酸鈉
M D8 製作硝酸鉀 M
N
D9 製作氫氣炸彈 N
D10 製作氯氣彈
O O
D11 製作氫氣彈
P P
D12 製作引線
Q D13 製作手榴彈引線 Q
D14 以大量火柴頭製作大殺傷力武器
R R
D15 製作硝酸鉀炸藥,硝酸鉀在香港法例在 295A 章《危險
S S
品(適用及豁免)規條》第 74 條第 7 類下,被歸類為
T 一種強力助燃劑;硝酸鉀、鋁和硫均被歸類為用作製 T
U U
V V
-8-
A A
B B
造土製爆炸品的化學品原料,當中硝酸鉀為爆炸性混
C 合物中的氧化劑,而鋁、硫為燃料。此貼文中的化學 C
品混合物與火藥有共同的成份,即含有硝酸鉀、木炭
D D
及硫。在此貼文的配方中,鋁、硫取代木炭為燃料
E E
D16 製作引線
F D17 製作高錳酸鉀加硫磺粉炸藥 F
G
D18 製作火藥示意圖 G
D19 製作高錳酸鉀加硫磺粉炸藥;高錳酸鉀在香港法例第
H H
295A 章《危險品(適用及豁免)規例》第 74 條第 7
I I
類下,被歸類為一種強力助燃劑;高錳酸鉀和硫磺均
J 被歸類為用作製造土製爆炸品的化學品燃料,當中高 J
錳酸鉀為爆炸性混合物中的氧化劑,而硫磺為燃料
K K
D20 製作煙霧彈
L L
D21 高錳酸鉀使用須知
M D22 購買高錳酸鉀提醒 M
N
D23 用硝酸鉀和火柴頭製作引線 N
D24 轉載軍人製造炸彈網上影片
O O
D25 圖文並茂講解製作硝酸鹽
P P
D26 圖文並茂講解製作硝酸
Q Q
[參考文件冊(Tab D1 至 26)訊息截圖及(Tab G4 至 8)影片截
R R
圖,(DVD 載於 Tab H),作為案情一部分]
S S
T
17. 文件冊 Tab B 術語說明表中解釋上述煽惑訊息中有關術 T
語的意思。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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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A A
B B
C 被告人被拘捕、搜查及警誡供詞 C
D D
18. 2020 年 5 月 28 日約 0903 時,偵緝警員 11915(控方第
E 一證人)拘捕被告人,罪名為串謀或者唆使謀殺。 E
F F
19. 被告人在警誡下表示:「呢個實用工程知識分享頻道係
G G
我開嘅,但我都係轉載其他人內容。」被告人口頭承認的事項補錄
H 在控方第一證人的記事冊內。除了上述口頭招認,被告人在控方第 H
I
一證人的記事冊內也寫上「只是工程技術交流」。 I
J J
20. 警方在被告人身上找到兩部智能電話,包括 Sony Xperia
K XZ2 Premium Smartphone ( 「 Sony 電 話 」 ) 及 iPhone 7 Plus K
(「iPhone」)撿獲為證物。
L L
M M
21. 警方(持搜查令)在被告人及其父母面前,搜查被告人
N 住所,在被告人睡房撿獲被告人的桌上電腦(只有被告人使用)。 N
O O
22. 被告人在被捕當天(1350 至 1424 時)的錄影會面中,
P P
在警誡下承認以下事項:
Q Q
(1) 被告人確認控方第一證人的記事冊內的補錄內容;
R R
(2) 被告人從事冷氣工程;
S S
(3) 被告人擁有兩部智能電話,即在他身上撿獲的 Sony 電話
T 及 iPhone 電話; T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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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A A
B B
(4) 檢獲的桌上電腦屬於被告人所有;
C (5) 被告人在 iPhone 安裝 Telegram 應用程式,使用一個稱為 C
「田園」的賬戶;
D D
(6) Sony 電 話 的 電 話 號 碼 是 5164 3828 , 被 告 人 安 裝
E E
Telegram 應用程式和使用三個賬戶,其中兩個分別稱為
F 「無言 支持警察」及「H」,另一個賬戶的中文名稱 F
較長,被告人記不起(簡稱「中文賬戶」);
G G
H H
TG 頻道
I I
(7) 被告人於 2019 年開立「無言 支持警察」賬戶,用來建
J J
立 TG 頻道。「無言 支持警察」是被告人用作反對修
K K
訂《逃犯條例》示威的唯一賬戶;
L L
(8) TG 頻道有六名管理員,包括擁有者,被告人持有擁有
M M
者及兩個管理員的 TG 賬戶,分別為「無言 支持警
N N
察」賬戶、「田園」賬戶及「中文賬戶」。其餘三名管
O 理員是被告人的網友,被告人不認識他們,亦無見過 O
面。他們只在 Telegram 上溝通。部分管理員已離開 TG
P P
頻道,部分則是後來加入;
Q Q
R (9) 被告人與數名朋友一起管理 TG 頻道,被告人在 TG 頻 R
道上發布和分享關於工程技術貼文;
S S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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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V
- 11 -
A A
B B
(10) 被告人知道當時約有二萬名訂閱者;
C C
(11) 被告人承認在一些貼文截圖上所顯示的賬戶
D D
“say_nothing_C” 是他本人曾使用的舊賬戶;
E E
F 被告人兩部電話及桌上電腦的數碼法理鑑證 F
G G
23. 案中 iPhone 及 Sony 電話均以密碼保護,被告人自願向
H 警方提供密碼。被告人的桌上電腦並無任何密碼保護。 H
I I
24. 經檢驗案中 iPhone 及 Sony 電話(獲被告人同意及執行
J J
搜查令),警方發現如下:
K K
(1) iPhone 及 Sony 電話都裝有 Telegram 應用程式,找到 TG
L L
頻道。
M M
(2) iPhone 的 Telegram 以「田園 封你路」賬戶登入。
N (3) Sony 電話的 Telegram 以三個賬戶登入,分別為「無言 N
O 支持警察」、「阿姆斯特朗回旋加速噴氣式阿姆斯特朗 O
炮」及「H」。
P P
(4) 警方取覽 TG 頻道的管理員名單,名單顯示:
Q Q
i. 被告人是(「無言支持警察」賬戶下)擁有者、
R ii. 被告人指派他本人,成為其中兩名管理員(「阿 R
姆斯特朗回旋加速噴氣式阿姆斯特朗炮」及「田
S S
園 封你路」的賬戶下)、及
T T
iii. 被告人加入其他三個管理員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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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V
- 12 -
A A
B B
C 25. 經檢驗被告人的桌上電腦(執行搜查令),警方發現以 C
下:
D D
(1) 在被告人的桌上電腦應用程式「Telegram desktop」是以
E E
「無言 支持警察」賬戶登入。網絡瀏覽器是以「H」
F 及「田園 封你路」賬戶登入 Telegram。 F
(2) 在被告的桌上電腦,找到四張圖片及一個錄影檔案,其
G G
內容與 TG 頻道上發布的四則煽惑貼文相同。
H H
(3) 警方擷取被告人的「無言 支持警察」賬戶聯絡人名單
I 及聊天紀錄,以及 TG 頻道的 2,064 則貼文。 I
J J
26. 「無言 支持警察」賬戶於 2019 年 10 月 22 日,在 TG
K K
頻道發布連結,設定報料功能,用作邀請其他人提供有關損毀財物
L 或傷人的資訊,任何用戶都可以按連結,獲轉移到另一 Telegram 頻 L
道內輸入訊息,向「無言 支持警察」賬戶作出在 TG 頻道發表煽
M M
惑犯罪的建議,待「無言 支持警察」賬戶審閱,「無言 支持警
N N
察」賬戶可以將被提供的訊息轉載至 TG 頻道。(參考[Tab F8(1)-(5)]
O 訊息截圖)。 O
P P
27. 警方也檢索到被告人的「無言 支持警察」賬戶與其他
Q Q
個別 Telegram 使用者之間的聊天紀錄。從這些聊天紀錄可見,對於
R 其他人就 TG 頻道的貼文內容或將會發布的貼文內容所作的請求或 R
反映的意見,被告人曾作出回應,表示稍後會發布相關資訊。相應
S S
貼文其後在 TG 頻道上發布(參考[Tab F1-7]訊息截圖)。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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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A A
B B
28. 被告人從 TG 頻道儲存一些訊息。被告人也儲存其他
C Telegram 聊天群組頻道或 Telegram 使用者的訊息,標記為書籤或轉 C
發至自行開設的聊天群組(聊天群組內除被告人本人外無任何成
D D
員),然後把部分儲存訊息在 TG 頻道上發布。
E E
F 控罪基礎 F
G G
29. 被告人是 TG 頻道的擁有者,由 2019 年 7 月 2 日 TG 頻
H H
道建立當日,至他本人於 2020 年 5 月 28 日被拘捕當日,亦是 TG 頻
I 道的管理員。 I
J J
30. 被告人承認,於 2019 年 7 月 2 日至 2020 年 5 月 28 日期
K 間(包括首尾兩日),與 TG 頻道的其他管理員: K
L L
(1) 串謀非法煽惑其他 Telegram 使用者,意圖使他人身體受
M M
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控
N N
罪一),及
O (2) 串謀非法煽惑其他 Telegram 使用者製造爆炸品(控罪 O
二)
P P
Q 31. 而該兩項協議如按照串謀人士的意圖得以落實,上述行 Q
R 為必會構成或涉及協議的一方或多於一方干犯煽惑他人犯上述兩項 R
罪行。
S S
T 32. 附件有一個文件冊。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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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A A
B B
定罪紀錄
C C
33. 被告人是初犯。
D D
E 求情 E
F F
34. 被告人現年 30 歲,出生於香港,接受教育至大學學士學
G G
位程度。自 2015 年起,被告人任職樓宇建設工程師冷氣工程,月薪
H 約港幣 27,000 元。案發前,被告人計劃報讀碩士學位課程,並計劃 H
I
於 2022 年至 2023 年度成為註冊工程師。 I
J J
35. 被告人未婚,與父母同住,成長於健康家庭,關係融洽
K 和諧。父親是退休人士,母親是家庭主婦。他有一位兄長,任職機 K
電維修員。案發前,雙親主要由被告人照顧,被告人亦有負責家庭
L L
日常開支。
M M
N 36. 被告人自被捕還押至今已逾時 1 年 8 個月。還押期間, N
他分別報讀了工程英語課程,及自行進修外語如日語、歷史、等
O O
等,裝備自己,並打算服畢刑期,重投社會時,繼續報讀碩士學位
P P
課程,重新向成為註冊工程師的目標出發。
Q Q
37. 辯方呈上多封求情信,分別由被告人、女朋友、前上
R R
司、現任同事及朋友撰寫。被告人雙親因學歷、年紀及疫情等問
S S
題,未能親筆撰寫求情信,而這點已反映在被告人女朋友的信件
T 中。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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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A A
B B
38. 綜合來說,從求情信中可見,被告人的背景良好,為身
C 邊的人帶來正面能量,例如他帶領女朋友走出負面情緒的陰霾;他 C
在學習及工作遇到困難時不放棄;他向有需要的朋友伸出援手;他
D D
連番鼓勵及引領朋友們重回生活正軌。他在朋友之間及工作上獲得
E E
讚賞,被視為良師益友、盡忠職守、熱衷工作,及是品格良好的
F 人。 F
G G
39. 案發時,正值社會氣氛動盪不穩的高峰期。被告人受氣
H H
氛影響,未曾細思其行為帶來的影響,而作出如此不智的舉動。他
I 的行為是一次,並不符合其一貫性格的獨立事件。 I
J J
40. 辯方重點指出,兩項控罪無量刑指引。相關控罪的訊息
K K
為一般性貼文,無就特別事件、單一特定暴動事件、特定地點或時
L 間等等,作出煽惑 TG 頻道訂閱者犯罪。調查期間,被告人的態度 L
合作,願意提供密碼、資訊,配合警方調查,節省時間及資源。被
M M
告人坦白承認 TG 頻道是由他創立,亦有轉發其他用戶提供的訊
N N
息,而大部分訊息是轉發訊息,當中內容包括含字眼如「巴打/絲
O 打建議」、「巴打/絲打投稿」、「手足分享」、「手足提議」等 O
P
等字眼。 P
Q Q
41. 從被告人求情信可見,還押期間,他一直反思其行為,
R 明白自己小看了該些訊息的煽動效果,亦因而冇執意申請保釋,選 R
S
擇承擔法律責任,反映其悔意充足。就事件對父母、女朋友及朋友 S
帶來的影響,他感到愧疚。他無因為本案犯錯而放棄自己,反而希
T T
望積極運用刑期時間裝備自己,並在服刑完畢後,對身邊及社會作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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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A A
B B
出彌補,不再干犯控罪。他重犯機會極微。
C C
42. 本案審前覆核聆訊前,被告人已透過律師代表向法庭及
D D
控方表示承認控罪一及二。
E E
F
43. 以兩項控罪訊息的相關及重疊性與及總刑期的原則,辯 F
方希望法庭考慮刑期同期執行。
G G
H 44. 控辯雙方都呈上案例給法庭參考。 H
I I
J J
判刑
K K
45. 本席已小心考慮過所有郭大律師為被告人提出的求情說
L L
話。
M M
N 46. 在律政司司長 訴 潘榕偉 1,上訴庭指出,煽惑他人犯罪 N
是普通法罪行;煽惑罪的要旨是,阻止人慫恿或鼓勵別人犯罪,即
O O
使無人因被慫恿或鼓勵而犯罪,及讓法律在最早可能的時間介入,
P P
阻 止 被 煽 惑犯 罪 的 人干 犯 有 關罪 行 。《 刑 事 訴 訟程 序 條 例》 第
Q 101I(2)(c)條,把煽惑罪的最高懲罰定為其標的罪行之最高刑罰,原 Q
因是煽惑罪必須針對某特定的罪行而作出,即使煽惑者 無犯該罪
R R
行,但基於他煽惑他人干犯該罪行,其煽惑罪責與該罪行的罪責有
S S
必然的關係,故法庭量刑時,須考慮其煽惑的標的罪行以及標的罪
T T
1
[2021] CAAR 16/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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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A A
B B
行之刑責和刑期。至於如何考慮,則應按案件的實際情況而定。
C (見判詞第 33 至 36 段) C
D D
47. 上訴庭亦指出,該案答辯人犯案時,香港正經歷連串持
E E
續及嚴重的暴力衝擊和違法行為,當中有不少是大規模、長時間及
F 影響廣泛地區或多個地點的暴動,或涉及暴力的非法集結。答辯人 F
在該些社會氣氛及環境下,煽惑他人干犯涉及暴力的非法集結,明
G G
顯加強破壞社會安寧和治安的風險。在互聯網發放訊息,可以很快
H H
及廣泛的傳播開去。
I I
48. 本席認為,上述香港社會情況及透過互聯網發放訊息,
J J
可迅速及廣泛地傳播開去適用於本案的情況。
K K
L 控罪一 L
M M
49.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 17 條訂明此罪行的最高刑罰是終
N N
身監禁,上訴庭無訂下量刑指引。
O O
50. 本案涉及 22 條訊息,橫跨 2019 年 8 月 6 日至 2020 年 5
P P
月 24 日約九個多月,內容煽惑他人用不同方法襲擊警務人員或其他
Q 人,當中包括有用毒性、腐蝕性物品、火、汽油彈、使用暴力攻擊 Q
R 人體脆弱部位、自製武器及/或陷阱,亦都以文字圖解,相片、短 R
片及/或連結分析、教導及/或示範相關自行製作、實行方式,合
S S
共建議超過十多種襲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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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A A
B B
51. 以案發時的社會背景情況下,本席認為,此犯案時間是
C 相當長,而內容建議多種自製、自學的襲擊方式,明顯是煽惑及鼓 C
吹他人使用暴力、違法手段來表達不滿、仇恨,嚴重危害公眾安全
D D
及秩序。
E E
F 52. 此外,內容煽惑他人襲擊的對象主要是警務人員,所建 F
議的襲擊方式當中有多個涉及使人致命及/或相當可能有使人致命的
G G
風險,例如:低頻武器可使臟腹器官產生強烈共振,輕者肌肉痙
H H
攣、全身顫抖、呼吸困難;重者可能血管破裂、內臟移位、受損,
I 乃致迅速死亡;留意警察裝備的弱點,如頸,有好多重要血管,好 I
多時佢哋都冇保護。觀塘手足成功𠝹頸就知有用……咁一刀深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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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埋佢哋皮。警甴就算死唔去中風終身殘廢仲好,等佢成世慢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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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喺水炮車附近嘅手足留意 請求其拎啲沙扔水炮車側邊嗰塊柏
L 葉 塞咗佢個入風位 等到入面嘅友焗死;各位知唔知 其實氯酸 L
M
鉀係好高毒性 10g 都已經可以整死一個人 如果將啲毒藥或者氯酸 M
鉀融咗入大廈嘅食水 俾班狗飲 你哋估會點?。本席認為,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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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以反映,內容鼓吹以無底線程度地襲擊警務人員,而多個涉及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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擲腐蝕性、易燃物品及/或爆炸品也隨時殃及其他無辜的人之生命
P 及財產,情節十分嚴重。 P
Q Q
53. 辯方指出,22 則訊息為一般性貼文,並無就特定事件、
R 單一特定暴動事件、特定地點或時間作出煽惑 TG 頻道訂閱者犯 R
S 罪。即使如此,但正如前述,犯案時間相當長,加上案發時的社會 S
背景情況,本席認為,內容煽惑及鼓吹他人向警務人員使用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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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長時間及持續地對正常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之人身安全構成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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潛在威脅,亦對公眾安全造成危害,絕不較針對特別特定事件、地
C 點或時間的嚴重程度為輕,亦可說是有過之而無不及。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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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控方交代不到哪些訊息不屬於轉載訊息。本席以辯方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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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指大部分訊息為轉發訊息的基礎來考慮。即使如此,根據被告人
F 與其他 Telegram 使用者之間於 2019 年 8 月 6 日至 11 月 16 日的聊天 F
紀錄,被告人回應的性質有多方面,例如:有關在紅綠燈柱間綁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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絲線的課題,被告人向對方提供意見,「其實重點應該係令狗睇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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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 我覺得不如咁啦 喺前線路障前 set 咁會冇咁易 TK 始終隱
I 藏性係好重要。」;有關手足提議整弓的課題,被告人的回應表示 I
「自己會研究對方建議製作弓嘅方法。」;被告人與對方交流襲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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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的意見,例如:有關簡易氣槍製作,被告人回應「明白 其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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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自己上網睇射釘之類 既可以射到好勁 如果個樽夠硬淨嘅話
L 可以打到大過 2J 最重要係睇個樽頂到幾多 不過你呢條片 我都 L
M
研究下先」;有關破壞港鐵設施,「我知所以我建議人搞會影響停 M
站嘅嘢 我自己都知青衣 control centre 可以控制到好多嘢 甚至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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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大圍嗰電房都可以搞到成條東鐵 但係冇人搞 如果禁咗個站嘅
O 急停先再搞會好好多 唯有提提手足要禁咗個急停 先掟嘢落路 O
P 軌」等等,加上 2019 年 10 月 22 日被告人在其頻道發布連結,邀請 P
他人報料,提供有關損毀財物或傷人的資訊,亦與報料人討論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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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並提出建議。本席認為,就這些訊息內容而言,被告人的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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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不只是純粹轉發,而是積極及主動的參與,提供意見。換言之,
S 這些轉發訊息內容當中融入了被告人的意見分析及資料整理,加重 S
案情的嚴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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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被告人知道案發時涉案頻道約有二萬名的訂閱者,而他
C 身為創立、擁有及管理人也必然知道這些頻道是公開網上頻道,容 C
許網上任何用家瀏覽其內容。換言之,涉案訊息除了可在短時間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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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惑人數眾多的訂閱者,亦可以煽惑其他互聯網使用者,加劇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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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後果的嚴重性,即潛在危險。
F F
56. 整體而言,本席認為,應以 5 年監禁為量刑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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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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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刑事罪行條例》第 55(1)條,訂明此罪行一經循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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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程序定罪,可判處監禁 1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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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58. 涉案的貼文共 26 則,橫跨 2019 年 11 月 10 日至 2020 年 L
4 月 22 日,大概 5 個多個月,內容是煽惑他人製作多種不同形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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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品、炸彈及爆炸性裝置,使用火柴頭、氣體罐及樽、氣體、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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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物料、化學原料,甚至直接使用爆炸品等,並附有文字、相片、
O 短片、連結及/或圖解,提供詳細指引、教導及示範。 O
P P
59. 涉案貼文時間上明顯與控罪一貼文的時間有重疊,而涉
Q 案貼文的內容當中提到,例如:香港人想升級嘛;有手足成功用火 Q
R 柴頭做咗個手掟武器出嚟;手足分享地雷製作方法;用途:鋅+流推 R
進器可以改善現時射程有限嘅問題 亦可以作為火繩槍嘅彈藥;搵
S S
個膠樽倒少少通渠水落去同埋鋁條(可以用錫紙磨碎或者汽水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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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次出咗火魔法果陣可以掟出去 係會爆炸嘅;亦都多謝手足掟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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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咁有手既設計黎 各位可以用呢個設計 再加一個廁紙筒同埋大
C 量火柴頭或者黑火藥 就可以做到大殺傷力武器,加上控罪一貼文 C
的襲擊方法當中涉及使用火魔法,即向警務人員身上掉汽油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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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認為,整體而言,反映涉案的 26 個貼文與控罪一貼文有關連,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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樣有著傷害他人的主旨,對象尤其是警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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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即使如辯方所指是一般性貼文,無就特別事件、單一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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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暴動事件、特定地點或時間等等,作出煽惑 TG 頻道訂閱者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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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本席認為,犯案時間亦相當長,加上案發時的社會背景情況,
I 內容煽惑及鼓吹他人使用具大殺傷力的爆炸方式,同樣是長時間及 I
J
持續地危害警務人員的安全及整體公眾安全。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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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此外,內容也清楚顯示,建議的製作過程當中,有些本
L 身是有危險性,例如:爆炸魔法就有一定危險性嫁啦 安全第一 L
都係果句 做得就唔好驚;KMnO4 係受管制的化學品,其使用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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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此物化學性不穩定,會自燃自爆,不能將佢混合其他嘢後再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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擦/撞擊/曬太陽,否則會自爆;有關硝石製作方法 最後要提一
O 提各位 由於過程中會釋出大量氨氣 建議各位係通風良好既地方 O
P
進行實驗。換言之,相關製作過程,除了危害製作者的自身安全 P
外,亦將身處他附近的無辜人士,例如家人、鄰居的安全及財產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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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險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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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62. 從被告人與其他 Telegram 使用者之間的聊天紀錄可見, S
他的回應性質,例如:2019 年 11 月 10 日就「BL」的訊息有關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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魔法,附上連結,遇火會爆炸,可在火魔口補上/改良」,「無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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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警察」回應「有 我遲 d 可以執一執。」;2019 年 11 月 16
C 日,就 3 的訊息,有關火柴頭成份是黑火藥,使用火柴頭及火柴盒 C
邊製作投樽武器,「無言 支持警察」的回應是「我稍後出個改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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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有手足掟左片過黎,我有新既做法,不過俾少少時間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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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席認為,這些反映,被告人的角色不只是純粹轉發,而是積極及
F 主動的參與、提供意見,轉發的內容當中,亦融入了他的意見分析 F
及資料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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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毫無疑問地,涉案訊息可在短時間內煽惑人數眾多的
I TG 頻道訂閱者及其他互聯網使用者,嚴重危害警務人員及公眾安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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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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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雖然此控罪的最高刑罰較控罪一為輕及犯案時間較短,
L 但正如早前分析,涉案貼文的主旨同樣是為了傷害他人,尤其是警 L
務人員,5 個多月的犯案時間明顯是長,而所提議的方式,不論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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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作過程中或是製成品被實際使用時,也極具殺傷力,嚴重威脅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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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生命及財產的安全。本席認為,整體嚴重程度與控罪一相若,故
O 此 5 年的監禁量刑起點是合適的。 O
P P
65. 正如辯方接受被告人的認罪較遲,故不會得到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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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認罪折扣。考慮到被告人在審前覆核聆訊前已經表明認罪意向,
R 本席給予他 25%的認罪折扣,故此,就每一項控罪,認罪後應為 45 R
S
個月的監禁。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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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兩項控罪涉及煽惑不同性質的罪行,但正如早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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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基本上是重疊,時間上亦大部分重疊。因此,本席認為,兩項
C 控罪的刑期同期執行是合適的,也符合總刑期的原則。本席下令兩 C
項控罪的刑期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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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進一步考慮到被告人是初犯,調查期間態度合作,省卻
F 警方破解密碼的時間及資源,本席對於他在還押期間積極進修和希 F
望出獄後能夠報答家人及回饋社會的求情及表現,予以肯定,本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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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他已汲取教訓,重犯機會微,酌情給他扣減 3 個月。除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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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本席看不到有其他有效的扣減因素,故判他監禁的總刑期為 42
I 個月。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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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 劉綺雲 ) L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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