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兆川等案 DCCC475/2021
參與非法集結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兆川、陳思晨、高敬希、陳綺敏、王穎彤、許巧靜、陳東城、鄭肇其、施雄國、鄭瑞琪、蔡蒨盈、程曉君、鍾靜純、江麗華、劉頌祈
- 法院: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嚴舜儀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2019年11月18日尖沙咀科學館廣場一帶的非法集結。當日上午,大批人士聚集並組成防線,與警方機動部隊對峙,部分人張開雨傘及叫喊要求警方釋放理工大學內人士。人群其後一度向警方防線推進,警方發出警告後仍未即時散去,最終在華懋廣場外拘捕135人。席前十五名被告人及另外四人經審訊後被裁定違反《公安條例》第18(1)及(2)條的非法集結罪。各被告人的參與程度、衣著、是否攜有保護裝備、年齡、背景及悔意各有不同。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非法集結的量刑標準,包括群體行動及利用人數達成共同目的的控訴要旨、公共秩序風險、阻嚇需要,以及各被告人的角色、參與程度、暴力或破壞程度、個人背景和更生可能性。辯方主張案情較輕、沒有武器或實質暴力,並要求採納較低量刑起點及給予扣減。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非法集結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判監禁五年。《公安條例》沒有具體量刑指引,故須按整體情況及罪行情節量刑。非法集結的控訴要旨是參與者人數眾多,利用人多勢眾達成共同目的;群體行動亦可能互相感染、鼓勵,並增加暴力及公共秩序受破壞的風險。量刑須兼顧懲罰、公開譴責、阻嚇及更生,並評估集結規模、持續時間、是否有計劃、武器、暴力、破壞、威脅程度及個人角色。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律政司司長 訴 黃之鋒及另二人,說明一般量刑元素及非法集結的量刑原則;並參考 Caird、梁國華、R v Gilmour、R v Blackshaw 及女王 訴 陶君行,分析群體行動、公共秩序風險及非法集結的控訴要旨。法律依據為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及(2)條。
裁決與命令
本摘錄載有判刑理由及各被告人的求情資料,但在所提供文本中未載明各被告人的最終刑期、刑罰種類或其他具體命令。因此,不能僅依據摘錄确定最終判刑結果。
判決啟示
判刑重點在於非法集結所產生的群體力量及公共秩序風險,而不只限於個別被告人是否親自施加暴力。沒有武器、暴力或破壞、參與程度較低及良好背景,均可能影響量刑,但必須與阻嚇及維護公共秩序的需要一併衡量。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參與非法集結最高可判多久?
法庭指出,非法集結如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判監禁五年。本案判詞摘錄說明了量刑原則,但未載明各被告人的最終刑期。
Q.沒有使用武器參與集結會否影響判刑?
會。法庭會考慮有否武器、暴力或破壞,以及被告人的角色和參與程度;本案多名被告沒有武器或實質暴力,這些因素可影響量刑評估,但不會排除阻嚇需要。
Q.非法集結的群體力量為何影響判刑?
法庭認為非法集結的核心在於人數眾多者利用集體力量達成共同目的。群體行動可能互相感染並增加暴力及公共秩序受破壞的風險,因此是本案量刑的重要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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