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信誠等案 DCCC117/2022

準備加入暴力集會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D1監禁10個月;D2監禁12個月並罰款一萬元;D3監禁10個月;D4監禁12個月並罰款一萬元;D5監禁12個月並罰款一萬元;D7監禁10個月;D9監禁9個月
各被告因認罪被判監禁及部分罰款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王興偉21/11/2023[2023] HKDC 1657
合併案件:DCCC118/2022DCCC117/202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謝信誠、湯衛國、梁啟彥、鄧志康、簡子聰、陳慶龍及鄧可盈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王興偉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2019年8月25日荃灣及葵涌一帶的示威活動。警方在七名被告加入非法集結前,於三輛私家車附近截停各人,並搜出行山杖、戰術背心、護具、鐳射筆、彈射器、金屬棒及無線電通訊器具等物品。各被告承認串謀參與非法集結;D2、D3、D4及D5另承認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2、D4及D5亦承認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控方指各人已作出周詳部署,準備加入可能演變成暴力衝突的集會。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爭議是串謀參與非法集結的量刑基準,以及武器性質、被告角色、裝備和犯罪計劃如何影響刑罰。辯方主張被告未實際參與示威、社會氣氛已緩和,且部分人沒有武器,應從輕處理;控方則強調計劃周詳、裝備充足及暴力風險甚高。

判決理由

法院採用案件裁決理由 (ratio decidendi) 指出,串謀非法集結的重點在於共同計劃,而不必等待被告實際加入集會或造成傷害。量刑須考慮公害、人數、地點、計劃、手段、影響範圍、持續時間、暴力脅逼程度及個人角色。警方在被告加入前截停他們,不削弱罪責;相反,車輛及身上裝備顯示各人準備參與並預期武裝衝突。法院以非法集結15個月為基準,認罪扣減三分一,無前科者另減一個月;武器罪則按武器性質分別定出基準刑期,無牌無線電罪以15,000元罰款為基準。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律政司 訴 庾家駒》[2020] HKCA 1019、《律政司 訴 袁志成》[2020] HKCA 1054、《律政司 訴 黃之鋒》[2018] 2 HKLRD 657、《律政司 訴 梁曉暘及另十二人》[2018] 1 HKLRD 702及《律政司 訴 鍾嘉豪》CAAR 4/2020,確立非法集結量刑因素;另參考三宗攻擊性武器案件以區分武器刑期。

裁決與命令

各被告均被判監禁。D1及D7各判10個月;D2、D4及D5各判12個月;D3判10個月;D9判9個月。D2、D4及D5另各罰款10,000元。D1部分刑期與另一案件同期執行。

判決啟示

判決強調,串謀非法集結在實際集結前已可構成嚴重罪責;預備裝備及協調行動可顯示共同計劃。社會氣氛其後緩和,並不必然構成減刑理由。判詞第52段將D4誤稱為D5,屬文字錯誤,但整體刑期命令清楚。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尚未加入非法集會,預備裝備會否被判刑?
A.

可以。法院認為串謀的重點在於共同計劃,實際加入集會並非必要;本案各被告因準備參與及預期暴力衝突而被判監禁。

Q.認罪及沒有前科可以減刑多少?
A.

各被告因及時認罪獲三分一刑期扣減;D2、D3、D4、D5及D9因沒有前科,就串謀非法集結罪另獲減一個月。

Q.本案各被告最後被判多久?
A.

D1及D7各判十個月;D2、D4及D5各判十二個月並罰款一萬元;D3判十個月;D9判九個月。法院並作出部分分期或同期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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