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肇韜等案 DCCC475/2021

參與非法集結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D1監禁9個月;D9監禁14個月;D11監禁14個月;D15監禁12個月
四名被告人均被判處即時監禁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嚴舜儀8/12/2023[2023] HKDC 1864
合併案件:DCCC609/2021DCCC855/2020DCCC475/202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肇韜、洪妙賢、鄧耀雄及陳正雯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嚴舜儀

案情摘要

四名被告人與另外16人共同被控一項非法集結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及(2)條,經審訊後全部被裁定罪名成立。案件源於2019年11月18日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集結。逾百人組成防線,手持雨傘及防護裝備,叫喊口號並逼近警方防線,警方其後拘捕135人。案情與理工大學事件及聲援校內人士有關。四名被告人均無刑事紀錄,且沒有證據顯示他們是策劃者或領導者。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是:在沒有證明四名被告人實施實質暴力的情況下,非法集結的嚴重性及量刑起點應如何評估;集結是否屬預先準備而非突然發生;各被告人的角色、裝備、年齡、個人背景及候審期間表現應獲多少減刑。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公安條例》第18條及上訴庭關於非法集結的判刑原則,認為罪行的控訴要旨在於多人利用人數及共同目的威脅公共秩序。即使沒有實質暴力,仍須考慮計劃程度、人數、地點、持續時間、挑釁性、對警方的威脅及個人角色。超過100人短時間集結、攜帶常用裝備、組成傘陣並逼近警方,足以顯示事件經預先準備,且風險高度嚴重。監禁是唯一適當刑罰;D9、D11及D15的量刑起點為15個月,D1因沒有裝備及年輕而以12個月為基準,再作個別扣減。

引用案例與條文

主要依據包括《公安條例》第18條及律政司司長 訴 黃之鋒 CAAR 4/2016,確立非法集結的控訴要旨及阻嚇因素。律政司司長 訴 鍾嘉豪 [2021] 2 HKLRD 1338確認原則亦適用於非暴力集結;律政司司長 訴 袁志成 [2020] HKCA 1054及律政司司長 訴 庾家駒 CAAR 5/2020提供量刑比較。

裁決與命令

四名被告人均被判監禁:D1吳肇韜九個月;D9洪妙賢十四個月;D11鄧耀雄十四個月;D15陳正雯十二個月。法庭認為監禁是唯一適當選項。

判決啟示

非法集結即使沒有實質暴力,仍可因人數、預先準備、地點及對公共秩序的迫近威脅而判處監禁。個人背景本身並非減刑因素,但年齡、參與程度、所攜裝備及候審期間表現可影響刑期。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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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沒有實質暴力的非法集結會否判監?
A.

可以。法庭認為即使沒有實質暴力,只要集結人數多、經預先準備並對公共秩序造成迫近威脅,仍可判監。本案四名被告人均被判即時監禁。

Q.非法集結的刑期會考慮哪些因素?
A.

法庭會考慮計劃程度、人數、地點、持續時間、挑釁性、對警方的威脅及被告人的角色,也會考慮年齡、裝備和候審期間表現。本案各被告人被判九至十四個月監禁。

Q.年輕及沒有刑事紀錄能否避免非法集結監禁?
A.

年輕、沒有刑事紀錄及良好背景可影響刑期,但不必然避免監禁。法庭認為本案公共秩序威脅嚴重,監禁是唯一適當刑罰;D1最終被判九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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