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B B
DCCC 353/2022
C [2023] HKDC 521 C
D D
香港特別行政區
E 區域法院 E
F 刑事案件 2022 年第 353 號 F
G G
----------------------------
H H
香港特別行政區
I 訴 I
沈嘉瀚(第二被告人)
J J
----------------------------
K K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王詩麗
L 日期: 2023 年 4 月 20 日 L
出席人士: 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鄭頴愉,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 M
關恆芬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任其昌‧李鴻生律
N N
師行延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O O
控罪: 非法集結 (Unlawful assembly)
P P
Q Q
----------------------------
R R
判刑理由書
S ---------------------------- S
T T
U U
V V
-2-
A A
B B
C 背景 C
1. 本案曾於 2022 年 9 月 29 日提訊。在該聆訊中,兩名被告
D D
表示他們打算認罪 。代表第二被告的關大律師希望法庭把答辯聆訊
E E
訂於 2023 年 4 月才進行以便第二被告完成一些課程。法庭遂定下 2022
F 年 11 月 2 日和 2023 年 4 月 3 日分別為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的答辯聆 F
訊。
G G
H H
2. 2022 年 11 月 23 日,本席已判處第一被告進入教導所。
I 故此,本判刑理由書只針對第二被告。 I
J J
控罪
K K
3. 第二被告於 2023 年 4 月 3 日在席前承認一項「非法集結
L 罪」1。罪行詳情指他和第一被告於 2020 年 11 月 19 日,在香港新界 L
M
馬料水沙田市地段第 437 號大埔公路馬料水段香港中文大學,連同其 M
他身份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
N N
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
O 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 O
P 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P
Q Q
R R
S S
T T
1
違反香港法例第 245 章《公安條例》第 18 (1) 及 (3) 條
U U
V V
-3-
A A
B B
案情
C 4. 簡單而言,第二被告承認以下事實。 C
D D
5. 基於公共衛生考慮,香港中文大學(中大 )宣布於 2020
E E
年 11 月 19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 日期間舉行的畢業典禮只會在網上廣
F 播,不會舉行實體典禮及慶祝活動。 F
G G
6. 因應上述宣布,有人在流動通訊軟件 Telegram 呼籲於
H H
2020 年 11 月 19 日在中大校園進行示威,亦有人在中大校園內多處
I 張貼宣傳上述示威的海報,並列出將於 11 月 19 日約 12 時開始,由 I
港鐵大學站 A 出口外的休憩用地(即案發時被示威者稱為「中文大學
J J
民主女神廣場」的休憩用地)出發,遊行往中大校園本部中央的百萬
K K
大道。中大沒有表示同意。
L L
7. 案發日約 0907 時,第二被告離開其油塘住所;約 1037 時,
M M
他和第一被告到達港鐵大學站,一起步往校園;約 1040 時,由於他
N N
們並非中大職員、學生及校友,所以進入校園時需向中大提供個人資
O 料作紀錄。 O
P P
8. 1145 時至 1230 時,約 100 名蒙面者在休憩用地集結示威,
Q
有人手持橫額,高呼「一息尚存 抗爭到底」及「毋忘義士 釋放十二」 Q
R 等口號。 R
S S
T T
U U
V V
-4-
A A
B B
9. 約 1229 時,兩名被告站在休憩用地示威現場附近。中大
C 保安員發覺他們形跡可疑。第二被告見到中大保安員密切監察自己, C
故拔足狂奔。兩名中大保安員追逐不久便把第二被告截停查問。他們
D D
把他的個人資料記錄在記事冊上,又拍攝了上述過程。
E E
F 10. 約 1238 時,約 100 名聚集在休憩用地的蒙面者(示威者) F
參加示威遊行,他們大多穿黑色裝束,部份帶着「V 煞面具」,有人
G G
攜帶多個黑色氣球;有人在隊頭,拉起直幡「香港唯一出路」;有人
H H
手裏拿着在逃人士名字的白色紙張,示威隊伍高叫「釋放十二 毋忘義
I 士」及「殲滅中共 全黨死清光」等煽動口號;有人指駡在場保安人員, I
埸面混亂。
J J
K K
11. 約 1252 時起,第二被告被拍攝參與上述示威遊行。當時
L 他身穿黑色裝束,並帶着黑色口罩。示威者沿車站路、環迴東路及大 L
學遊行上山前往百萬大道,堵塞車輛。縱使中大保安員反覆呼籲,指
M M
示威者可能已觸犯法例,但示威者不予理會,亦有人叫駡中大人員。
N N
O 12. 遊行期間有人繼續拉起直幡,展示煽動文字的橫額和旗幟, O
內容包括「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這一場革命最終無人取勝 但請
P P
你留低一起做見證」(涉案橫額)。
Q Q
R 13. 約 1307 時,第二被告在示威者當中,手持印有內地被捕 R
港人名字的紙張。示威者多次叫喊該些人的名字,及「釋放十二 毋忘
S S
義士」口號。
T T
U U
V V
-5-
A A
B B
14. 他們遊行往百萬大道時,亦高呼不同具煽動性的口號如
C 「香港獨立」、「香港人 報仇」「五大訴求 缺一不可」。 C
D D
15. 約 1311 時,第二被告在示威者當中用揚聲器帶領示威者
E E
高呼「香港獨立」、「光復香港」等煽動口號,示威者高呼「時代革
F 命」和應。 F
G G
16. 約 1313 至 1320 時,第一被告、第二被告和其他人相靠而
H H
站,一起手持涉案橫額,在示威者前方帶領示威者繼續上述示威遊行。
I I
17. 約 1320 時,兩名被告和那些手持涉案橫額的人首先到達
J J
百萬大道,並聚集於一個大帳篷裏,其他示威者陸續到達,在他們後
K 面聚集。部份身穿畢業袍、帶着「V 煞面具」的示威者走近並一字排 K
L 開,手持涉案橫額。兩名被告加入示威者第二行,手持另一橫額。示 L
威者繼續手持其他煽動文字的橫額,和印有在逃人士名字的白紙張,
M M
不時叫喊口號。
N N
O 18. 約 1325 時至 1330 時,兩名被告和其他示威者繼續在上址 O
集結並一起唱「願榮光歸香港」。
P P
Q 19. 約 1400 時,示威者散去。中大保安員在現場發現多幅印 Q
R
有上文所提及不同煽動文字的橫額、標語牌。 R
S S
T T
U U
V V
-6-
A A
B B
20. 2020 年 12 月 7 日,第二被告被捕。警誡下,他表示:「我
C 嗰日淨係入中大行,舉過支旗內容唔記得,行完之後我就走。」警方 C
搜查第二被告住所,檢獲他案發時所穿裝束。
D D
E E
刑事定罪記錄
F 21. 第二被告過往沒有刑事定罪記錄。 F
G G
求情
H H
22. 求情時,關大律師指第二被告於 2004 年 8 月在香港出生,
I 案發時 16 歲,現時 18 歲。 他與父母及兄長同住,父親是一名工程 I
師,母親是一名家庭主婦,哥哥今年 26 歲,是一名文員。
J J
K K
23. 第二被告讀書的成績不算理想,但運動成績突出,是一名
L 出色的乒乓球球員,多次代表學校作賽,也曾多次獲獎。 現時為南海 L
M
及展毅乒乓球隊的隊員,也為樂智協會擔任教練,教導小朋友乒乓球。 M
除此之外,他也曾參與獅子會禁毒先鋒榮譽衛隊,熱衷步操與及制服
N N
團隊的活動。
O O
24. 他完成了中三課程之後,轉往職業訓練局修讀健體及運動
P P
專業文憑課程,原本預計今年年中完成學業。 但在反覆思量之後,決
Q Q
定學習一技之長,穩定謀生。 今年年初,他決定放棄學業,學習拯溺,
R 希望可以成為一位專業救生員。 R
S S
T T
U U
V V
-7-
A A
B B
25. 第二被告的雙親和哥哥形容第二被告有愛心、品性善良、
C 樂於助人、有正義感、十分孝順,真誠待人、重視家人、勤奮努力等。 C
D D
26. 第二被告因為干犯了本案,經轉介下接受了香港善導會李
E E
姑娘的輔導。 經過三年的相處,李姑娘形容他心地善良、有理想,是
F 一名為目標向前努力的青年人。此外,第二被告乒乓球朋友亦形容他 F
活潑開朗,有心教導小朋友。
G G
H H
27. 關大律師表示第二被告犯案時心智不成熟,兼受網上的呼
I 籲,相約第一被告前往中大參與遊行。他強調第二被告從來沒有考慮 I
過使用暴力,也沒有帶同任何武器工具。 經過三年的思想沉澱,對自
J J
己愚蠢的行為,感到非常後悔。
K K
L 28. 關大律師指本案是一宗嚴重的案件,但不是同類案件中最 L
嚴重的一種。 雖然出現了鼓譟哄動和混亂的埸面包括叫罵保安員,但
M M
沒有出現嚴重的暴力行為,沒有人命受傷,沒有財物受損,整體而言
N N
是和平的遊行。
O O
29. 關大律師認為第二被告沒有刑事罪行的記錄,所以更生中
P P
心是一個適合的判刑。他引述 Sentencing in Hong Kong, Tenth Edition,
Q
2022, Pg. 610, para [39-5] 至 [39-7] 的段落: Q
R R
"[39-5] The primary objective of the rehabilitation
centre's programme is to provide an intermediate
S S
sentencing option somewhere between, on the one hand,
the training centre and, on the other, a non-custodial order.
T T
…
U U
V V
-8-
A A
B [39-6] Within the rehabilitation centre, a residential B
programme is provided to inmates which offers a chance
C for young offenders to undergo counselling so that they can C
grow up with a right attitude.
D D
…
E [39-7] The young offenders who are sent to the E
rehabilitation centre will be those who do not have bad
F criminal records: HKSAR v Thapa Kishan [2013] 4 HKC F
524, 526. Their offences, whilst not of the most serious,
will nonetheless be punishable by imprisonment, otherwise
G G
than for the non-payment of a fine."
H H
判刑理由
I I
30. 本席已小心考慮了涉案案情、關大律師的陳詞、求情信、
J J
相關上訴法庭的判案書。基於第二被告判刑時未滿 21 歲,本席考慮
K 了《刑事罪行條例》第 109A 條,下令索取勞教中心、教導所和更新 K
L 中心報告(有關報告)。 L
M M
31. 有關報告指出,第二被告因運動耐量差,不適宜進入勞
N 教中心,但適宜更生中心或教導所,前者較適合。 N
O O
32. 不容忽視的是 2019 年因《逃犯條例》修定草案引起激
P P
烈的辯論,亦引致廣泛及連續的示威活動,這是人所皆知的事實。
Q 自 2019 年 6 月起,香港出現多場大規模的社會運動,而中大更是 Q
曾經發生大型示威活動的地方。本案就是發生在中大,而所呼喊
R R
的眾多口號中,與當時引起本地及國際關注的十二名在內地被捕
S S
人士有關,這是本案發生的背景。
T T
U U
V V
-9-
A A
B B
C 33. 案發時段,示威者在遊行期間不時叫喊煽動性的口號 C
和展示涉案橫額,又堵塞車路。多名中大保安員反覆呼籲,指示威
D D
者可能已觸犯法例,他們完全不理會這些呼籲。當中更有人指駡
E E
在場保安人員,追駡中大保安員拍攝現場,場面混亂。
F F
34. 示威者當時作出的一連串行為可能會招致更多人參加;
G G
可能會出現情緒高漲甚至激動的情況,導致有暴力事件,例如襲
H H
擊保安員;可能有不法之徒在場趁機行事等等。另外,部份示威者
I 刻意戴上 V 煞面具,遮掩容貌,令人難以辨識身份,方便他為所 I
欲為,隨時可令示威行動升級,挑起進一步激烈行為,威脅在場人
J J
士的人身安全。法庭在判刑時不能忽略當中牽涉的風險。
K K
L 35. 事實上,當日有 100 多名示威者遊行,人數不是十分小。 L
示威者由港鐵站 A 出口開始,往中大校園本部中央的百萬大道,歷時
M M
約 1 小時 30 分,行經多個校園主要地方,遊行路線不短(見:附件
N N
1)。所以是次遊行不算是小規模。
O O
36. 第二被告就是參與如上文描述的「非法集結」,且他是
P P
有計劃地參與其中。他當日絕非路過中大,看見有遊行示威便隨
Q
即加入遊行隊伍。他本身並非中大的職員或學生。當日他約於早 Q
R 上 9 時離家,10 時許到達中大。他身穿黑色外套,頭戴黑色鴨舌 R
帽,面戴黑色口罩。他一身的打扮,很明顯是有備而來。
S S
T T
U U
V V
- 10 -
A A
B B
C 37. 除此之外,他不是單獨行事,而是與第一被告相約一起 C
前往中大。正如案情顯示,他們在中大正門等待示威遊行開始,然
D D
後一起參加示威遊行。很明顯,第二被告清楚知道中大有示威遊
E E
行活動,並夥同第一被告一同參與。
F F
38. 第二被告亦積極參與整個示威遊行。他曾站在前線,帶
G G
領示威者遊行至終點站。期間他手持涉案橫額,又用揚聲器帶領
H H
示威者高呼煽動性口號,其餘的示威者亦作出回應。當他在帳篷
I 下,他手持另一橫額,站列第二排,又與人群一起唱歌。 I
J J
39. 故此,本席認為是次非法集結有其嚴重之處,而第二被
K 告的角色也是十分鮮明。 K
L L
40. 上訴法庭法官潘兆初(當時官階)在律政司司長訴黃之鋒
M M
[2018] 2 HKLRD 657 (CAAR 4/2016) 說:
N 「107.在決定某個判刑元素該有多大的比重時,法庭一 N
般來說會考慮案中罪行本身的性質和嚴重性、干犯罪
O 行情節的嚴重性、罪行所引起的後果、犯案者的犯罪動 O
機、犯案者的個人情況等因素。法庭需要全面、整體的
P 評估案件所有的情況和罪行情節的嚴重性,繼而對適 P
用的判刑元素給予恰當的比重,然後對犯案者處以和
Q 案件相稱的判刑。 Q
R 123.在判刑時,法庭會考慮犯案者被控之控罪的控罪要 R
旨。對於非法集結,罪行的控罪要旨是參與者行事時人
S 數眾多,並利用人多勢眾來達到他們的共同目的。」 S
T T
U U
V V
- 11 -
A A
B B
41. 另外,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在 律政司司長訴 SWS
C [2021] 1 HKLRD 1117 (CAAR 1/2020) 説: C
「46.《少年犯條例》要求法庭在考慮過並認為沒有其
D D
他適當的處理方式,才可以判處少年人監禁,是因為根
據一貫的法律原則,在可行的範圍內,法庭會以年輕犯
E E
的福祉為主要考慮,盡量給予年輕犯,尤其是少年人,
更生的機會,處以著重更生的判刑;而因為監禁是以懲
F F
罰、阻嚇等判刑因素為主,更生為次,所以必然是最後
判刑選項。至於非監禁的判刑選項⋯感化院、教導所、
G G
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則是拘留式刑罰,一面有更生的考
慮和目的,另一面也顧及懲罰、阻嚇等判刑因素。當法
H H
庭考慮採用那一種非監禁的判刑選項時,需要根據相
關的條例和適用的法律原則,以及涉案的實際情況來
I I
決定。」
J J
K 42. 經考慮了案中情節包括沒有嚴重暴力場面的出現、不 K
是同類案中最嚴重的一種、第二被告案發時 16 歲,初犯等,本席
L L
認為本案的判刑應以年輕犯的福祉為主要考慮,給予更生的機會。
M M
所以本席不會判處第二被告坐牢,問題是應該判處他進入更新中
N 心或是教導所。 N
O O
43. 在這議題上,本席參考了以下判案書:律政司司長訴黃
P P
龍 威 [2009] 3 HKLRD 130 、 律 政 司 司 長 訴 周 建 諾 [2022] 5
Q HKLRD 752 和 律政司司長訴 LHY CAAR 10/2020。 Q
R R
44. 上訴庭在 黃龍威 案第 16 段和第 17 段指:
S S
「法庭判被告人入更新中心羈留的作用,包括:(1) 阻
嚇青少年犯重蹈覆轍;(2) 改變青少年犯的不良思想及
T T
行為;(3) 教導青少年犯尊重法律及認識社會可接受的
行為;(4) 培育青少年犯的人際關係及其他技能發展;
U U
V V
- 12 -
A A
B B
及 (5) 協助青少年犯在獲釋後再次融入社會。根據《更
新中心條例》 ,第 4 條,青少年犯必須先在「更新中心」
C C
渡過介乎兩個月至五個月的前段羈留期,之後他必須
在「更新中心」渡過一至四個月的後段羈留期。青少年
D D
犯在該後段羈留期內可以進修、工作或參與其他獲允
許的活動。青少年犯在更生中心獲釋後還須受到為期
E E
一年的監管令監督, 若他在這一年來違反監管令的任
何條件,懲教署長有權命令他重返「更新中心」接受羈
F F
留。」
G G
45. 經考慮控罪要旨、犯罪情節、第二被告犯案時相對年輕、
H H
初犯、有悔意、在運動方面積極投入參與和表現出色、案發後獲保
I I
釋一直表現良好、有關報告的正面評價以及建議和公眾利益,本
J 席認為判處第二被告入更生中心是合適的判刑。本席相信給予他 J
K
更生及改過自新的機會,使他遠離罪行,不單能照顧他的福祉和 K
前途,也能符合社會的整體利益。還有,他需被拘留一段時間,這
L L
也能達致懲罰和阻嚇的果效。本席希望第二被告接受更生中心的
M 培訓,增強守法意識和建立良好品格。 M
N N
46. 另外,本席想指出法庭的責任是選擇最適合罪犯和罪
O O
行的刑罰。在執行這項任務時,同案的被告可能會被判不同的刑
P 罰。以本案而言,本席認為第一被告與第二被告的個人背景和情 P
Q
況不同。前者有多項刑事定罪紀錄,又在保釋期間犯下本案控罪。 Q
故此,判刑時所考慮的事項也不同,最後的判刑亦因此有異。本席
R R
不認為本案出現判刑的差異 (disparity in sentence):見 HKSAR v
S Wong Chi Fung [2022] 1 HKLRD 1305 第 32 段。 S
T T
U U
V V
- 13 -
A A
B B
C 總結 C
47. 第二被告被判入更生中心。
D D
E E
F F
( 王詩麗 )
G 區域法院法官 G
H H
I I
J J
K K
L L
M M
N N
O O
P P
Q Q
R R
S S
T T
U U
V 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