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曉琳案 DCCC855/2020
參與非法集結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曉琳(第五被告人)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嚴舜儀
案情摘要
第五被告人曾曉琳承認一項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及(2)條的非法集結罪,並同意案情。2019年11月18日,逾100人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附近集結,架起防線,手持雨傘並高叫口號,與警方防線對峙及一度逼近。警方其後驅散人群並拘捕135人,包括被告人。被告人當時剛滿19歲,攜有護目鏡、縮骨雨傘及雨衣,並非策劃或帶領者。她沒有刑事紀錄,後來確診焦慮症並表示深切悔悟。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非法集結罪的量刑起點、集結是否屬預先計劃、規模及對公共秩序的威脅,以及被告的年齡、角色、認罪和悔意應獲多少減刑。辯方主張案情較袁志成及庾家駒案輕,應採取較低起點;控方則強調集結具組織性、挑戰警方防線並具有高度公共秩序風險。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公安條例》第18條及上訴法院判例,認為非法集結的控訴要旨在於多人利用人多勢眾達成共同目的,從而威脅公共秩序。量刑須整體考慮計劃、人數、地點、持續時間、手段、暴力或暴力風險、後果及被告角色;即使沒有實質暴力,若集結可能迅速破壞社會安寧,仍可判處具懲罰及阻嚇性的刑罰。本案雖無精密策劃或正面衝擊,但逾百人預先備有裝備並協調對峙,且意圖突破警方防線,嚴重程度不遜於袁志成案。法庭以15個月為量刑起點,再因認罪、年輕及悔意作出扣減。
引用案例與條文
主要依據律政司司長 訴 黃之鋒及另二人、律政司司長 訴 鍾嘉豪及律政司司長 訴 袁志成的非法集結量刑原則。Caird、R v Gilmour及R v Blackshaw說明群體行動對公共秩序的整體風險;梁國華案及女王 訴 陶君行則支持非法集結罪的預防及阻嚇目的。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認罪成立。法庭以15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因認罪扣減3個月2星期,並因年輕及悔意各扣1個月,最終判處監禁9個月2星期;法庭拒絕緩刑。
判決啟示
沒有實質暴力並不代表非法集結案情輕微;集結規模、預先準備、與警方對峙及突破防線的意圖,均可支持即時監禁。被告的年輕、非領導角色及悔意只能帶來有限酌情扣減。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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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沒有打人或擲物,參與非法集結仍會判監嗎?
可以。法庭認為即使沒有實質暴力,集結規模、預先準備、與警方對峙及突破防線的風險仍可構成嚴重情節。本案被告最終被判監禁九個月兩星期。
Q.年輕、初犯和認罪可否避免非法集結即時監禁?
不一定。年輕、初犯、認罪及悔意可帶來扣減,但未必足以避免監禁。本案法庭已考慮各項因素,仍認為即時監禁是唯一合適刑罰。
Q.非法集結的量刑會考慮哪些因素?
法庭會考慮計劃、人數、地點、持續時間、手段、暴力或暴力風險、對公共秩序的影響及被告角色。本案因集結有準備並意圖突破警方防線,量刑起點為監禁十五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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