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赵永飞
被告人趙永飛是一名內地居民,於2018年9月來港開設銀行戶口,隨後將戶口以人民幣3,000元出售予他人使用。該戶口在2018年至2021年間被用作處理犯罪得益,涉及金額約港幣530萬元,包括一宗涉及美國受害人的跨境投資騙案。被告人於2024年入境香港時被捕,承認兩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洗黑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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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趙永飛是一名內地居民,於2018年9月來港開設銀行戶口,隨後將戶口以人民幣3,000元出售予他人使用。該戶口在2018年至2021年間被用作處理犯罪得益,涉及金額約港幣530萬元,包括一宗涉及美國受害人的跨境投資騙案。被告人於2024年入境香港時被捕,承認兩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洗黑錢罪)。
被告為一名35歲內地居民,持雙程證來港。他於2024年5月至6月期間,先後在滙豐銀行、恒生銀行及中國銀行開立三個銀行帳戶。被告承認將帳戶借予友人使用,該些帳戶隨後被用於處理涉及16名受害人的網上投資及購物騙案款項。資金流向分析顯示,三個帳戶合共處理了約港幣400萬元黑錢,款項存入後短時間內即被提走,呈現洗黑錢特徵。被告於2024年10月被捕,承認控罪。
被告人李俊龍於2021年7月成立「香港潮流科技有限公司」,並隨即開設銀行戶口。在2021年8月至9月期間,該戶口在短短一個半月內接收了56筆合共約美金1,147萬元(折合約港幣8,900萬元)的款項,隨後迅速轉賬至其他戶口。被告人作為戶口唯一授權簽署人,無法解釋資金來源。警方調查顯示被告人並無實質業務,且有多次刑事定罪紀錄。
被告人為內地居民,受導遊招募來港開設銀行帳戶。被告人以其名義成立「香港兆福投資有限公司」並擔任唯一董事,隨後在交通銀行開立帳戶。該帳戶在2023年7月至9月間,接收了173筆共約港幣1,474萬元款項,其中包括15名投資騙案受害人的資金。所有資金均以鏡像模式迅速轉出。被告人承認在知悉或相信帳戶將被用於非法用途的情況下,仍將帳戶控制權交予他人使用。
被告人黃志成於2022年7月開立銀行帳戶,隨後將帳戶密碼及銀行卡交予一名男子「啊賢」,以換取港幣3,000元報酬(惟被告人最終未獲付款)。案發期間,該帳戶被用作處理多宗騙案的犯罪得益,涉及款項共約港幣333萬元。被告人被捕後承認控罪,並確認對前置罪行(predicate offence)不知情,亦未參與詐騙行為。
被告 MO WEICHENG 於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期間,開設一間公司及三個銀行戶口,並將戶口控制權交予不明人士,以換取申請貸款的協助。該等戶口被用於處理多宗網上投資及求職騙案的犯罪得益,涉及金額超過900萬港元。被告在案發時多次往返香港開設戶口,並在被捕後承認控罪。
兩名被告承認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洗黑錢)罪。第一被告提供其銀行戶口,於2021年處理逾850萬港元犯罪得益;第二被告則提供兩個戶口,於2021年處理逾540萬港元。兩名被告均為傀儡戶口持有人,涉案資金源自感情、投資及假冒官員騙局。第一被告案發時無業,第二被告則為廚房員工。兩名被告均在被捕後承認控罪。
被告人潘俊傑承認兩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案發期間,被告人利用其名下兩個銀行帳戶(匯立帳戶及渣打帳戶)處理合共約港幣1,680萬元款項。帳戶交易呈現鏡像模式,即資金流入後迅速被提取,與被告人報稱的入息及背景極不相稱。被告人被捕後承認收取港幣300元報酬協助他人轉帳,並無其他定罪紀錄。
被告人陳保玲於2022年喪夫後獨力照顧女兒,因受一名自稱「大哥」的男子威脅,被迫開立多個銀行賬戶並交由對方使用。該等賬戶在2022年底至2023年中期間,頻繁出現大量存款及提款,呈現「鏡像模式」(mirroring pattern),涉及多宗投資騙案的受害人匯款。被告人於2023年多次被捕,承認處理上述賬戶,但否認參與上游詐騙活動。
被告人陳保玲於2022年喪夫後獨力照顧女兒,因受一名自稱「大哥」的男子威脅,被迫開立多個銀行賬戶並交由對方使用。該等賬戶在2022年底至2023年中期間,頻繁出現大量存款及提款,呈現「鏡像模式」(mirroring pattern),涉及多宗投資騙案的受害人匯款。被告人於2023年多次被捕,承認處理上述賬戶,但否認參與上游詐騙活動。
被告人陳保玲於2022年喪夫後獨力照顧女兒,因受一名自稱「大哥」的男子威脅,被迫開立多個銀行賬戶並交由對方使用。該等賬戶在2022年底至2023年中期間,頻繁出現大量存款及提款,呈現「鏡像模式」(mirroring pattern),涉及多宗投資騙案的受害人匯款。被告人於2023年多次被捕,承認處理上述賬戶,但否認參與上游詐騙活動。
被告李俊傑於2024年7月期間,參與「猜猜我是誰」電話騙案。被告先後七次前往不同受害人的住所或指定地點,假扮受害人親友的朋友,收取受害人因誤信親人被捕而交付的「保釋金」或「賠償金」。涉案金額由港幣50,000元至255,000元不等。被告於7月30日被捕,並在警誡下承認受僱於他人,負責收取騙款並轉交,從中獲取少量報酬。被告此前曾有串謀詐騙及管有危險藥物案底,並曾被判入勞教中心。
被告 Wen Kelong 於 2023 年 8 月在香港開設銀行戶口,並將登入資料交予他人使用,以換取人民幣 1,000 元報酬。該戶口在 2023 年 10 月至 2024 年 2 月期間,涉及 95 筆存款及 94 筆提款,總額達 700 萬港元,其中包括一宗電話騙案的 32,268 港元贓款。被告於 2024 年 6 月入境香港時被捕,承認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 (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被告人呂俊財於2020年開設銀行戶口,並於2022年4月至5月期間,將該戶口連同密碼以港幣6,000元出售予他人。該戶口在一個月內錄得超過1,000筆存款及300筆提款,總金額約港幣263萬元,交易模式呈現洗黑錢特徵。被告人於2022年12月被捕,承認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洗黑錢)罪。
被告人為內地居民,於2023年9月4日親自來港,在渣打銀行及恒生銀行開設兩個銀行帳戶,並隨即將提款卡及密碼交予一名稱為「夏聖權」的人士。在隨後約三星期內,該兩個帳戶被用作接收多名網上騙案受害人的款項,總金額合共約673萬港元。資金存入後迅速被分拆轉賬,呈現典型的洗黑錢鏡像交易模式。被告人於2024年9月再次入境時被捕,警誡下承認開戶並交出控制權,但否認參與前置罪行或獲取報酬。
被告人陳注倫涉及兩項洗黑錢相關控罪。案發於2023年5月31日,一名75歲受害人遭電話騙案詐騙,誤信其女婿被捕而交出港幣20萬元保釋金。被告人隨後在商場男廁從另一名同案被告人李冠賢手中接收該筆現金。同日,受害人再次接到騙徒電話要求額外20萬元,受害人起疑並報警。警方隨後拘捕被告人,並在其手機中發現李冠賢在受害人住所外及手持現金的照片,顯示被告人為犯罪鏈條中的前線收款人。
被告人李冠賢(24歲)參與電話騙案,於2023年5月31日兩度前往一名75歲長者家中,假冒債務追討人員收取港幣20萬元現金。被告人隨後將款項轉交予另一名同黨。在第二次前往受害人住所時,被告人被受害人的親友截獲並報警。被告人被捕後承認受Telegram指示行事,並在隨後的審訊中擔任控方證人,指證其同黨陳注倫。
被告張金勝於2023年9月至11月期間,開設三個銀行帳戶,並允許他人利用這些帳戶處理總額約港幣980萬元的犯罪得益。這些資金源於電話詐騙,受害人被騙徒假扮官員誘騙轉帳。被告在案發時無業,依靠綜援生活,並無從中獲得實際報酬。被告被捕後承認三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俗稱「洗黑錢」罪)。
被告張金勝於2023年9月至11月期間,開設三個銀行帳戶,並允許他人利用這些帳戶處理總額約港幣980萬元的犯罪得益。這些資金源於電話詐騙,受害人被騙徒假扮官員誘騙轉帳。被告在案發時無業,依靠綜援生活,並無從中獲得實際報酬。被告被捕後承認三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俗稱「洗黑錢」罪)。
被告人馬幹亮被控兩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洗黑錢)。控方指被告人控制兩個銀行戶口,於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期間,戶口錄得大量與其財政背景不相稱的交易,總額逾570萬港元,涉及多名投資騙案受害人的款項。被告人辯稱曾將銀行卡及密碼借予一名判頭「阿龍」使用,否認處理涉案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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