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運通
被告劉運通現年62歲,是一名地盤工人。他於2014年及2016年分別開設兩個銀行戶口,並於2022年應朋友要求,以每個戶口2,000元報酬將戶口提供給他人使用。該兩個戶口隨後被用於處理多宗騙案的犯罪得益,涉及金額分別約668萬元及296萬元。被告在警誡下承認開立戶口,但否認參與騙案或知悉戶口用途。被告此前有6項盜竊罪紀錄,但自2009年起無犯案。
瀏覽香港法律案例(共 20+ 個結果)
被告劉運通現年62歲,是一名地盤工人。他於2014年及2016年分別開設兩個銀行戶口,並於2022年應朋友要求,以每個戶口2,000元報酬將戶口提供給他人使用。該兩個戶口隨後被用於處理多宗騙案的犯罪得益,涉及金額分別約668萬元及296萬元。被告在警誡下承認開立戶口,但否認參與騙案或知悉戶口用途。被告此前有6項盜竊罪紀錄,但自2009年起無犯案。
被告劉運通現年62歲,是一名地盤工人。他於2014年及2016年分別開設兩個銀行戶口,並於2022年應朋友要求,以每個戶口2,000元報酬將戶口提供給他人使用。該兩個戶口隨後被用於處理多宗騙案的犯罪得益,涉及金額分別約668萬元及296萬元。被告在警誡下承認開立戶口,但否認參與騙案或知悉戶口用途。被告此前有6項盜竊罪紀錄,但自2009年起無犯案。
被告梁靜宜於2022年7月至8月間,受他人指示開設兩個虛擬銀行帳戶並交予他人管理,以換取港幣2,000元報酬。該兩帳戶在短時間內處理了合共約港幣527萬元的款項,涉及多筆來自不同人士的轉帳,呈現典型的「傀儡戶口」(puppet account)洗黑錢模式。被告隨後被捕,承認兩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俗稱「洗黑錢」罪)。
被告承認三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洗黑錢罪)。被告開設三個銀行戶口,在2022年8月至2023年2月期間,該等戶口處理了合共約550萬港元的犯罪得益,涉及三名詐騙案受害人的匯款。被告在開戶時報稱職業為兼職裝修工人,月入約一萬元,但戶口出現頻繁的「鏡像」交易模式,即存款後隨即被提走,戶口餘額長期處於低水平,顯示其戶口被用作「傀儡戶口」。
被告人李建永於2022年1月至2月期間,受內地人士招募來港,先後在恒生銀行及匯豐銀行開設兩個銀行帳戶。被告人將帳戶密碼及銀行卡交予他人掌控,並在短時間內處理了近1,000萬港元的資金,其中包括多名網上投資騙案受害人的被騙款項。帳戶呈現典型的「鏡像交易」特徵,資金存入後即被迅速提取。被告人於2024年4月再次入境香港時被捕,承認因經濟困難受僱開戶以換取報酬。
被告於2020年8月開設銀行戶口,聲稱從事教育行業。同年9月,一名受害人因誤信加密貨幣投資騙局,將6萬元轉入被告戶口。在隨後約一個半月內,該戶口共處理了107筆存款及94筆提款,涉及金額達282萬餘元,呈現典型的洗黑錢「鏡像模式」(mirror pattern)。被告於2023年被捕,承認曾將戶口借予他人使用。
四名被告人被控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洗黑錢)。控方指控四人利用其中銀戶口處理合共約1,800萬港元的款項。四名被告人均否認控罪,辯稱涉案款項為投資虛擬貨幣(泰達幣 USDT)的交易資金。案中涉及一個由澳門人士DW及吳汶東策劃的投資計劃,透過在澳門以現金低價購入虛擬貨幣,再在香港及歐洲市場高價出售,利用被告人的香港銀行戶口作為資金中轉站,以規避銀行轉賬限制及利用匯率差價獲利。
被告人趙麗燕承認一項洗黑錢控罪。在2019年12月至2020年12月期間,其名下之匯豐銀行帳戶涉及約356萬港元的款項,該款項源自投資騙局。該帳戶呈現典型的「鏡像模式」,即資金迅速存入並提取,結餘極低。被告雖辯稱帳戶僅用於支薪且曾遺失ATM卡,但其交易金額與其收銀員或清潔分判商的低收入背景完全不相稱。
被告李小鳳被控兩項違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SCO) 第 25 條的「洗黑錢」罪行。在約一年內,被告利用其名下的眾安銀行個人戶口及由其擔任唯一董事及股東的威鳳貿易有限公司渣打銀行戶口,處理總額約港幣 16,951,334.49 元的犯罪得益。交易呈現典型的「大量分拆、即收即轉」模式,且被告在無合法收入的情況下操作巨額資金。
被告人莫裕宁在香港開立了一間名為「渝深貿易有限公司」的公司帳戶(帳戶1)及個人帳戶(帳戶2)。2024年8月,一名德國公司員工被騙徒假冒律師欺騙,將約933,440歐羅匯入帳戶1。被告隨即將該款項兌換成港幣並轉帳至帳戶2,隨後嘗試將其中約750萬元轉帳給他人,並提取約39.5萬元現金。被告於2024年11月入境香港時被捕。
本案涉及多宗詐騙案,25名受害人被騙轉帳至多名被告帳戶,總損失約2,300萬港元。D2、D5及D6作為「人頭帳戶」持有者(stooge account holders),其帳戶共接收約550萬港元黑錢。D2涉及三個帳戶(BOC, SCB, HSBC),總額約1,200萬港元;D5及D6分別涉及約380萬及360萬港元的BOC帳戶交易。三名被告均承認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
本案涉及多宗詐騙案,25名受害人被騙轉帳至多名被告帳戶,總損失約2,300萬港元。D2、D5及D6作為「人頭帳戶」持有者(stooge account holders),其帳戶共接收約550萬港元黑錢。D2涉及三個帳戶(BOC, SCB, HSBC),總額約1,200萬港元;D5及D6分別涉及約380萬及360萬港元的BOC帳戶交易。三名被告均承認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
語義關鍵字搜尋 — 自動匹配意思相近的案例,例如搜「偷嘢」亦會找到「盜竊」相關判決。如需帶意圖地搜尋,請使用 AI 對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