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出銀行戶口洗黑錢判囚多久?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呂俊財 DCCC129/202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呂俊財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周燕珠
案情摘要
被告人呂俊財於2020年開設銀行戶口,並於2022年4月至5月期間,將該戶口連同密碼以港幣6,000元出售予他人。該戶口在一個月內錄得超過1,000筆存款及300筆提款,總金額約港幣263萬元,交易模式呈現洗黑錢特徵。被告人於2022年12月被捕,承認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洗黑錢)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被告人作為「傀儡戶口」持有人,在洗黑錢罪行中的罪責認定,以及法庭應否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因洗黑錢罪行猖獗而對被告人判處加刑。
判決理由
法官指出,洗黑錢罪行嚴重,即使是初犯亦須判處即時監禁。被告人提供銀行戶口協助處理犯罪得益,實質上令犯罪得益合法化,具備阻嚇性判刑的必要。法庭參考律政司司長 訴 雲國強一案的量刑指引,以洗黑錢金額約263萬元為基礎,採納3年3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到洗黑錢活動在社區依然猖獗,法庭批准控方申請,在認罪扣減後加刑三分之一,並就檢控延誤酌情減刑。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律政司司長 訴 雲國強 ([2012] 1 HKLRD 197) 作為量刑指引,並參考了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洪永俊 (CACC 453/2009) 及律政司司長 訴 陳皓傑 (CAAR 1/2024) 等案例,支持在洗黑錢罪行猖獗的情況下實施加刑。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承認洗黑錢罪名成立,經量刑起點、認罪扣減、加刑及檢控延誤減刑後,最終被判監禁32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了「傀儡戶口」持有人在洗黑錢鏈條中的重要角色。即使被告人未參與前置罪行,僅因金錢利益出售戶口,法庭仍會因洗黑錢罪行的普遍性及對社會的危害,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判處加刑,以發放阻嚇性訊息。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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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戶口給人洗黑錢,會被判監禁嗎?
會。洗黑錢是嚴重罪行,即使是初犯者,法庭亦會判處即時監禁。本案被告因出售戶口協助洗黑錢,最終被判監禁32個月。
Q.洗黑錢罪行會因為社會情況而加刑嗎?
會。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第27(2)條,若洗黑錢罪行猖獗,法庭可考慮加刑。本案法庭因相關罪行數據高企,決定對被告加刑三分之一。
Q.如果因為檢控延誤而感到焦慮,可以減刑嗎?
可以。法庭在判刑時會考慮檢控延誤對被告造成的心理壓力。本案被告因被捕後長時間未被檢控而出現情緒焦慮,法庭最終酌情減刑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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