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出銀行戶口洗黑錢判囚多久?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WEN KELONG DCCC414/202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WEN KELONG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譚思樂法官 (His Honour Judge Tam)
案情摘要
被告 Wen Kelong 於 2023 年 8 月在香港開設銀行戶口,並將登入資料交予他人使用,以換取人民幣 1,000 元報酬。該戶口在 2023 年 10 月至 2024 年 2 月期間,涉及 95 筆存款及 94 筆提款,總額達 700 萬港元,其中包括一宗電話騙案的 32,268 港元贓款。被告於 2024 年 6 月入境香港時被捕,承認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 (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被告作為「傀儡戶口」持有人,在涉及洗黑錢活動時的量刑起點,以及如何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 OSCO) 第 27 條對罪行普遍性及社會損害進行加刑。
判決理由
法官參考了 HKSAR v Hsu Yu Yi 及 HKSAR v Boma 的判決原則,指出洗黑錢罪行並無劃一量刑指引,法庭需考慮涉案金額、被告參與程度、犯罪持續時間及是否有跨境元素。法官認為涉案金額達 700 萬港元屬嚴重,且被告特意來港開戶屬加刑因素。考慮到控方提交關於傀儡戶口普遍性的證據,法庭行使酌情權,在認罪扣減後,對被告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HKSAR v Hsu Yu Yi [2010] 5 HKLRD 545 及 HKSAR v Boma [2012] 2 HKLRD 33,確立了洗黑錢罪行的量刑考慮因素,包括涉案金額、被告的知情程度及犯罪的組織性。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控罪,被判監禁 42 個月。
判決啟示
法庭強調傀儡戶口嚴重損害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聲譽,並為犯罪集團提供保護傘。即使被告僅提供戶口而未直接參與詐騙,仍須承擔嚴重刑責。本案反映法庭對洗黑錢罪行採取嚴厲的阻嚇性判刑政策。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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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戶口給別人使用,會構成洗黑錢罪嗎?
會。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處理已知或相信為犯罪得益的財產即屬違法。本案被告因借出戶口處理 700 萬港元贓款,被判監禁 42 個月。
Q.洗黑錢罪的判刑輕重取決於什麼?
判刑取決於涉案金額、被告的參與程度、犯罪持續時間、是否有跨境元素,以及是否涉及組織犯罪。法庭亦會考慮傀儡戶口對金融體系的損害,並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
Q.如果我只是借出戶口,沒有參與詐騙,刑罰會較輕嗎?
即使沒有直接參與詐騙,提供戶口協助洗黑錢仍屬嚴重罪行。法庭認為此舉為犯罪集團提供保護傘,損害香港金融聲譽,因此必須判處監禁以作阻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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