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出銀行戶口洗黑錢判囚多久?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俊龍 DCCC669/202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俊龍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梁嘉琪
案情摘要
被告人李俊龍於2021年7月成立「香港潮流科技有限公司」,並隨即開設銀行戶口。在2021年8月至9月期間,該戶口在短短一個半月內接收了56筆合共約美金1,147萬元(折合約港幣8,900萬元)的款項,隨後迅速轉賬至其他戶口。被告人作為戶口唯一授權簽署人,無法解釋資金來源。警方調查顯示被告人並無實質業務,且有多次刑事定罪紀錄。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被告人處理「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罪行的量刑。法庭需考慮涉案金額、跨境犯罪元素、洗黑錢手法及控方提出的加刑申請。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 (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第25條判刑。法官參考了「洗黑錢」罪行的量刑因素,包括涉案金額(逾8,900萬港元)、跨境轉賬性質及被告人的角色。法庭指出,雖然金額是重要指標,但非唯一考慮,法官須結合案件整體「觀感 (overall impression)」。鑑於傀儡戶口洗黑錢活動普遍,法庭接納控方申請,在量刑基準上額外加刑25%。
引用案例與條文
主要引用了 HKSAR v Boma [2012] 2 HKLRD 33、律政司司長訴雲國強 [2012] 1 HKLRD 197 及 律政司司長對谢志建 [2025] HKCA 911,確立了洗黑錢罪行量刑需考慮整體案情而非僅依賴金額。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承認控罪,被判監禁57個月。法庭同時處理了控方的沒收令申請。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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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戶口給別人處理不明來歷的錢,會不會坐牢?
會。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洗黑錢)是嚴重罪行。本案被告因利用公司戶口處理約8,900萬港元黑錢,被判監禁57個月。
Q.洗黑錢的判刑是單純看金額嗎?
不是。法庭會考慮涉案金額、跨境元素、洗黑錢手法、被告角色及案件整體觀感。本案法官強調金額雖重要,但非唯一考慮因素。
Q.為什麼洗黑錢案件會被加刑?
若洗黑錢活動涉及傀儡戶口且情況普遍,危害香港金融制度,法庭可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加刑。本案因相關罪行盛行,法庭額外加刑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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