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出銀行戶口洗黑錢判囚多久?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赵永飞 DCCC112/2025

判處監禁 · 監禁50個月
被告承認兩項洗黑錢罪,判囚50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周燕珠4/3/2026[2026] HKDC 8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赵永飞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周燕珠

案情摘要

被告人趙永飛是一名內地居民,於2018年9月來港開設銀行戶口,隨後將戶口以人民幣3,000元出售予他人使用。該戶口在2018年至2021年間被用作處理犯罪得益,涉及金額約港幣530萬元,包括一宗涉及美國受害人的跨境投資騙案。被告人於2024年入境香港時被捕,承認兩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洗黑錢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被告人作為「傀儡戶口」持有人,在跨境洗黑錢活動中的罪責認定,以及應否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對其判處加刑,以反映罪行的猖獗程度及對社會的損害。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洗黑錢是嚴重罪行,即使是初犯者亦須判處即時監禁。法官參考了《律政司司長 訴 雲國強》等案例,根據涉案金額(約530萬元)釐定量刑起點。法庭認為被告人跨境開立戶口及涉及國際元素屬加刑因素。此外,考慮到控方提交的數據顯示傀儡戶口罪行依然猖獗,法庭行使酌情權,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將刑期額外加刑三分之一,以達致阻嚇作用。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Secretary of Justice v Siu Yun Yee》、《HKSAR v Hsu Yu Yi》、《HKSAR v Boma》、《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有益》、《律政司司長 訴 雲國強》、《HKSAR v Chau Yu Tung》、《HKSAR v Wong Fung Ming & Others》及《HKSAR v Wang Quanwen》等案例。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承認兩項洗黑錢罪,經考慮加刑因素及減刑後,被判處監禁50個月。法庭同時下令被告人將戶口內款項歸還受害人。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了跨境洗黑錢罪行的嚴重性。法庭明確表示,即使被告人僅是為了微薄報酬而出售戶口,其作為「傀儡戶口」持有人的角色仍是犯罪鏈中不可或缺的一環,必須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此外,法庭對傀儡戶口罪行採取嚴厲的加刑態度,以應對日益猖獗的詐騙及洗錢活動。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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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戶口給他人使用,是否會構成洗黑錢罪?
A.

會。法庭指出,即使被告人僅是為了微薄報酬而出售戶口,其作為「傀儡戶口」持有人的角色仍是犯罪鏈中不可或缺的一環。本案被告人因借出戶口處理犯罪得益,被判處監禁50個月。

Q.洗黑錢罪的判刑會因為涉及跨境元素而加重嗎?
A.

會。法庭在判刑時明確指出,若案件涉及國際跨境成份,法庭可採納較嚴峻的刑期,以維護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形象。本案被告因跨境開立戶口及涉及國際騙案,被法庭視為加刑因素。

Q.法庭如何決定洗黑錢罪的加刑幅度?
A.

法庭會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考慮罪行的普遍程度及對社區的損害。本案中,控方提交了最新的傀儡戶口數據,法庭認為罪行依然猖獗,故行使酌情權將刑期額外加刑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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