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電話騙案洗黑錢如何量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冠賢 DCCC1114/2023

判處監禁 · 監禁21個月
被告承認兩項洗黑錢罪,判囚21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11/2/2026[2026] HKDC 259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冠賢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李慶年

案情摘要

被告人李冠賢(24歲)參與電話騙案,於2023年5月31日兩度前往一名75歲長者家中,假冒債務追討人員收取港幣20萬元現金。被告人隨後將款項轉交予另一名同黨。在第二次前往受害人住所時,被告人被受害人的親友截獲並報警。被告人被捕後承認受Telegram指示行事,並在隨後的審訊中擔任控方證人,指證其同黨陳注倫。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被告人涉及「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洗黑錢)罪行,法庭應如何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第27條考慮加刑,以及被告人作為從犯證人(accomplice witness)應獲得多少刑期扣減。

判決理由

法官指出,洗黑錢罪行的量刑基準主要視乎清洗金額及案情嚴重性。法庭引用《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考慮到電話騙案的普遍性及對社區的嚴重損害,決定加刑。法官同時考慮到被告人及早認罪及在另一宗案件中擔任從犯證人提供實質協助,給予50%的刑期扣減。法庭最終運用酌情權,決定兩項控罪部分分期執行,以確保整體刑期公平。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Suen Ping [2024] HKCA 701; HKSAR v Xu Mai Qing CACC 464/2005; HKSAR v Javid Kamran CACC 400/2004; HKSAR v Xu Xia Li [2004] 4 HKC 16; HKSAR v 倪鳳仙 [2013] 5 HKLRD 95; 律政司司長 訴 雲國強 [2012] 1 HKLRD 197; HKSAR v 吳建兵 [2012] 1 HKLRD 777; HKSAR v Lee Shun Fat CACC 49/2012; HKSAR v Boma [2012] 2 HKLRD 33; Z v HKSAR (2007) 10 HKCFAR 183.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承認兩項洗黑錢及企圖洗黑錢罪,總刑期定為21個月監禁。

判決啟示

本案確立了在涉及電話騙案的洗黑錢案件中,即使被告人僅為前線跑腿,法庭仍可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加刑。此外,法官強調從犯證人若提供實質協助,可獲得顯著的刑期扣減,本案給予了50%的扣減。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參與電話騙案洗黑錢會判監多久?
A.

洗黑錢罪行的量刑基準視乎清洗金額及案情嚴重性。本案被告涉及電話騙案,法庭考慮到罪案的普遍性及對社區的損害,將量刑基準訂為2.5年,最終因被告擔任從犯證人提供協助而減刑至21個月。

Q.洗黑錢時不知道錢的來源,可以減刑嗎?
A.

法庭指出,被告不知道「黑錢」的來源,或控方無法證明其確實來源,並不一定是有效的減刑因素。法庭主要考慮清洗金額及罪行對社會的危害。

Q.擔任從犯證人指證同黨,可以減刑嗎?
A.

可以。法庭會考慮被告提供的實質協助。在本案中,被告因在另一宗案件中指證同黨,獲得了50%的刑期扣減。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刑事法 指標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