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出銀行戶口洗黑錢判囚多久?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方偉忠及另一人 DCCC1492/2024

判處監禁 · D1 監禁45個月;D2 監禁40個月
兩被告洗錢罪成,判囚四十五及四十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士翔25/2/2026[2026] HKDC 359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方偉忠及另一人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士翔

案情摘要

兩名被告承認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洗黑錢)罪。第一被告提供其銀行戶口,於2021年處理逾850萬港元犯罪得益;第二被告則提供兩個戶口,於2021年處理逾540萬港元。兩名被告均為傀儡戶口持有人,涉案資金源自感情、投資及假冒官員騙局。第一被告案發時無業,第二被告則為廚房員工。兩名被告均在被捕後承認控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洗黑錢罪的量刑基準,以及控方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申請加刑的幅度。法庭需考慮被告作為傀儡戶口持有人的角色、涉案金額、犯罪持續時間、被告的刑事紀錄,以及總體量刑原則(totality principle)。

判決理由

法官指出,洗黑錢罪需具阻嚇性判刑。法庭參考了許有益案等案例,確認洗黑錢金額雖非唯一量刑指引,但具參考價值。法官裁定兩名被告均屬傀儡角色,對上游罪行不知情,亦無國際元素。考慮到洗黑錢罪行的猖獗程度,法庭接納控方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提出的加刑申請,並對兩名被告判處25%的額外刑期。法庭同時運用總體量刑原則,調整兩名被告的最終刑期。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香港特別行政區與許有益 ([2010] 5 HKLRD 536)、律政司司長與雲國強 ([2012] 1 HKLRD 197)、HKSAR v Boma ([2012] 2 HKLRD 33) 及律政司司長對謝志健 (CAAR 4/2024) 等案例。

裁決與命令

第一被告被判監禁45個月,其中22個月與其現正服刑的販毒案刑期同期執行。第二被告兩項控罪總刑期為40個月,即時監禁。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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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戶口給他人使用,會構成洗黑錢罪嗎?
A.

會。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犯罪得益的財產即屬違法。本案中,兩名被告因借出戶口處理騙案得益,被裁定洗黑錢罪成並判處即時監禁。

Q.洗黑錢罪的量刑會因為案件普遍而加重嗎?
A.

會。法庭可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考慮罪行的普遍程度及對社區的損害,對被告判處額外刑期。本案法官因應洗黑錢罪行的猖獗,對兩名被告判處了25%的加刑。

Q.如果我不知道上游罪行(如詐騙),還會被判洗黑錢罪嗎?
A.

會。即使被告對上游罪行(如詐騙)不知情,只要其處理財產的行為符合洗黑錢罪的定義,仍會被定罪。本案中,兩名被告雖不知情,但仍因處理犯罪得益被判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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