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出銀行戶口洗黑錢判囚多久?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MO WEICHENG DCCC143/2025

判處監禁 · 監禁50個月
被告承認三項處理犯罪得益罪,判囚50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His Honour Judge Tam26/2/2026[2026] HKDC 38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MO WEICHENG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譚思樂法官 (His Honour Judge Tam)

案情摘要

被告 MO WEICHENG 於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期間,開設一間公司及三個銀行戶口,並將戶口控制權交予不明人士,以換取申請貸款的協助。該等戶口被用於處理多宗網上投資及求職騙案的犯罪得益,涉及金額超過900萬港元。被告在案發時多次往返香港開設戶口,並在被捕後承認控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被告處理犯罪得益罪 (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的量刑。法庭需考慮被告作為「傀儡戶口」持有人的角色、涉案金額、跨境犯罪因素,以及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 OSCO) 應否加刑。

判決理由

法官依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判刑。法庭參考了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Wan Kwok Keung 及 HKSAR v Boma 的量刑原則,認為被告雖對詐騙案本身不知情,但其行為嚴重削弱銀行體系運作,並為犯罪集團提供掩護。法庭採納5年3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給予三分之一認罪扣減,並因洗黑錢活動猖獗及對社會造成的嚴重損害,根據條例第27(11)條加刑20%。

引用案例與條文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Wan Kwok Keung [2012] 1 HKLRD 201; HKSAR v Boma [2012] 2 HKLRD 33.

裁決與命令

被告三項處理犯罪得益罪名成立,判處監禁合共50個月。

判決啟示

法庭強調「傀儡戶口」(stooge accounts) 對香港國際金融中心聲譽的負面影響,並明確指出即使被告未直接參與詐騙,僅提供戶口亦須承擔嚴重刑事責任。此判決反映法庭對洗黑錢罪行採取嚴厲的阻嚇性量刑態度。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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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戶口給別人使用,會觸犯洗黑錢罪嗎?
A.

會。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處理已知或相信為犯罪得益的財產即屬違法。本案被告因借出戶口處理騙款,被判處監禁50個月。

Q.如果我不知道戶口內的錢是騙款,是否就不用負責?
A.

不一定。法律要求被告在處理財產時,若有合理理由相信該財產代表犯罪得益,即構成犯罪。本案被告雖稱不知情,但法庭認為其行為仍須負刑責。

Q.洗黑錢罪的判刑會因為犯罪猖獗而加重嗎?
A.

會。法庭可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考慮罪行的猖獗程度及對社會造成的損害而加刑。本案法庭便因此將刑期加重了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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