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電話騙案收款如何判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俊傑 DCCC938/2025

其他 · 判處教導所
被告承認串謀詐騙罪,被判處進入教導所。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士翔24/2/2026[2026] HKDC 327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俊傑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士翔

案情摘要

被告李俊傑於2024年7月期間,參與「猜猜我是誰」電話騙案。被告先後七次前往不同受害人的住所或指定地點,假扮受害人親友的朋友,收取受害人因誤信親人被捕而交付的「保釋金」或「賠償金」。涉案金額由港幣50,000元至255,000元不等。被告於7月30日被捕,並在警誡下承認受僱於他人,負責收取騙款並轉交,從中獲取少量報酬。被告此前曾有串謀詐騙及管有危險藥物案底,並曾被判入勞教中心。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被告作為電話騙案的收款人,在認罪及考慮其年齡(18歲)的情況下,應判處何種刑罰。法庭需考慮控方提出的加刑申請、被告的犯罪角色、過往刑事紀錄,以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對年輕罪犯的判刑原則。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電話騙案利用受害人對親人的關懷進行欺詐,性質惡劣,必須判處阻嚇性刑罰。法庭參考了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洪永俊及另一人等案例,確立了4年的量刑基準。考慮到被告年齡及教導所報告建議,法庭認為被告不適合再次進入勞教中心,而教導所能提供更全面的管教與培訓,且其監管期與即時監禁刑期相若,足以反映罪行嚴重性並達到阻嚇效果。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主要引用了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洪永俊及另一人 [2011] 2 HKLRD 167、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耀輝 CACC 100/2014 及律政司司長 訴 陳皓傑 [2024] 6 HKC 641 等案例,確立電話騙案的量刑基準。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一項「串謀詐騙」罪,法庭判處被告進入教導所。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法庭對電話騙案採取嚴厲的阻嚇性判刑,即使被告為年輕罪犯,若曾有同類案底且勞教中心不適用,法庭傾向判處教導所,以平衡懲罰、阻嚇及更生需要。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參與電話騙案擔任收款人會被判監嗎?
A.

電話騙案性質嚴重,法庭通常會採取嚴厲的阻嚇性判刑。在本案中,雖然被告年僅18歲,但因曾有同類案底且勞教中心不適用,法庭最終判處其進入教導所,以達到懲罰及更生目的。

Q.法庭判刑時會考慮年輕罪犯的背景嗎?
A.

會。法庭會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考慮年輕罪犯的年齡、背景、犯罪角色及更生需要。本案中,法庭參考了教導所報告,認為教導所比監禁更能幫助被告改過自新。

Q.「猜猜我是誰」電話騙案的量刑基準是多少?
A.

法庭在多宗案例中指出,電話騙案針對公眾且手段無良,量刑基準通常高達3至4年。本案法庭亦採納了4年作為量刑起點,並根據被告的認罪及個人情況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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