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出銀行戶口洗黑錢判囚多久?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唐世龙 DCCC410/202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唐世龙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淑儀
案情摘要
被告人為內地居民,於2023年9月4日親自來港,在渣打銀行及恒生銀行開設兩個銀行帳戶,並隨即將提款卡及密碼交予一名稱為「夏聖權」的人士。在隨後約三星期內,該兩個帳戶被用作接收多名網上騙案受害人的款項,總金額合共約673萬港元。資金存入後迅速被分拆轉賬,呈現典型的洗黑錢鏡像交易模式。被告人於2024年9月再次入境時被捕,警誡下承認開戶並交出控制權,但否認參與前置罪行或獲取報酬。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被告人作為「傀儡帳戶」持有人,在處理涉及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時,應如何量刑。法庭需考慮涉案金額、犯罪集團的參與程度、被告人的角色,以及控方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提出的加刑申請。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洗黑錢罪行嚴重,法庭必須判處阻嚇性刑罰。量刑時需考慮前置罪行性質、交易頻率及被告人的角色。被告人甘作傀儡,主動開戶並交出控制權,為犯罪集團提供洗錢平台,屬重要一員。法庭參考《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考慮到洗黑錢罪行在港猖獗,批准控方加刑20%的申請。法庭最終採納量刑起點,並在認罪扣減後,考慮到兩罪涉及不同帳戶及受害人,為反映罪責並具阻嚇力,下令部分刑期分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HKSAR v. 許有益 (刑事上訴案件2009年第159宗) 及 律政司司長及雲國強 (覆核案件2010年第13宗) 關於洗黑錢罪的量刑基準,以及 HKSAR v. BOMA (刑事上訴案2010年第335宗) 關於量刑指引的原則。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承認兩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第一項控罪判監38個月,第二項控罪判監26個月,部分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50個月。
判決啟示
法庭強調,傀儡帳戶持有人在洗黑錢鏈條中扮演關鍵角色。即使被告人聲稱未獲報酬或不知悉前置罪行,其主動開戶並交出控制權的行為已構成嚴重罪責。本案亦顯示法庭對利用傀儡帳戶進行大規模詐騙的行為採取嚴厲打擊態度,並傾向於對涉及多個帳戶的洗錢行為判處分期執行刑期。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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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戶口給人洗黑錢,即使沒有收錢也會被判監嗎?
會。法庭認為借出戶口者是洗黑錢鏈條的重要一員,即使聲稱未獲報酬或不知悉前置罪行,仍須承擔刑事責任。本案被告因協助犯罪集團處理逾670萬港元黑錢,被判監50個月。
Q.洗黑錢案件的判刑基準是如何決定的?
法庭會考慮涉案金額、犯罪集團參與程度、交易頻率及被告角色。根據過往案例,涉案金額達數百萬港元通常以數年監禁為起點。本案法庭更因罪行猖獗,批准控方加刑20%。
Q.如果我同時開設多個戶口給人使用,會被分期執行刑期嗎?
有可能。法庭為反映罪責並具阻嚇力,避免鼓勵犯罪集團利用更多傀儡帳戶,可能會下令部分刑期分期執行。本案被告因涉及兩個帳戶,法庭最終判處50個月總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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