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出銀行戶口洗黑錢是否構成犯罪?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馬幹亮 DCCC398/202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馬幹亮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葉佐文
案情摘要
被告人馬幹亮被控兩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洗黑錢)。控方指被告人控制兩個銀行戶口,於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期間,戶口錄得大量與其財政背景不相稱的交易,總額逾570萬港元,涉及多名投資騙案受害人的款項。被告人辯稱曾將銀行卡及密碼借予一名判頭「阿龍」使用,否認處理涉案款項。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1) 被告人借出戶口的說法是否真確;(2) 被告人是否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涉案款項為犯罪得益(犯罪意圖);(3) 被告人承認親自處理戶口期間的交易是否同樣構成洗黑錢罪。
判決理由
法官運用「有合理理由相信」的三步測試(Harjani案)。法官裁定被告人關於借出戶口的證供前後矛盾、不合邏輯且缺乏客觀佐證,故拒絕接納。在否定借戶口版本後,法官推論被告人為戶口唯一持有人,必然處理了所有交易。法官認為,被告人自述對大額交易起疑卻未採取有效跟進措施,客觀上已構成「有合理理由相信」款項屬犯罪得益,且其資金流與收入背景嚴重不符,故裁定罪名成立。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Pang Hung Fai (2014) 17 HKCFAR 778;HKSAR v Yeung Ka Sing Carson (2016) 19 HKCFAR 279;HKSAR v Harjani Haresh Murlidhar (2019) 22 HKCFAR 446;HKSAR v Lau Sui Hing and Another CACC 111/2008。
裁決與命令
法官裁定被告人兩項洗黑錢罪名成立。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銀行戶口持有人若聲稱借出戶口,必須提供可信證據。若被告人對戶口出現大額異常交易起疑,卻未採取合理措施(如報警或停止交易),其行為本身足以構成「有合理理由相信」款項為犯罪得益的客觀基礎。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戶口給別人用,如果戶口被用來洗黑錢,我會有罪嗎?
若法庭認為你借出戶口的說法不可信,且你作為戶口持有人,在知悉戶口有異常大額交易時未採取合理措施(如報警),法庭可推論你處理了犯罪得益,構成洗黑錢罪。本案被告人因無法提供可信解釋而被判罪名成立。
Q.銀行戶口有大額不明資金,我只是覺得奇怪但沒有參與,這樣算洗黑錢嗎?
洗黑錢罪的關鍵在於「有合理理由相信」款項為犯罪得益。若你察覺戶口交易與你的財政背景嚴重不符,卻未採取行動阻止或求助,客觀上已構成「有合理理由相信」。本案法官裁定被告人起疑後未跟進,即屬有罪。
Q.如果我說戶口是被別人借去用的,法庭會信嗎?
法庭會審視你借出戶口的動機、背景及細節。若說法前後矛盾、不合邏輯,或缺乏客觀證據支持(如通訊紀錄),法庭通常不會接納。本案被告人因無法解釋借戶口細節且證供矛盾,最終被法庭否定其辯解。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 HKSAR v. CHAN YUK LEONGCACC318/2013 · CACC · 2014
- HKSAR v. SIM KA WINGCACC450/2000 · CACC · 2001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8/2007 · CACC · 2008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9/2007 · CACC · 2008
-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CAAR7/2006 · CACC ·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