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出銀行戶口洗黑錢判囚多久?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国林 DCCC417/202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国林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念慈
案情摘要
被告為一名35歲內地居民,持雙程證來港。他於2024年5月至6月期間,先後在滙豐銀行、恒生銀行及中國銀行開立三個銀行帳戶。被告承認將帳戶借予友人使用,該些帳戶隨後被用於處理涉及16名受害人的網上投資及購物騙案款項。資金流向分析顯示,三個帳戶合共處理了約港幣400萬元黑錢,款項存入後短時間內即被提走,呈現洗黑錢特徵。被告於2024年10月被捕,承認控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被告處理犯罪得益的罪責程度,以及在洗黑錢罪行中,法庭應如何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申請加刑,並考慮被告對前置罪行(predicate offence)的認知程度及涉案金額進行量刑。
判決理由
法官引用「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的量刑原則,指出洗黑錢罪行性質嚴重,須判處阻嚇性刑罰。法官考慮到涉案金額約400萬元,且被告角色掩蓋了幕後主腦,阻礙警方調查。法官接納控方申請,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考慮到同類罪行猖獗,決定將刑期上調20%。經扣減認罪折扣及考慮總刑期原則,判處被告總刑期為2年8個月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參考了 HKSAR v Boma [2012] 2 HKLRD 33、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許有益 [2010] 5 HKLRD 536、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雲國強 [2012] 1 HKLRD 197 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谢志建 [2025] HKCA 911 等案例,確立洗黑錢罪行的量刑考慮因素。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3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法官判處被告每項控罪監禁2年4個月,部分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2年8個月監禁。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法庭對傀儡戶口(puppet account)洗黑錢活動採取嚴厲態度。即使被告聲稱對前置罪行不知情且未獲報酬,法官仍認為其提供帳戶的行為掩蓋了犯罪主腦,屬嚴重情節,並明確採納20%的加刑幅度以反映罪行對社會造成的損害。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戶口給朋友使用,但不知道對方在洗黑錢,會有罪嗎?
即使被告聲稱對前置罪行(predicate offence)不知情,但若其行為協助處理犯罪得益,仍可構成洗黑錢罪。本案被告因借出戶口掩蓋犯罪主腦,被判監禁2年8個月。
Q.洗黑錢案件的判刑會因為涉案金額而不同嗎?
涉案金額是重要的量刑因素。根據案例,清洗100至200萬元黑錢的量刑基準約為3年,金額越高,刑期通常越長。本案涉及400萬元,法庭以此為基礎進行量刑。
Q.為什麼洗黑錢罪行會被加刑?
法庭可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申請加刑,以反映罪行對社會及金融體系的嚴重損害。本案因相關罪行猖獗,法庭決定將刑期上調20%。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 HKSAR v. CHAN YUK LEONGCACC318/2013 · CACC · 2014
- HKSAR v. SIM KA WINGCACC450/2000 · CACC · 2001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8/2007 · CACC · 2008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9/2007 · CACC · 2008
-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CAAR7/2006 · CACC · 2008